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意在為加強和規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獎勵扶助資金安全運行,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制定該通知。

簡介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人口計生委通知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財教〔2005〕39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計生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獎勵扶助資金安全運行,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5〕77號)精神,結合我省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閩政辦〔2005〕19號),制定《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簡稱“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確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安全運行,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5〕77號)精神,結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關於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辦〔2005〕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是中央或地方財政設立的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實行“國庫統管、分帳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建立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必須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獎勵扶助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畫,管理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掌握並監督代理髮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實現封閉運行。督促代理髮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

地方財政通過財政年報向上級財政部門反映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代理髮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髮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定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並將資金髮放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社會監督由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推行社會公示制度,鼓勵廣大民眾參與對制度運行的全過程監督。

第二章 獎勵扶助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二)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我省的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具體的獎勵扶助政策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關於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辦〔2005〕19號)和《福建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補充說明的通知》(閩人口發〔2005〕51號)文執行。

第七條 獎勵扶助標準: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第三章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來源、撥付和發放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安排。省(含中央)財政負擔80%(不含廈門市),設區市和縣級財政負擔20%,不得分攤到鄉鎮。超出國家標準部分的獎勵扶助金由制定政策的同級財政負擔。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配套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九條 縣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以資金安全和民眾方便為原則,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代理髮放機構。省財政廳和人口計生委將根據獎勵扶助工作的開展情況,決定是否全省統一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要為獎勵扶助對象開設個人儲蓄賬戶,並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足額發放獎勵扶助金。

第十條 中央和省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每年7月15日前下達到設區市,市、縣(區)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時足額撥付到縣級財政建立的獎勵扶助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到位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及時將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應在每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將專項資金劃撥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並將建立賬戶和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縣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上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8月31日前報送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和資金需求計畫。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畫同時報送省人口計生委。省人口計生委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反饋上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9月30日前報送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和資金需求計畫。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畫同時報送國家人口計生委。

第十三條 縣級代理髮放機構應於每年9月上旬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等相關信息資料報送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信息錄入“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獎勵扶助對象可持有效證明(本人卡、折及個人身份證和獎勵扶助光榮證)到代理髮放機構認定的發放網點支取獎勵扶助金。

第十五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形成的結餘,區分省、市、縣各級財政部分,用於抵扣下一年度相應獎勵扶助金的額度。

第四章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建立獎勵扶助資金的監督檢查機制。省財政廳和人口計生委每年採取直接或委託方式對各地資金測算、撥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加強對代理髮放機構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代理髮放機構不按服務協定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取消其代理髮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獎勵扶助範圍和獎勵扶助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十九條 對騙取、冒領獎勵扶助金的,由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獎勵扶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對地方專款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後,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支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省財政廳和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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