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暫行規定

2、《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告知行為。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檔案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閩國土資文[2004]172號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局、廳機關有關處室:
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公示公開暫行規定》、《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暫行規定》和《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已經省國土資源廳廳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公示公開暫行規定》
2、《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暫行規定》
3、《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4、《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若干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行為,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告知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許可告知,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採取口頭或者書面等形式,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明示行政許可事項、內容和相關權利的行為。
第四條 實施行政許可告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五)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並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六)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及提出聽證的期限;
(七)行政許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需延長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請人;
(九)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十)其他依法應當告知的事項。
前款第(一)、(二)、(三)項,可以口頭告知;第(四)、(五)、(六)、(七)、(八)、(九)項,應當書面告知。
第六條 行政許可申請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設職能機構會審的,主辦職能機構負責履行告知義務。
第七條 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一次告知的內容,應當與受理機關依法對外公示的行政許可事項、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內容相一致。
第八條 對查找不到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或者無法確定應予告知的利害關係人的,也可以採取公告形式告知。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應當根據告知事項出具告知文書。
行政許可告知文書的式樣、製作及送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告知,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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