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

(十一)年產5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項目; (十二)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 (2)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6〕4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是《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附屬檔案《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在本省內的進一步細化。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境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目錄另行規定。
(三)本目錄所指的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經貿局)。
(四)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制管理。
前款所稱的政府性資金是指應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包括稅收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非稅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或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非稅收入)、貸款轉貸回收金收入、債務收入、轉移性收入;政府間接融資資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規定由地方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地方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即投資主管部門在核准項目時應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七)本省內跨不同行政區劃建設的需進行核准管理的項目由相應行政區劃共同的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一、按規定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准的項目:
(一)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和庫容量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項目;
(二)需中央政府協調的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或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
(三)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項目;
(四)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五)火電站項目;
(六)燃煤熱電站項目;
(七)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的風電站項目;
(八)核電站項目;
(九)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
(十)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
(十一)年產5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項目;
(十二)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
(十三)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氣新氣田開發項目;
(十四)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
(十五)國家原油存儲設施項目;
(十六)跨省幹線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項目;
(十七)跨省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輸氣管網 (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項目;
(十八)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鐵路項目;
(十九)國道主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公路項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
(二十一)煤炭、礦石、油氣專用的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的專用泊位項目;
(二十二)貨櫃專用碼頭項目;
(二十三)千噸級以上內河航運通航建築物項目;
(二十四)新建機場、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和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機場擴建項目;
(二十五)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
(二十六)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
(二十七)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
(二十九)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屬礦山開發項目;
(三十)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
(三十二)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
(三十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
(三十四)日採選礦500噸及以上黃金項目;
(三十五)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
(三十六)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
(三十七)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
(三十八)變性燃料乙醇項目;
(三十九)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
(四十)製鹽項目;
(四十一)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
(四十二)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
(四十四)跨省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項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城市橋樑、隧道項目;
(四十六)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領域內的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
(四十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
(四十八)F1賽車場項目;
(四十九)大型主題公園(娛樂)項目;
(五十)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
(五十一)汽車項目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以上項目的核准程式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規定須由省、市、縣、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目錄:
(一)農林水利
1.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2.圍墾:萬畝及以上圍墾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萬畝以下圍墾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3.水庫:庫容量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4.防洪工程:保護設區市城區防洪堤工程及在一、二級河道和三級河道中的汀江、賽江、木蘭溪幹流上建設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5.總投資在10億元以下的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農林水利基礎設施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二)能源
1.電力
(1)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1萬千瓦以下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2)熱電站:非燃煤熱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3)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核後報國家核准。
(4)電網工程: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35千伏以下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2.煤炭
(1)煤礦: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2)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3.石油、天然氣
(1)原油:除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需報國家核准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天然氣:除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需報國家核准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3)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4)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非跨省幹線管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5)輸氣管網 (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非跨省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1.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100公里以下的省內鐵路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或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2.公路
(1)不納入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規劃的高速公路、國省幹線公路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縣級公路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2)獨立公路橋樑、隧道:本省內除跨海灣項目外的單跨100米及以上的橋樑,通航海輪或V級以上內河船舶的橋樑,或總長500米及以上的橋樑與隧道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按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3.水運
(1)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不屬於新建的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2)其他泊位:5000噸級及以上泊位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5000噸級以下泊位除貨櫃和危險品碼頭外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3)通海航道:1萬噸級及以上通海航道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1萬噸級以下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4)內河航運:100至1000噸級通航建築物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100噸級以下通航建築物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4.民航
總投資10億元以下的擴建機場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四)原材料
1.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2.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3.化肥:年產50萬噸以下磷、鉀礦肥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4.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5.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6.黃金:日採選礦500噸以下的採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輕工菸草
1.紙漿: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2.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六)城建
1.城市供水:日供水1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按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2.城市道路橋樑:單跨100米及以上的城市橋樑,通航海輪或V級以上內河船舶的城市橋樑,或總長1000米及以上的城市橋樑與隧道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按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3.污水處理:日處理污水4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按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4.垃圾處理:垃圾焚燒發電、綜合處理項目及日衛生填埋處理垃圾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5.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七)社會事業
1.旅遊: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及以上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2.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相應的省、市、縣(區)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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