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⑴以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後的年產能力表示,如煤炭開採、石油開採等。
⑵以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後處理原料的能力表示,如選礦工程的年處理礦石能力、洗煤廠年洗原煤能力等。?
⑶以新增的主要設備數量或容量表示,如棉紡錠錠數、發電機組容量等。
⑷以建築物容積、容量、面積或長度表示,如水庫容量、鐵路公路里程等。
新增生產能力的數量一般按設計能力計算。設計能力是指設計檔案中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的生產能力,而不論投產後的實際產量如何。以設備數量、建築物容積、面積、長度等表示的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則按建成的實際數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