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的職責。
(三)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四)將土地評估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五)加強土地資源調查、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內設機構
國土資源廳機關下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財務處、耕地保護處、農用地轉用徵用處、地籍管理處、土地利用管理處、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儲量管理處、地質環境處、地質勘查處、執法監察局、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紀檢監察室等17個處室;廳直屬事業單位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福建省國土資源檔案館、福建省國土資源監察總隊、福建省國土資源宣傳教育中心、福建省國土資源評估中心、福建省省級土地登記中心、福建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福建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等9個單位。
主要職能
(一) 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並貫徹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的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 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保證耕地總量 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省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 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公布全省基準地價、標定地價。主管全省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 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 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
(十一) 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省測繪局。
現任領導
省國土資源廳現有編制118人,廳領導:魏克良(廳黨組書記、廳長)、邵 旭(廳黨組成員、省地勘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忠生(正廳級紀檢監察專員)、何清和(廳黨組成員、省測繪局黨組書記)、林依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蔡 偉(廳黨組成員、省庫區移民開發局黨組書記、局長)、葉 敏(副廳長)、林金本(廳黨組成員、省煤田地質局局長)、何南飛(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陳志忠(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李慶(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陳華珍(省國土資源監察總隊總隊長,副廳級)、陳聲建(副巡視員)。
本廳概況
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為9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規劃師(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6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測繪局、省水電站庫區移民開發局、省煤田地質局。
(二) 關於海域採礦監管的職責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國土資源、港口、航道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三)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環境保護廳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環境保護廳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編制了《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設定的信息公共查閱點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主要信息共分二級類目。一級分類為機構職能、法律法規、規劃計畫、土地管理、地質礦產管理、地質環境管理、綜合信息等7項。二級分類共36項。一級和二級類目代碼如下:
01機構職能
0101機構領導;0102機構主要職能;0103機構設定;0104聯繫方式
02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0201土地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0202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0203地質環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0204國土資源綜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03規劃計畫
0301規劃;0302計畫
26土地管理
260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2602建設項目用地審批;2603規劃局部修改;2604地價;2605農用地分等定級;2606土地開發、整理、復墾;2607土地執法;2608土地依法收費;2609資質資格;2610其他土地業務
27地質礦產管理
2701探礦權審批;2702探礦權出讓招拍掛;2703採礦權審批;2704礦業權評估;2705礦產資源儲量;2706地質資料;2707礦產執法;2708資質資格;2709年度地質勘查成果通報
28地質環境管理
2801地質公園審查;2802資質資格;2803地質災害;2804其他環境管理業務;
29綜合管理
2901人事信息;2902政府集中採購;2903統計信息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公共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公共查閱地點以省政府公布為準。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查詢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省政府設定的信息查閱場所查閱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的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登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1、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廳申請獲取。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包括:土地登記結果、成果地質資料、地下水監測、土地執法結果、土地信訪件辦理結果、礦產執法結果、礦產信訪件辦理結果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2、受理機構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廳信息公開辦公室
通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金泉路38號省國土資源廳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申請人可以從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並填寫《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填寫後傳送到公開的電子信箱即可。
(2)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從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4、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廳公開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附表2。
5、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金泉路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