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

2014年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1號印發《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重點工作、保障措施3部分。 重點工作是: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嚴格節能環保準入,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政〔2014〕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實施細則

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

為鞏固和提升我省環境空氣品質,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持之以恆推進生態省建設,鞏固拓展生態優勢,圍繞“確保體制改革有突破,確保主要指標全面完成,確保環境短板有提升,確保民生環境問題有改善”要求,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力爭到2017年,全省環境空氣品質得到鞏固和提升,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廈門、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寧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龍巖市下降15%以上。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使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優的天數比例明顯提高。推動加快創建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努力實現“百姓富、生態美”有機統一。

二、重點工作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能源替代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設區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淘汰分散型工業燃煤爐窯。在化工、印染、造紙、製革、製藥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或大型集中供熱設施或實施清潔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爐窯。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爐窯集中區和工業園區內燃煤爐窯,確實無法淘汰的,必須按規範建設投運除塵、脫硫和脫硝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新建建築陶瓷業項目原則上使用天然氣。晉江、南安建築陶瓷業應鞏固“煤改氣”成果;閩清建築陶瓷業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區“煤改氣”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區“煤改氣”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長樂、晉江、石獅印染、皮革集控區及福清江陰經濟開發區集中供熱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強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脫硫設施運行管理。採用循環流化床爐內脫硫的,應加快實施爐外脫硫技改;公用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應達到95%以上,其他採用濕法脫硫的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綜合脫硫效率應達到85%以上;鋼鐵燒結機、球團豎爐應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或實施提效技改,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玻璃生產線、有色冶煉窯爐應進一步規範脫硫設施運行,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

持續開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運脫硝設施的燃煤電廠應進一步提高脫硝效率和投運率,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脫硝設施的,要按規定時限建成投運。循環流化床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必須確保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無法穩定達標的,必須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或建設脫硝設施。新型乾法水泥生產線應嚴格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1—2013),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其中4000噸/日規模及以上的,綜合脫硝效率應達到60%以上;4000噸/日規模以下的,綜合脫硝效率應達到50%以上。福耀、明達、旗濱、台玻等玻璃企業生產線應規範運行管理,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確保達到《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要求。

強化工業煙粉塵治理。燃煤發電機組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塵設施;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水泥企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烘乾機、烘乾磨、煤磨機、冷卻機、水泥倉及其他通風設備、現役燒結(球團)設備機頭、燃煤工業鍋爐、工業爐窯均應安裝高效除塵設備,確保顆粒物達標排放。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按照國家部署,在包裝印刷、表面塗裝、石化、有機化工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創建揚塵污染控制區並不斷擴大控制區範圍,嚴厲打擊垃圾露天焚燒行為。

強化施工揚塵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定圍擋,嚴禁敞開式作業,並採取防止揚塵措施,施工現場道路及材料加工區應進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揚塵污染。各地渣土運輸車輛2014年底前全部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提高機械化清掃率,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降低道路積塵負荷。

推進堆場揚塵綜合治理。加強煤堆、料堆監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場2015年底前全部採取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等防風抑塵設施,電廠、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城市揚塵視頻監控平台聯網。

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各地應結合城市發展和工業布局,加大城市及周邊綠化建設力度,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嚴格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城區餐飲業油煙污染綜合整治,督促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

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稈焚燒,推廣秸稈綜合利用示範工程。加強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嚴禁城市及周邊地區廢棄物露天焚燒。推廣不煉山造林技術,逐步取消煉山造林。

3.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

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最佳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慧型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運輸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倡導和鼓勵綠色出行。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綜合採用政策、經濟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的車用油品的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並加強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經濟和信息化、質監、工商、公安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環保不達標車輛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誌。全面實行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劃定並逐步擴大非“綠標車”限行範圍。到2015年底,各設區城市至少20%的主城區不得通行非“綠標車”。嚴格機動車轉入限制,對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或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輕型車、重型柴油車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一年的機動車,不得轉入省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經濟和信息化、環保等部門要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淨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經濟和信息化、質監、環保部門應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出租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公安、財政等部門應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購買、使用。

(二)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1.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嚴控“兩高”和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

嚴格執行貿易禁止類和限制類目錄,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在我省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2.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牽頭制定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淘汰煉鋼3.5萬噸、水泥820萬噸(含熟料及磨機)、煉鐵40萬噸、鐵合金5.578萬噸、造紙84萬噸、製革236.5萬標張及印染32956萬米、3.015萬噸,爭取2015年底前超額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辦理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範圍更寬、標準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牽頭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3.壓縮過剩產能。環保、經濟和信息化、安監部門要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金融機構應進一步落實綠色信貸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

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併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4.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要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1.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科技部門應加大大氣污染防治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力度,重點支持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等技術及其成套設備研發,支持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研發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台,創新產學研合作研發機制,推動重大節能減排技術聯合攻關。

