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廳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擬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規,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主要職能

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 全省和跨市(地)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負責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市(地)間的水事糾紛。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編制、審查綜合利用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海岸灘涂的圍墾工作和海堤建設與管理工作;辦理跨省河流協調事務;在職責範圍內對全省水利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組織建設、指導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和農村節水工作。

組織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指導全省水利隊伍的建設;負責全省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經、外事工作。

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的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承擔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洪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主要職責:協助廳領導組織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對各處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重大會議組織、宣傳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行政後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全省水利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本行業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有關政策建議。

水政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擬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地方性水法規、規章、規範檔案;負責水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實施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地)間和部門間水事糾紛協調的有關工作,承辦水利廳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省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地(市)間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水資源公報編制工作;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組織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對入河排污口設定、改建、擴建的審查;擬定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管理指導全省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指導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

水利管理處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和水利樞紐工程防洪及安全運行管理;組織指導大中型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挖潛配套和技術改造;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管理。

農村電氣化處

主要職責: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組織指導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對大中型水電站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人事教育處

主要職責: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組織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力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指導廳屬中等專業學校和幹部學校教育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駐廳紀檢組、監察室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廳屬單位的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檢查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所屬系統的重要違紀案件,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並按照黨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有關決定和建議;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對策和建議;受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控告、檢舉以及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領導(指導)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完成省紀委、監察廳和駐在部門黨組、行政領導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統一調控和調度汛限以上全省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

計畫財務處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擬訂全省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定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制訂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編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前期工作計畫;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提出有關水利的造價、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財務和經濟工作,負責全省水利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管理監督;主管廳機關和廳屬單位財務,承辦水利綜合統計。

水利建設處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主要江河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市)的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驗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報批手續;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進行管理;指導全省縣(市)城區防洪排澇工程的建設。

農村水利處

主要職責:擬定全省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省農田水利、灘涂圍墾、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對農村供水實行行業管理;負責擬定全省節水型水利發展目標和計畫,組織實施節水灌溉,推廣節水型水利技術,組織實施國務院安排的全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高標準節水增效示範片建設;負責全省初級水利化縣規劃組織實施和旱片治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含鄉鎮水利工作站)建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灌區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作,指導冬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產權制度的改革。

科技與外經處

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全省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評審、鑑定及獎勵水利科研成果,主管科技情報和水利技術管理工作;管理全省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與產品質量,負責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管理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工作;負責辦理水利方面涉外事宜。

廳直屬機關黨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廳機關及在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主要職責: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根據離退休幹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定實施辦法;2、負責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3、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4、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的管理服務; 5、負責組織離退休老同志開展健康有益、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6、配合廳直屬機關黨委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建設;7、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8、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9、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並轉發和傳達有關檔案;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省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和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領導班子

黨組成員、廳長:賴軍

黨組成員、副廳長:游祖勇

黨組成員、副廳長:丘汀萌

副廳長:梅長河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張寶華

黨組成員、省防汛辦主任:董國華

巡視員:劉子維

副巡視員:陳國忠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1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副廳級)1名、防汛辦主任(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防汛辦副主任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9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四)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事糾紛;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指導區域、流域水行政執法。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五)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編制《福建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水利信息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省水利廳辦公室是水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水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省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和技術保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法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省水利廳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

水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水利資金信息;

政府採購項目信息;

水利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流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水利行政許可審批;

水利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水利人事信息;

水利安全生產信息;

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福建水利信息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福建水利信息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水利信息;在省水利廳辦公大樓一層大廳設定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水利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水利信息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省水利廳辦公大樓11層水利政府信息公開和網上行政審批受理視窗設定的公共查閱點及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的水利信息。

(一)省水利廳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省水利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東大路229號省水利水電大廈11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福建水利信息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福建水利信息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水利信息的方式或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水利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水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水利信息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水利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水利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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