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是由我校師生在共同正當的興趣和愛好的基礎上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團體。作為學生自治組織,是培養和發展大學生興趣愛好的廣闊平台,是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有效形式,是凝聚學生、豐富校園文化、培育和傳承大學精神的重要載體,能否建設好高校的社團已經成為一個高校是否具有活力和文化氛圍的重要標誌之一。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扮演著對各社團服務和管理的雙重角色,對學生社團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現任主席福州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系15計算機套用技術邱毓基。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在院團委指導下的全校性學生組織,是與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團總支並列的大學生自治組織之一。

第二條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以“扶植社團發展,繁榮校園文化,推進素質拓展,服務廣大同學”為宗旨,以促進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的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發展為目標,通過多層面組織引導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從而進一步提高大學生思想覺悟,增強大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的任務是管理和指導全校學生社團活動,促進學生社團在遵守校規、校紀的基礎上,本著個性發展的原則,開展豐富多彩的課餘文化活動,保證我校學生社團能夠健康、持續、和諧、穩定發展。

第四條 學生社團文化反映著一個高校校園文化建設的規模和水平。健康、活潑、文明、科學、積極向上的社團文化,是高校具有人文精神和深厚文化底蘊的體現,折射著高校特有的精神和品質。所以,社團文化是校園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是我校共青團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學生社團本著“為學校教育服務,為學生成才服務”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其在第二課堂中的積極作用,通過講座、報告、科技諮詢、觀摩比賽、參觀考察等豐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動,營造健康、文明的校園文化氛圍,為廣大同學創造良好的成才環境,豐富和發展他們的興趣、愛好、專長,從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質,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複合型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會員單位

第六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實行會員單位制。凡經過批准登記註冊的學生社團成為該會會員單位,享受會員單位權利,履行會員單位義務。

第七條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社團,是指院團委批准成立的,由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在籍本、專科生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在遵守憲法、法律、校規和校紀的前提下,以促進成員共同興趣愛好為最終目的,按照其組織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會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在遵守法律、法規、校規和校紀的前提下,有權按照其組織章程,以相對獨立的組織形象,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

(三)有權要求本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

(四)有權監督和質詢本會的工作,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權推薦本學生社團優秀成員擔任本會學生幹部。

(六)其他規定的權利。

第九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會員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社團聯合會成員須遵守《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 》,服從社團聯合會決議,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完成社團聯合會的各項任務,在社團聯合會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二)維護社團聯合會榮譽,勇於同損害學生社團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三)須定期參加社團聯合會組織召開的各種大會。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本會的領導,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有序地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活躍校園文化氛圍,推進素質教育。

(六)在享受有關權利的時候,不得侵害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修改《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及其他管理辦法。

(二)參與決定學生社團重大事務。

(三)審定學生社團年度活動計畫,審議學生社團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核新成立學生社團資格,並報院團委審批。

(五)代表各學生社團的利益,對內協調各學生社團之間的關係,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合作;對外與各兄弟校社團廣泛聯繫,與社會各界相互聯絡,為各學生社團爭取支持。

(六)監督學生社團的考核工作,並向學生社團提出獎懲建議。

(七)負責每年度學生社團的註冊工作和學生社團工作計畫、總結等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負責組織每年度全校性的學生社團納新、換屆、社團活動月等活動。

(九)負責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每年度學生社團評級、評比工作,並送交院校團委審核,通過後對外公布。

(十)負責各協會每年度換屆工作,並對社團換屆進行公證。

(十一)其他應有學生社團聯合會行使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的換屆工作在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團委的指導下,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產生的程式:

(一)學生社團聯合會部長級(包括副部長)以上成員及各會員單位第一負責人為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享有委員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的競選。

2、有權對學生社團聯合會相關規定(如章程等)提出意見及建議,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需要修改。

3、直接向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出意見及建議。

4、有權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召開緊急理事會議(如果有三分之一會員以上提出,學生社團聯合會必須召開會議)。

5、有權監督學生社團聯合會經費的使用。

(三)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執行理事會及學生社團聯合會決議。服從學生社團聯合會的領導,積極完成學生社團聯合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必須準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如無法參加必須提前向理事會負責人請假。

4、在享受有關權利的時候,不得侵害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權益。

(四)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表決通過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

2、聘任辦公室主任

3、規劃學生社團聯合會總體發展方向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下設主席團、理事會、督察部、公關部、策劃部、辦公室、財務部、新聞部。

