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蘇樹林
2013年12月23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申報、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的,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專門設立的資金,不包括用於所在單位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需要的專項業務費。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省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並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六)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負責本部門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
(五)負責對本部門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設立,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已設立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設立依據、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必要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評審、論證。必要時可以通過公開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為1至3年。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應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績效管理、管理職責、分配辦法、申報條件、審批程式、執行期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調整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達不到主要績效目標的。
第十六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報和執行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經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核上報的專項資金項目,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核意見和申報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專項資金申報後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對重點項目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績效目標、補助標準、項目評審結果等,編制專項資金項目資金分配方案,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第二十一條 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遵循公正誠信原則,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專項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准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畫和內容實施項目,不得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項目實施進度。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中形成的專項資金結餘,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項目未完成的可以結轉使用。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專家、市場中介組織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並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組織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和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在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在3年內禁止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無故拖延專項資金撥付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或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拖延項目實施進度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還相應款項,並在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為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國家和本省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和搶險、救災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