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法院

1950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設立司法組,負責籌建福建省人民法院,並暫行審理不服福州、廈門兩市人民法院一審裁判的抗訴案件。同年10月9日正式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內部設刑事審判庭(下稱刑庭)、民事審判庭(下稱民庭)和行政處。 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全省8個專署所在地設立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閩侯分院,原為1949年9月設立的閩侯專署司法科,1951年7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南平分院,原為1950年1月設立的南平專署司法科,1951年7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龍巖分院,原為1951年1月設立的龍巖專署司法科,1952年10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永安分院,原為1950年1月設立的永安專署司法科,1952年12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晉江分院,原為1949年9月設立的晉江專署司法科,1953年1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龍溪分院,原為1950年5月設立的龍溪專署司法科,1953年1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建陽分院,原為1949年12月設立的建陽專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設省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福安分院,原為1949年9月設立的福安專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設省分院。

各專署司法科內部大都未作明確分工,正式改設省分院後一般分設刑庭、民庭和秘書室(或辦公室),也有的只設審判庭和秘書室。

福建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含專署司法科),審理全省或本專區的重大刑民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所屬縣市人民法院(含司法科)第一審裁判的抗訴案件。一般由三名審判員合議審判,案件無須合議的得由一人獨任審判。

1955年2月22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設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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