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生產能力

新增生產能力指通過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所增加的生產能力。它是用實物形態表示的投資工作最終成果,是反映投資規模和考核、檢查投資計畫完成情況的重要指標,是國家進行綜合平衡、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計畫的重要依據。新增生產能力的計算,以能單獨發揮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對象。當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經驗收合格,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即可計算新增生產能力。新增生產能力的數量,一般按設計能力或計畫能力計算。無設計能力或計畫能力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則按驗收時的鑑定能力計算。

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⑴以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後的年產能力表示,如煤炭開採、石油開採等。

⑵以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後處理原料的能力表示,如選礦工程的年處理礦石能力、洗煤廠年洗原煤能力等。?

⑶以新增的主要設備數量或容量表示,如棉紡錠錠數、發電機組容量等。

⑷以建築物容積、容量、面積或長度表示,如水庫容量、鐵路公路里程等。

新增生產能力的數量一般按設計能力計算。設計能力是指設計檔案中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的生產能力,而不論投產後的實際產量如何。以設備數量、建築物容積、面積、長度等表示的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則按建成的實際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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