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管理和協調廳直屬院校的有關職責。 增加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責;增加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和協調廳直屬院校的有關職責。

(三)增加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責;增加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責。

(四)加強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五)健全省和市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市縣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六)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

(七)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省與市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八)積極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適合市縣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給市縣政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省財稅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規章制度。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貫徹執行中央的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執行省級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管理省級財政專戶;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提出地方稅立法計畫、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參與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根據預算的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

(六)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全省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擬訂和執行會計委派制,指導和管理會計委派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規範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加強對困難縣財政指導監督。

(十三)牽頭起草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廳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新聞宣傳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廳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網上審批和績效評估工作;承擔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

參與研究提出工資、津貼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彩票財政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承辦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審批、制定標準等工作。

(三)條法處

起草有關財稅方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負責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按規定承擔廳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組織全省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審核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參與廳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

(四)稅政處

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研究提出地方稅稅種的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省級預算調整事項;承擔省直部門綜合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省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承擔省對市、縣(區)等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擬訂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匯總年度全省財政預算。

(六)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統計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國債發行、兌付。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擬訂省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研究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體廣播、宣傳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經濟建設處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地方鐵路等國有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權益;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

承擔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外經處

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外經貿、外事、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外經貿、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擬訂和執行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出境人員工資及生活待遇標準和有關費用開支標準。

(十三)企業處

承擔工商經濟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屬國有工業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處

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省政府規定,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政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五)外債處(世行亞行貸款辦公室)

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國際多邊和雙邊財經合作事宜;承擔財政部交辦的與有關國家政府開展財經對話的具體工作。

(十六)會計處

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擬訂會計管理具體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代理記賬管理;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工作。

(十七)統計評價處

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參與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局

擬訂全省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廳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廳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

(十九)農村綜合改革處(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牽頭組織全省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一事一議”財政性資金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制定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財政監督員辦事處

負責困難縣財政指導工作,參與指導困難縣財政預算、決算編制,監督分析困難縣財政收支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省級財政用於補助市縣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會計委派處

擬訂會計委派制度的具體政策、辦法;管理和指導全省會計委派工作;按規定組織省直單位的會計委派,管理委派人員,負責對委派人員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

(二十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

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的相關工作。

(二十三)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

貫徹執行中央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擬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核、匯總編制省直部門和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負責省本級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入、其他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指導全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的網路建設與維護;管理財政票據,負責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開展非稅收入征繳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工作。

(二十四)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省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的政策規定,監督和管理政府採購活動;管理政府採購信息;受理省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省級政府採購方式;負責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省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審批專控商品;負責組織查處控購方面的違規事項。承擔省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年度計畫;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與省財政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按省政府規定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項目。承擔省政府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教育培訓規劃。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207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會計師(副廳級)1名、農發辦主任(高配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9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6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據省政府、省財政廳等有關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含下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制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省財政廳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係。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企業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省財政廳監督。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省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省財政廳按規定處理。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所監管的國有資本進行預算管理,適時按有關預算編制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全省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省財政廳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財政廳監督。

(三)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發揮發展規劃、計畫、產業、財稅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2.建立全省科技工作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機制。省科學技術廳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說明》,編制《福建省財政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財政廳入口網站上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根據《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福建省財政廳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主要信息:

01.機構概況類,包括機構職責、領導分工、機構設定等組織情況;

02.規範性檔案類,包括財政規範性檔案及財政政策;

03.規劃計畫類,包括財政發展規劃、專項計畫;

04.統計信息類;

05.財政預決算報告;

0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07.政府採購類;

08.行政許可類,包括行政許可、審批的辦事流程、依據、所需材料及相關辦理結果;

09.重大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10.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和實施情況;

11.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12.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25.行政執法類;

3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序號為信息類別,具體信息目錄在省財政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福建省財政廳在入口網站上公開福建省財政廳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外,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上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檔案館、圖書館查閱。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詢方法

公眾可以通過上述公開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方法查詢。還可以通過省財政廳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該欄目支持信息索引檢索、全文檢索等查詢方式。

(五)索引號編制說明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規定,本索引號由23位代碼組成,是每條政府公開信息的唯一識別代碼。索引號由信息生成機構代碼、信息類別、信息生成年度、流水號組成,其間以“-”連結。其中前7位是機構代碼,福建省財政廳的機構代碼為:FJ00112;第9位至第12位是信息類別代碼,即公開範圍中所述的信息類別,分為一級類目代碼和二級類目代碼,分別用兩位數字編制,一級類別代碼依照“公開範圍”中的規定,二級類目代碼一律用“00”填充;14至17位是信息生成年度;19至23位是流水號,流水號由兩部分組成,前兩位代表信息生成處室,後三位按當年信息生成的時間順序由001開始連續編號。

在流水號信息生成處室中:00為省財政廳;01為辦公室;02為綜合處;03為條法處;04為稅政處;05為預算處;06為國庫處;07為行政政法處;08為教科文處;09為經濟建設處;10為農業處;11為社會保障處;12為外經處;13為企業處;14為金融處;15為外債處;16為會計處;17為統評處;18為監督局;19為農改處;20為人事教育處;21為會計委派處;22為機關黨委;23為監察室;24為採購辦;25為老乾處;26為省控辦;27為省農發辦;28為科研所;29為財稅信息中心;30為省註冊會計師管理中心;31為省國有資產管理教育中心;32為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33為會計考試管理中心;34為廳機關服務中心;35為省資產評估管理中心;36為兩費管理中心;37為幹部教育中心;38為國庫支付中心;39為票據所;40為亞行辦;41為廳屬單位資產管理中心。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財政廳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單位名稱:福建省財政廳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號福建省財政廳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登錄福建省財政廳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福建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福建省財政廳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3.口頭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面申請方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福建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口頭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配合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身份證明、通訊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後需申請人簽字或簽章確認。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省財政廳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中山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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