2.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清潔生產。經濟和信息化、環保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積極推進鋼鐵、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清潔生產,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督促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力爭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鋼鐵、水泥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積極推進德化陶瓷產業國家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建設。推進24個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區的改造升級,實施產業鏈連結延伸、物料閉路循環、能源梯級利用、水的循環利用等項目建設,逐步將一批有條件的省級園區打造提升為國家級循環經濟園區。推進海西再生資源產業園、華閩再生資源產業園、廈門綠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園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

4.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套用。到2015年,力爭全省節能環保產業實現產值達2000億元以上,年均增長達20%以上;培育10家銷售收入超20億元的節能環保產業龍頭企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應向國家申請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2.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供應與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氣二期管網和西氣東輸三線幹線福建段建設,到2015年,全省天然氣用量達450—600萬噸。各地要積極推進新增天然氣加氣站工作。

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發展核電,穩步推進福清、寧德核電建設,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800萬千瓦。

繼續推進陸上風電規模化開發和管理,積極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因地制宜發展太陽能、生物質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促進天然氣、光伏等分散式能源系統的推廣套用。

3.推進煤炭清潔利用。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研究落實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措施,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有條件地區可套用先進的水煤漿替代燃煤技術。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逐步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省級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到2015年,規模以上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大力發展綠色建築,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及福州、廈門、泉州等市財政性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等技術和裝備。加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力度,推進三明、南平、寧德等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試點,重點改造不符合節能要求的屋頂、外窗。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1.調整產業布局。各地應認真執行《福建省石化等七類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閩政〔2013〕56號),統籌考慮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大氣環流特徵、資源稟賦,結合主體功能區劃、城鄉規劃、城市產業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

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2.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嚴格執行國家節能環保準入門檻,有條件的地區應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全省新建鋼鐵、火電、水泥、有色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重點控制區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有企業要根據國家標準要求按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範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3.最佳化空間布局。各地應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強化城鎮空間管制和綠地控制要求,規範各類產業園區和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鄉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石化、冶金等產業應選擇大氣擴散條件好、遠離城鎮發展區、生態環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條件較理想的沿海地區布局。內陸山區的鋼鐵、建材等行業以調整結構、技術升級為主,逐步引導產業向條件較好的地區集中發展。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併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1.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財政、稅務、經濟和信息化、環保等部門應全面落實“契約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

環保部門應牽頭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2.完善價格稅收政策。物價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認真落實國家關於成品油油品質量升級加價政策;研究制定機動車排氣簡易工況法檢測收費政策。根據國家要求,對明確重點治理的污染物,適時提高排污費徵收標準,研究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在重點用能行業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能效、質量、效益、環保、綜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對標,根據綜合對標考評優情況實行獎優罰劣的綜合對標差別電價。

環保部門要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

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關於“兩高”行業產品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配合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3.拓寬投融資渠道。各地要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積極推動節能環保行業企業通過上市或進入銀行間市場發債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探索排污權、專利權等抵(質)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推動節能環保產業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業務發展。

各地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財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積極爭取中央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重點治理項目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

(二)健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監督

1.完善相關標準體系。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機動車污染防治、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質監、環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準、油品標準、供熱計量標準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2.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快實施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13—2015年)》(閩政〔2013〕41號),加強各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推進各級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福州、廈門、泉州市繼續按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做好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其他設區市2014年起開始公布監測數據。

加強重點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環保部門應全面加強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線上監測能力建設,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設備安裝聯網任務,並實現各級監控中心聯網。

3.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環保部門應牽頭推進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嚴厲查處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超總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4.實行環境信息公開。省環境保護廳每月公布設區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排名。各設區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環境空氣品質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民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嚴格執行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三)建立協作機制,統籌環境治理

1.分解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設區市。將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每年初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對各設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2.加強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

(四)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1.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增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制度,加強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並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省級、福州市、廈門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2.制定完善應急預案。要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氣污染源清單的基礎上,參照《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函〔2013〕504號),於2014年3月前完成本級應急預案編制,重點強調組織協調和聯防聯動內容,並與轄區內各城市應急預案統籌銜接。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專項實施方案,包括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控制、氣象干預、停辦大型戶外活動及中國小和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等方案。企事業單位要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的相關內容納入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當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啟動應急回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收集、研判相關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增加和強化相關措施;組織對專項實施方案中各項應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增加環境空氣品質信息和預警信息發布頻次,方便公眾了解污染現狀和採取應急措施。設區市環保部門要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將轄區重污染天氣出現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採取的措施等內容書面報送省環境保護廳。

(五)明確各方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1.明確政府統領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我省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並向社會公開。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合力。環保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相關工作。

3.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力爭“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4.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各負其責、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全面推進,切實落實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確保如期實現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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