(一) 主席團

是社團聯合會的核心機構,負責社團聯合會的全面工作,制定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傳達上級指示,落實工作計畫,並親自帶領全體開展工作。

1、 主席

全面負責社團聯合會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社團聯合會的全體的思想文化建設;確定社團聯合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集中力量抓好各階段的中心工作;傳達學院團委工作指示和任務,協調社團聯合會與各社團、社團與社團的關係。定期、不定期檢查督促各部門的工作,定期向學院團委匯報學生社團工作情況,督促並幫助各部門做好日常工作,加強內部人員的團結,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協調各方關係,爭取各方面支持,指導各社團開展工作。

(1)提名社團聯合會各部門工作人員;

(2)領導社團聯合會常設機構完成社團聯合會日常工作;

(3)定期召集社團聯合會全體大會;

(4)代表社團聯合會對外開展工作;

(5)制定工作計畫並領導社團聯合會常設機構人員執行社團聯合會工作計畫;

(6)監督社團聯合會全部經費的分配和使用;

(7)負責社團聯合會的重要文字處理工作;

(8)其他有關社團聯合會主席執行的職權。

2、 副主席

(1)主動配合主席的工作,監督社團聯合會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

(2)召集主席團所有,審批社團大型活動申請,贊助申請及活動總策劃等;

(3)代表主席和各部門出席各社團活動及會議;

(4)主持自己分工內的全面日常工作,抓好隊伍建設。

(二)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的組成:

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作為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兩周召開一次例會,學生社團必須嚴格執行其決議。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副主席、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部室負責人、學生社團負責人(會長或社長)組成。
1、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的職責:
(1)制定社聯工作計畫及規章制度,總結社聯工作;
(2)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及社聯有關規定的學生社團及學生社團成員依照《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3)對社聯常務理事會的各項工作予以監督;

(4)對學生社團工作中的重大事務做出決策。

(三) 辦公室

負責社團聯合會的文秘工作,包括做好會議記錄、工作證件、資料註冊、協助各工作職責部門制定各部門規章制度、擬訂會議通知、安排會議時間和地點、收集各學生社團的工作簡報等。同時,秘書處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每學期指導各學生社團做好學生社團的註冊工作、學生社團新一屆主要負責人的資料登記工作,指導各學生社團做好工作計畫和活動計畫;

2、每學期初負責收集整理各學生社團的工作計畫和活動計畫,並匯制總表;

3、每學期末負責收集整理社團聯合會各工作職責部門及各學生社團的工作總結,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全校學生社團工作和學生社團活動的工作總結;

4、負責協助主席團擬訂各類工作檔案和籌劃各類工作材料以及整理各學生社團活動的方案;

5、負責社團聯合會和各學生社團的檔案管理工作;

6、負責社團聯合會以及各學生社團評獎評優的申報工作,及時向主席團反饋各學生社團日常提出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7、負責社團聯合會內部和各學生社團的通訊聯絡;

8、負責社團聯合會的辦公室管理工作;

9、負責社團聯合會檔案的編譯、審核工作;

(四) 公關部:

全面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活動資金籌集工作;負責對各社團公關工作的統一指導。

1、依據《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的規定,負責社團聯合會對內、對外的公共關係工作,協助主席團制定學年度公關工作計畫。

2、負責協助各工作職責部門改善工作態度和工作質量以及協助宣傳部做好社團聯合會和各學生社團的形象宣傳工作。

3、負責社團聯合會與其它高校社團聯合會的交流聯繫以及協助各學生社團與其它高校學生社團的交流聯繫。

4、負責為社團聯合會組織的各項學生社團工作和各類學生社團活動爭取社會贊助。

5、負責聯繫校內外媒體,宣傳我院學生社團工作和學生社團活動。

6、負責社團聯合會開展的各類學生社團工作和學生社團活動的司儀和禮儀。

7、負責各學生社團的贊助方案的審核工作。

(五) 策劃部

全面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大型活動的策劃,負責社團活動的審批。

1、負責協助主席團和其它各工作職能部門完成社團聯合會日常工作和重點工作的策劃,包括工作流程最佳化設計和活動執行方案最佳化設計;

2、負責指導、審核各學生社團的活動策劃。

3、定期策劃社團聯合會各種內部活動和各種交流聯誼活動;

