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成員
本基金會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屆內理事人選需補充或調整時,由理事會決定。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方案,由上屆理事會決定。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長 童萬亨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李宗明 福建省老齡辦原常務副主任
副會長 王漢艾 福建省華僑信託投資公司原副總經理
副會 長陳彩登 福建省民政廳原助理巡視員
副會長 林財龍 福建冠海海運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副會長 吳惠天 福建萬利達集團公司董事長
建設宗旨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動員社會各界關心老年人,資助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協助政府積極推進老年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老年教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為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主要職責
其主要任務:宣傳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接受社會捐贈,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老齡事業的各項資金;獎勵為發展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宣傳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動員社會各界關心老年人、幫助老年人;資助城鄉特困老年人;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群體的需求,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事業等項目;獎勵為發展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福建省老齡事業的各項基金;
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友好團體和人士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發展歷史
十幾年來,基金會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重視關心下,在一批老領導、老同志的關懷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歷屆理事會的領導下,遵循基金會的宗旨,通過政府財政資助、社會各界捐贈、基金增值等方式籌集了一定數量的資金,並利用籌集的資金為老年人辦了許多實事好事。
開拓籌資渠道,募集老年基金
基金會成立至今,已募集老年福利基金壹仟多萬元。主要來源於:
(一)財政資助。爭取財政資助,由財政注入啟動資金,體現了政府對老年事業的高度重視。
(二)社會捐贈。本著社會事業社會辦的方針,積極向社會募捐,得到福建冠海海運有限公司等一批熱心企業的慷慨資助。
(三)基金增值。通過各種安全有效的增值辦法,擴大了基金總量。
發揮基金作用,多辦實事好事
根據老年基金會的宗旨和任務,本著“取之於社會,用之於老人”的原則,我們不僅幫助老年人解決實際困難,而且對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起了積極的作用。十幾年來,省老年基金會為老年人辦了不少實事、好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在社會上有了一定的影響。
(一)慰問助養老人。從1994年起到2000年,連續7年,省老年基金會在老年節期間對全省百歲以上老人進行慰問,敬送慰問金、慰問品、慰問信、“長壽之星”榮譽牌等。2001年後,我們把慰問工作轉向特困老人。
(二)資助涉老部門。十幾年來,基金會積極資助省老齡委、省老幹部活動中心、省老年學學會、《福建老年》雜誌社、福建老年報、基層老年協會等眾多涉老部門改善工作條件,開展業務工作,舉辦有關活動。
(三)支持“愛心護理工程”試點工作。2005年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後,在對全省養老機構進行全面調研的基礎上,2006年基金會會同省民政廳、省老齡委辦公室啟動了“愛心護理工程”試點工作,選定16家有一定規模、管理較規範的公辦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試點,以推動我省養老服務機構的規範化建設和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兩年多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關心重視,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試點單位的共同努力下,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階段性成效。2009年8月,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和省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研究決定擴大13家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為“愛心護理工程”第二批試點單位。擴大試點後,我省試點單位數量增加了,總數達29家,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福建省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文簡稱:福建省老年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 是為福建省發展老齡事業籌集資金,提供資助和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動員社會各界關心老年人,資助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協助政府積極推進老年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老年教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為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省財政資助,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和基金的增值。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接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3號省老年大學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動員社會各界關心老年人、幫助老年人;
(二)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福建省老齡事業的各項基金;
(三)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群體的需求,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事業等項目;
(四)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五)資助城鄉特困老年人;
(六)獎勵為發展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七)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友好團體和人士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若干人。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熱心老齡事業,並做出一定貢獻,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屆內理事人選需補充或調整時,由理事會決定。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方案,由上屆理事會決定。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根據本基金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全省老齡事業的發展;
(六)反映老年人的意願和要求。
第十一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除名;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會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在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以研究、諮詢為主要職能,並可負責專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和調整由理事會決定。專門委員會人選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任免。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人數。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名譽會長一名,高級顧問、顧問若干名。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名有影響的海內外人士擔任名譽理事或業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從理事中提出推薦人選,經理事會選舉確認。免職程式相同。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按照老年團體的特點,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會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人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及辦事機構日常工作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核本基金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本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定;
(四)向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六)處理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它事務。
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所籌資金,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專項基金,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指定資助項目。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