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3〕88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有關高等職業學校: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2〕13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84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9月24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2〕135號)、《財政部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教〔2013〕8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職高專學校附屬中等職業教育機構)。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是指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教育學生享受免學費政策後,為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核撥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全日制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補助標準每生每學年2400元,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市、縣(區)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非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補助標準由省級財政統一按照每生每學年2100元的標準與市、縣(區)財政按比例分擔,資金分擔比例比照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分擔比例分市、縣(區)確定。市、縣(區)財政應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統籌落實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
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非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補助標準每生每學年2600元。省屬藝術院校全日制藝術類專業學生、醫藥衛生院校全日制醫學衛生類專業學生、技工學校的數控工具機加工、模具設計製造與維修、電氣工程全日制高級技工專業(僅指高中起點兩年制)學生,由省級財政按照每生每學年分別為4800元、3200元、3800元補助;省屬以外符合上述條件的學生,省級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學年分別為3600元、3000、3200元的補助標準,與市、縣(區)財政共同分擔。
第五條 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第一、二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第三學年原則上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不足部分由財政按照不高於三年級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50%的比例和免學費標準,適當補助學校。免學費年限最長三年。
第六條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補助方式為:對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學費標準高出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低於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的,按照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收到的財政免學費補助資金,直接通過“撥入經費”?“財政免學費補助”科目核算,用於學校教育教學活動運轉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保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省財政於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核定的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省以上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並列入下一年度預算,確保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學校正常運轉。省財政於每年11月重新核定當年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
第九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並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免學費工作負主要責任。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規範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應當編制決算。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要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做好系統的審核、維護、監管工作,以保證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中等職業學校要強化新生電子學籍註冊和在校生學籍異動管理,嚴格區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學生,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註冊學生學籍,不得將培訓性質等非學歷教育學生註冊為學歷教育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身份分別註冊學籍、或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註冊學生學籍。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未經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隨意設立分校或校外辦學點;不得以聯合招生合作辦學名義進行亂招生、亂收費;嚴禁以各種名義虛假招收非全日制學生,騙取免學費等財政補助資金。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收回財政補助資金,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同時取消學校其他有關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並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督,納入免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教育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非全日制學生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0〕103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