4、知道和幫助各社團組織策劃大型活動、組織社團活動。

(六) 新聞部

負責對社團聯合會及各學生社團重大事宜和活動進行跟蹤報導,宣傳社團的建設情況;

1、對於社團聯合會中各協會每次舉行的活動進行不同程度的採訪報導;

2、及時將所獲得的新聞上交網路信息部,並幫助發布到社團聯合會的網頁上;

3、每學期定時開展社團活動圖片展,與同學進行交流。

(七) 財務部

全面負責管理、審計和監管院級社團財務工作。

1、負責社團聯合會和各學生社團財務以及財產設備的監督管理;

2、全校各學生社團的會費和社會贊助資金均由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統一入帳管理,同時,學生社團會費和社會贊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須接受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的監督。

3、負責對各學生社團的活動預算和活動決算進行審核,按學院團委、社團聯合會審核批准的預算和審定的決算在其規定範圍的報帳限額內給予報銷;

4、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主席團匯報財務收支情況,每月將財務情況向要求諮詢學生社團公開一次,每學期將各學生社團的財務情況制表公開一次;

5、負責向各學生社團主管財務的同學解釋財務管理制度;

6、負責登記社團聯合會和各學生社團的財產設備,並定期檢查;

(八) 督察部

在學院團委領導下規範社團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協調全院社團關係,營造社團發展良好氛圍,維護社團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合法權利;

1、負責所有新申請學生社團的諮詢和指導工作;

2、負責所有學生社團的審批、成立、變更、註銷的前期工作;

3、負責學生社團會員的註冊工作;

4、負責監督、記錄學生社團活動開展以及工作配合情況;

5、在學院團委領導下規範社團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協調全院社團關係,營造社團發展良好氛圍,維護社團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合法權利;

6、負責各協會常規活動,中、大型活動的考核評估及時向社聯主席團反映各社團的現狀;

7、監督各社團規章條例的執行情況;

8、負責對社團幹部的年審、考核及向有關院系反饋;

9、對各社團活動進行監督、評分,年終作為“星級社團”的評獎依據;

第四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經費的來源:

(一)學校下撥的學生社團經費。

(二)其他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贊助。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經費制度,實行統一管理的財務體制。學生社團聯合會定期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報告各會員單位經費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並上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條 各會員單位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對各會員單位進行考核,對於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學生社團,經上報主管部門後將授予其“十佳社團”稱號,並由校團委和本會聯合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推選優秀學生幹部和學生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章程和《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會員單位,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撤銷其本會成員單位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所有會員單位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凡從前規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一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全校學生社團的組織管理機構,以引導、服務為基本宗旨。

第二條學生社團聯合會職責:
(一)制定並修改《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及其他管理辦法。
(二)參與決定學生社團重大事務。
(三)審定學生社團年度活動計畫,審議學生社團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核新成立學生社團資格,並報學院團委審批。
(五)代表各學生社團的利益,對內協調各學生社團之間的關係,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合作,對外與各兄弟院校學生社團廣泛聯繫,與社會各界相聯絡,為各學生社團爭取支持。
(六)監督學生社團的考核工作,並向學生社團提出獎懲建議。
(七)負責每年度社團的註冊工作和社團工作計畫、總結等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負責每年度社團的納新、換屆、評級工作。

(九)負責組織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團文化節和社團風采展活動。
(十)其他應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行使的權力。

第二章 學生社團組織

第一條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本學生社團無關的活動,各學生社團活動應自覺接受學院團委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服從學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條各學生社團應有自己的完整的組織結構,應按照社團的章程,學院的校紀校規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有關條例、制度的精神,組織本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科技、學術、體育、文化、藝術等活動。
第三條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產生、任免與更換
(一)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應在本社團全體會員大會上經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上屆負責人及幹部推薦並通過院團委審核同意。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二)各學生社團負責人任期原則上為一年,經學生社團聯合會確認後,頒發聘書。在任期如有違反校規或嚴重損害學生社團利益的行為及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報請院團委暫停或免去其職務:
1、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處分。
2、成績無法達到學院所規定學分要。
3、在任期間犯下嚴重錯誤。
4、其他不宜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況,可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在廣泛徵求學生社團成員意見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四條各學生社團應有詳細具體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在學生社團聯合會指導監督下執行。
第五條各學生社團公章,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製作並監督使用。各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必須經過社聯審核同意後才可自備圓形印章或圖章。

