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3〕85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屬中等職業學校,有關高等職業院校: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2〕13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110號),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0月24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2〕135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職高專學校附屬中等職業教育機構)。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省財政按10%比例確定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各市、縣(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0%。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級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以後年度,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資金分擔比例比照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分擔比例分市、縣(區)確定。市、縣(區)財政負責統籌省級以上補助資金,落實區域內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屬檔案1)及《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附屬檔案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兩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閩財教〔2012〕135號要求,受理學生申請,組織評審,並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本校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後逐級匯總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福建省學生資助網及校內相關信息公示平台上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審核通過符合受資助的學生,原則上不予以轉學。
第六條 省財政於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核定的受助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省以上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助學金預算後,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並列入下一年度預算,確保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按時發放到學生手中。省級財政於每年11月重新核定當年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採用“統一辦卡,集中支付”的發放方式,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
中等職業學校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學生證,到發卡銀行網點櫃檯激活資助卡後方可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應當建立健全學生電子信息檔案,做好系統的審核、維護、監管工作,以保證享受國家助學金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
第九條 申請中職國家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應是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校園、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並嚴格執行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民辦中職學校收費政策,以及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方面的有關政策措施和規定。
第十條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開闢“綠色通道”,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註冊。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07〕73號)及《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髮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閩財教〔2007〕74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