歷史沿革
湄洲島因形如眉宇,故稱湄洲,亦名湄嶼。
1978年改革開放後,福建省將其列為重點發展的地區之一加以建設。
1988年,湄洲島被闢為福建省對外開放旅遊經濟區。
1992年,湄洲島經國務院批准為國家旅遊度假區。
2010年,湄洲島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列為湄洲媽祖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2011年,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媽祖祖廟正式獲批成為“海峽兩岸交流基地“。
地理環境
湄洲島自古屬於福建莆田,在台灣海峽西岸中部,交通部確定的中國四大國際中轉港之一的湄洲灣港的北部。南北長約9.6公里,東西寬約1.3公里,全島南北縱向狹長,形如娥眉,故稱湄洲。
湄洲島是莆田市第二大島,陸域面積14.35平方公里,包括大小島、嶼、礁30多個。
湄洲島緊靠福建省的“黃金海岸”湄洲灣,離大陸僅1.8海里,東距台灣台中港72海里,南達廈門港100海里,北抵福州馬尾港70海里。湄洲灣北岸擁有輪渡碼頭、3000噸對台客運碼頭一類口岸等對外交通設施,以及通達全島各地的公路網。
保護目標
第一條 為了保護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媽祖文化,鞏固湄洲島世界媽祖文化中心地位,推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媽祖信俗也稱為娘媽信俗、娘娘信俗、天妃信俗、天后信俗、天上聖母信俗、湄洲媽祖信俗,是以崇奉和頌揚媽祖的立德、行善、大愛精神為核心,以媽祖宮廟為主要活動場所,以習俗和廟會等為表現形式的民俗文化。主要包括祭祀儀式、民間習俗和故事傳說。
第三條 湄洲島是媽祖的故鄉和媽祖文化的發祥地,也是湄洲媽祖祖廟和中華媽祖文化交流協會所在地。湄洲島為媽祖信俗的核心區,其他地區為媽祖信俗的流播區。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下列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範疇受本規定保護:
(一)媽祖祭典相關事項的技藝、儀式;
(二)媽祖民間習俗活動;
(三)媽祖傳說的口頭表達,包括各種語言載體;
(四)媽祖信俗所涉及的壁畫、摩崖石刻、匾額對聯、影像資料、聲音記錄、歷史檔案等代表性原始資料;
(五)與媽祖信俗相關的實物、建築物和傳習所;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媽祖信俗項目。
第五條 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為指導方針,堅持政府主導、民間參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的原則。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將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投入予以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展和改革、經貿、財政、規劃、建設、教育、旅遊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做好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媽祖信俗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保護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