第四條各學生社團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個星期之內到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學期註冊工作,並提交本學期的活動計畫。對未按時進行註冊工作的學生社團,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保留懲處的權利。

第五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前必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登記報備,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和院團委審批通過後方可開展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活動須同時上交詳細的活動策劃書。(策劃書應內容包括:活動主題、活動時間、地點、參與對象、經費預算等)且活動結束後需向社團聯合會遞交本次活動經費支出表。

第六條 學生社團需在活動開展前3個工作日將活動申請表和場地申請表遞交至學生社團聯合會策劃部登記報備。校外活動須在活動開展前一周將活動申請表及活動策劃方案(電子版和列印版)遞交至學生社團聯合會活動策劃部審批備案。

第七條 各協會安排活動時,需要借用課室、活動桌椅的,需經院團委、教務處批准後,向教學樓樓管提出申請(活動桌需向社團聯合會活動策劃部申請)。活動請安排在課餘時間,安排在其他時間的活動一般不予審批。

第八條 各學生社團遞交場地申請前請先向場地的有關主管部門,詢問場地是否已被租借等情況,預定場地後再向校有關部門遞交活動場地申請表。

第九條 學生社團遞交活動申請經過院團委同意後,再上交至社團聯合會審批,審核通過後方可開展。

第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採取會長責任制,不按規定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一切後果由其學生社團負責人承擔。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舉辦下列活動,必須向學院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由學院團委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行。
(一)參加校外單位舉辦的活動以及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聯合舉辦的活動。
(二)有外籍教師或留學生參加或有其他外國人或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參加的活動。
(三)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
(四)以學生社團名義在校外開展的活動。
第十二條各學生社團活動應有書面總結材料及音像資料交學生社團聯合會,學期末應將本學期的活動總結及財務收支狀況報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上材料將作為學生社團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的成立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報送院團委備案。凡未經正式登記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校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不良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的發起:

(一)我校20人以上在校學生基於共同的興趣愛好,並自願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而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學生社團必須有一個固定的指導部門(掛靠單位),指導部門應是我校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正式機構,例如學校黨總支、團委、專業教研室等學校職能部門。
(三)學生社團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固定專業教師負責社團日常業務指導。指導老師須是校內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正式員工。
第二十五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需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學生社團申請書。
(二)學生社團的章程草案,其中應包括:社團的名稱、類別、目的、成立宗旨,活動範圍、活動方式、活動場所,社團成員資格及權利義務,財務制度、經費使用原則,組織機構、組織管理制度,負責人任職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程式,機構產生的程式,章程的修改程式。
(三)擬任學生社團負責人、擬任組織機構人員及發起人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複印件
(四)學生社團業務指導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成立申請表(需向社團聯合會領取)

(六)發起人協定書。

(七)相關安全條例。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具備成立條件的學生社團上報校團委,通過審批程式後,學生社團方可正式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學生社團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一份送學院團委,一份留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一份留在申請人備檔。
第二十七條以下情況不得批准學生社團成立:
(一)學生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校內已經有相同或相近性質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
(五)沒有有具體的組織機構,會員人數少於20人。
(六)未經學院團委允許私自成為校外團體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七)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對所有新成立的學生社團進行為期一個學期的考核,不符合規定的學生社團將予以註銷。

第四章 學生社團經費

第二十八條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財產歸該社團集體所有,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社團事業的發展,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會費。
(二)學生社團校內外自籌資金。
(三)團委專項活動經費。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根據自身及會員承受情況指定會費標準,經各學生社團指導單位批准後準予執行,收取會費需開具收據。同時學生社團其他一切形式的現金進帳必須開具收據。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自成立起,應根據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的統一報表建立明確的賬目,有專人負責管理,所有賬目需及時入賬,並定期向會員公開賬務(每學年至少兩次)。學生社團的年終報表須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簽字認可。如學生社團賬目不清楚, 學生社團聯合會將責令其進行整頓,並對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教育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獲得的贊助費套用於學生社團活動及發展,學生社團獲得贊助應提前向學生社團聯合會上交書面介紹及協定書,未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各學生社團不得為贊助商進行宣傳或其他商業活動。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在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後,新負責人應向學生社團聯合會上交更新過的學生社團資料,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對其財務進行審核。學生社團終止時,其財產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處理。

五章 學生社團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活動考核評分由學生社團聯合負責考核。具體活動評分細則見《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年審評分細則》。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組織機構建設以及經費管理需嚴格按照《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年審評分細則》中的評分細則考核。

第三十六條 對於一年中表現突出的學生社團,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授予“十佳社團”稱號。獲得“十佳社團”稱號的學生社團,將在下一年度享有與其他非十佳社團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利:社團活動審批及社團經費申請時,十佳社團可享有優先批准及酌情放寬審批限制的權利;以及其他優先權利。

第三十七條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意見,經討論後,報請學院團委批准,將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負責人和無組織機構。
(二)活動範圍及內容與學生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應當用學生證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
(四)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不接受指導單位的指導。

(五)學生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開展活動。
(六)財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七)其他應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八)年度評級連續兩年以上在最後三名。
第三十八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締處理:
(一)學生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章程。
(二)學生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進行整頓一學期後仍不符合要求。
(四)違背學生社團宗旨,造成惡劣影響。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進行大規模活動規程:

(一)學生社團組織的活動,需動用學校物質資源的,須經院團委或院團委與有關部門協調、批准。
(二)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提前一周報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
(三)學生社團舉辦講座、報告會須遵守下列規定:
1、提前一周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經批准方可舉辦。
2、認真做好活動記錄,在活動結束一周內將活動總結、記錄及圖片交至學生社團聯合會策劃部。
3、涉外講座、報告會須經學院團委批准方可舉辦。對講座、報告會需申請教室的處理辦法建議由學生社團負責人自行去院團委申請。
第四十條對未經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締後仍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且不聽勸告者,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協同學校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學生社團變更與註銷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學生社團聯合合會申請註銷登記;

(一)未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宗旨。
(二)分立、合併。
(三)社團成員人數不足而無法開展任何社團活動的。

(四)學生社團被責令註銷或解散。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
第四十二條學生社團提出註銷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的註銷申請書。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並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學生社團被取締或註銷後的剩餘財產,交學生社團聯合會審議後返還被註銷社團成員.
第四十五條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應當在報批後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校內各學生社團。
第四十七條對本辦法的修改,須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於通過之日起實施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的本、專科生,均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專長,申請加入一個或多個學生社團。

第二條 申請加人某一學生社團的學生,必須承認《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該學生社團的章程,方可成為該學生社團的正式會員。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發放帶有學生社團聯合會印章的會員證。

第三條 學生社團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參加本學生社團開展的各項活動,接受鍛鍊、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在本學生社團內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學生社團的工作有討論權,有提出建議和批評,監督本學生社團的學生幹部的權利,如有問題可直接抗訴學生社團聯合會,並要求給予明確答覆。

(四)會員有退出本學生社團的自由,並辦理一定的手續。

(五)對本學生社團或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有建議、監督和檢舉的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學生社團會員應當積極參加學生社團活動,在其中認真學習,努力工作,完成學生社團交給的任務,並為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學生社團發展諫言獻策。

(二)發揮自己的專長,熱心幫助同學,服務教學、科研,奉獻社會。

(三)遵守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學生社團章程及其決議。

(四)維護學生社團集體榮譽,勇於同損害學生社團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第五條 本細則最終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學生社團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經費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專人專項管理,受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監督,用於各學生社團活動的補助,購買日常辦公用品,組織大型社團活動的開銷等。

第二條 凡購買日常辦公用品,需逐項列出購買用品清單,上交主席團批准同意後方可購買。金額低於100元(含100元)時,可由副主席簽字批准;金額高於100元時,必須由主席簽字批准。購買後,由辦公室清點數目核對無誤後,方可憑收據和發票到院團委報銷。報銷時憑證上須註明經手人、證明人、金額以及詳細用途。凡發票缺損、塗改、丟失或發票不符合填寫標準者,不予報銷。凡未經主席批准自行決定購置者,不予報銷。

第三條 對於舉辦一場大型活動,組織策劃者須預算出整個活動的經費,如宣傳、聯繫、評審、獎品、場地等費用。逐項列清,交至主席團審批。

第四條 每學期都將定期對社團聯合會的財務狀況進行公示。

各學生社團會費管理

第一條 各學生社團收取會費指導價為0-20元/人,在納新收費之前必須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會費徵收表》經過指導老師、掛靠單位、院團委審批後才可收取。如需要提高會費,學生社團必須提交申請出具必要證明,經院團委及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批准通過後方可高於指導價收取會費,但最多不得高於50元/人,其他費用(如服裝費等)不在範圍內。

第二條 各學生社團所收取會費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學生社團在每年納新結束後的一周之內將該學生社團所收取會費發票第二聯及會費徵收情況上交到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

第四條 各學生社團需設獨立的財務部,至少有兩名會員專門負責財務工作,不可由其他部門代替,財務專員不得兼任社團內部其他職務。財務專員上任後一星期內須將個人簡歷送交到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

第五條 各學生社團採用訂本式賬簿,該學生社團的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詳細記入賬簿,將資金來源、去向逐項登記。每筆賬目入賬時,必須註明日期、詳細用途及金額。

第六條 每學期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三次財務核查,財務核查時各學生社團須將本社團的賬簿交到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核查後返還賬簿。核查結果會在學生社團例會上向各社團通報。

第七條 參照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處,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嚴肅處理。

(一)私自挪用公款。

(二)不記賬或有兩本帳。

(三)原始憑證缺失,賬目模糊,資金用途沒有明確詳細的記錄。如只是籠統的記為“辦公用品”“文具”等均屬於模糊賬。

(四)虛開發票,虛報數目,造成學生社團資產流失。

(五)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全部會費或蓄意拖延上交會費時間,私自挪用公款等。

第八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配合學生社團聯合會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財務核算,對不予配合者,學生社團聯合會將給予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者將視情況予以如下處理:

(一)取消該學生社團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二)情節嚴重者免去其學生社團負責人一職,並向其所在校系和學生工作處反饋。

(三)情節特別嚴重者將按學校有關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另行予以處分。

第九條 學生社團換屆時,學生社團財務須移交新一屆社團負責人,原學生社團負責人出具清單,新一屆學生社團負責人辦理相應接收手續。

第十條 學生社團被撤消或解散時,財務先移交學生社團聯合會代管,原社團負責人出具財務清單,核實後返還會員。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公共財產為社團成員所共有,嚴厲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私自挪用、獨占、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舉行大型活動需花費經費必須在活動前上交活動策劃簡章(內容包括主題、時間、地點、對象、經費預算等)至策劃部備案。活動結束後一周內,學生社團須上交活動總結(附照片)、詳細開支等至策劃部。

第十三條 如需使用評優經費報銷,需提供營業性發票,發票上須註明經手人、證明人、金額以及詳細用途,上交至院團委報銷。凡發票缺損、塗改或無意丟失者,不予報銷。(註:某些支出由於情況特殊不能開具發票時,如協會聘請老師支付工資等類似情況,此時該社團必須列一份工資支付表,註明日期、支出金額、代課老師、聯繫電話等,便於確認支出費用。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年審評分細則

社團年度評審是對社團每年度的工作進行肯定與獎勵,有社團聯合會各個部門共同負責,每個部門負責一部分的評分,最終由主席團評審結果,通過委員會。最後送交院團委審批通過,向全校公布結果。評審分5個等級:“五星級社團”、“四星級社團”、“三星級社團”、“二星級社團”及“一星級社團”,前3個等級的社團會由院團委進行表彰並適當獎勵學生社團活動經費。

年度評審在前十的社團,還可以獲得“十佳社團”的稱號,十佳社團可以享受到的獎勵:

(一)“十佳社團”的評審結果以檔案形式向全院宣布,並由學院團委進行表彰,授予榮譽獎狀。

(二)與非十佳社團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選擇權。

(三)優先申請活動項目。“十佳社團”可在同類社團同類活動中優先獲得院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在場地、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四)若有校外社會贊助和活動項目優先介紹給“十佳社團”

一、基礎建設(25%)(由辦公室負責)

1、資料上交情況(10分)

主要考察社團的資料整理與上交工作。按平常材料的上交記錄評分,基礎分為10分,遲交一次扣0.5分,未交扣1分.

2、學期工作計畫(2分)與工作總結(3分)

各學生團體應在每學期初報一份團體工作計畫;在學期末對本團體一學期內開展的工作、活動進行總結。統一格式:A4紙,字號為小四,紙質蓋社團印章以文本和電子檔的形式交辦公室。

(1)工作計畫(2分)於規定時間內交,得2分;規定時間後一周內交,原因合理且有相關證明,扣0.5分;延遲一周后,扣1分。依完善程度扣0.5—1分.

(2)工作總結(3分)於規定時間內交,得3分;規定時間後一周內交,原因合理且有相關證明,扣0.5分;延遲一周后,扣1分;視其內容與工作計畫的相符程度扣1-0.5分不等。

3、出勤情況(5分)

召開學生團體負責人例會、社團幹部培訓班。出勤情況採用扣分制:

(1)缺席一次扣一分;

(2)遲到一次扣0.5分(從會議開始計時);

(3)出席少於總會議次數一半者,扣去全部分數。

4、社團審核(5)

1、掛靠單位意見(2分)

掛靠單位對學生團體一年來的工作進行評價。

無評價扣1分,評價過於簡單的扣0.5.

2、指導老師意見(3分)

指導老師對學生團體一年來的活動進行評價。

無評價扣1分,評價過於簡單的扣0.5.

二、紀律建設(25%)(由財務部負責)

1、納新情況(8)

各學生社團於每年新生入學一個月後,由社團聯合會統一組織納新。

(1)在納新宣傳規定時間之外宣傳扣1分;

(2)納新未按時簽到扣0.5分;

(3)納新結束後本協會納新場地衛生為清理扣0.5分;

(4)私自入社進行宣傳扣1分;

(5)提前納新扣1分;

(6)視納新當天情況酌情扣分;

2、換屆情況(8分)

各學生團體換屆時間,定於11月考核結束後,於12月前完成。若有特殊情況,需提交詳細書面申請;

不在規定時間內換屆扣0.5分;

不召開會員大會私自換屆或到場會員沒有達到本協會的70%以上扣0.5;

沒有經過社團聯合會公正的扣1分。

換屆流程混亂、沒有對本年度經費公開的扣0.5;

交接工作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的扣0.5分;

3、日常培訓活動(9)

常規性活動:團體根據宗旨舉辦的,面向全體會員,有相對固定時間和地點的活動,是社團活力的體現,每學期活動不少於3次。由督察部會對社團進行不定時的抽查。

(1)抽查到一次無故無按照計畫開展日常培訓課的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扣3分;

(2)抽查到上課人數少於應有人數1/2的,一次扣0.5分;

(3)抽查到培訓課混亂無序,沒有指導人員在場的,一次扣0.5分;

(4)有會員舉報社團對會員培訓不負責任、應付了事者,經查實扣2分;

4、違規(5)和獎勵(5)(附加分)

違規情況採取扣分制,最高扣5分。

(1)在舉辦活動期間出現海報、橫幅違規的,一次扣0.5分;

(2)社團活動遭到投訴,且情況屬實的一次扣1分;

(3)被投訴團體無在一周內填寫投訴反饋表,對存在的問題未進行改正的扣2分;

(4)社團所舉辦活動違反校規校紀或國家法律,扣2分;

獎勵情況採取加分制,最高加5分。

學生團體於年度考核時申請附加分,需提供包括活動策劃、活動小結、相關照片等活動資料或證書、網頁、報導的複印件。團體有自己刊物的,需上交其刊物以作備案。如無申請的,視其為放棄加分權力。

在本學年中以團體名義(不是以團體名義,但得獎人數超過此次活動本社團參加人數2/3,可視為團體獎)參加校級以上(高校級)各類比賽(與本團體宗旨相符的相關活動)且獲獎,加0.5分;參加市級比賽且獲獎,加1分;參加省級比賽且獲獎,加2分;參加國家級比賽且獲獎,加5分;

學生社團有定期更新自己的社團刊物,且本學年內有刊發,加0.5分;

學生團體積極參加學校晚會,且有參與實際演出;積極主動協助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展工作,積極配合社團聯合會所舉辦的活動、與友校的交流會等,加0.5分;

學生社團(文化類社團)對校園文化建設、傳統文化傳承、傳統文化弘揚等方面有傑出貢獻或受到學校表彰,加0.5分;

學生社團(科技實踐類社團)參與學校科技建設、實踐建設的(如參與建設學校網站、參與學校義務維修、參與學校社區文明建設等等,必須是由學校發起的)加0.5分;

學生社團在本學年受到學校表彰,加0.5分;受到市級表彰,加1分;受到省級表彰,加2分;受到國家級表彰,加5分;

以上加分同一比賽或同一級別的分數不疊加,取最高分;

三、活動建設(40%)(由策劃部負責)

1、活動概況(10分)

根據學生團體本學年開展活動的所有活動申請表進行統計,依類型不同而分別統計次數。活動類型分為常規性活動、開放性活動、指定性活動三類。本項採取扣分制。

(1)常規性活動:團體根據宗旨舉辦的,面向全體會員,有相對固定時間和地點的活動,每學期活動不少於3次,少一次扣2分。

(2)開放性活動(需要附帶策劃書):團體根據宗旨舉辦的,面向全校同學且保障會員參與的優先權,或是展示性、宣傳性的活動,活動次數由協會自定,每學期至少一次,否則扣2分。

(3)指定性活動:為校團委統一組織或指定開展的活動,如學生團體活動周。不參加扣1分。

2、學生團體的財務管理(10分)

(1)學生團體在平時有財務報表建立明細賬目,有專門的財務負責人,記錄日常收支,得3分;財務報表清晰,有收支款憑證,得4分;若收支款憑證上交掛靠單位,無法出示者,需提供書面說明,由掛靠單位簽章。

(2)學生團體定期向成員公開團體賬目,接受成員監督,每學期至少兩次,得2分,少一次扣1分。

(3)學生團體應在學期末向學生團體部遞交學生團體財務報表,按時交得2分,遲交扣1分。

(4)學生團體換屆時,需提交新舊團體負責人財務交接情況,得2分,無提交不得分。

(5)學生團體部日常檢查學生團體賬目時,賬目清晰,有相關資料的學生團體得2分,每學期至少一次。賬目不清者扣2分,在一周時間內不能完成賬目清理,再扣2分,進入整改範圍。

(6)視年度財務報表的詳細與賬目的對照等酌情扣分。

3、活動質量(20分)

(1)要求團體所有的常規性活動應重點面向會員,對會員有特殊對待(2分)(根據活動登記表的紀錄情況)

(2)開展活動:主辦得滿分;承辦得2分;協辦得1分。(3分)(根據活動登記表的紀錄情況)

(3)團體活動宣傳到位,以海報、廣播、網路、電子屏形式。(5)

(4)活動有申請、策劃書、審批、照片、活動記錄、總結。(10分)

(5)若有違規、受到投訴等不良情況,視情況扣分。

四、民意評估(10%)(由公關部負責)

為體現學生團體在學校的影響力與對學校校園生活、文化的影響,同時體現學生社團年審的公平、民主,社團聯合會外聯部將進行民意評估,在任意時間任意地點(或對宿舍抽樣調查等其他隨機方式)進行問卷調查。並對調查的結果進行統計,10分。

五、年度考核時團體的整改與註銷範疇

1、學生團體基礎建設部分,超過三條未遵守,需進行整改;

2、財務管理中,團體如出現重大財務問題,需進行整改;

3、團體連續兩個月無活動,需進行整改;連續兩次活動會員未超過10人(無生命力的),需進行整改;

4、年度考核後三名的團體進行整改,連續兩年居後三名,註銷該團體;

5、學生團體連續三次被抽查到無日常培訓活動,需整改。

六、附則

1、本細則最終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2、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學生社團換屆(換任)程式及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組織管理、人事任免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學生社團領導機構綜合素質與工作能力,保證我校學生社團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每年的11-12月份為學生社團統一換屆(換任)時間,各學生社團必須遵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有關規定,在此段時間內完成換屆工作;同時12月份也是學生社團聯合會幹部競選期,面向全校、全部會員競選,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參與競選。

第二條 各學生社團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學生社團具體情況,制定幹部產生辦法。各學生社團幹部選舉辦法不得同本規定相牴觸。

第二章 學生社團聯合會換屆(換任)細則

第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從成立之日起,原則上每一學年須召開一次換屆(換任)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學生社團新一屆領導機構。

第四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導機構原則上採用自主競選原則,面向全校學生(包括本會成員、各協會成員),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報名參加競選,經過若干輪競選,最終由院團委及上屆主要幹部討論確定職位。任期一年。

第五條 競選職位有: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及各部門部長、副部長(優先考慮各部門推薦幹事)。理事會代表只面向本會會員競選,非委員不可參加競選。

第六條 競選候選人資格

(一)具有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正式學籍的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

(二)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間無受任何處分。

(三)熟悉學生社團聯合會的事務,同時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較強的綜合素質。

(四)工作積極肯乾,有奉獻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績。

(五)學習努力,成績較好,沒有掛科、重修情況。

(六)對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有一定熟悉,有熱情投身於社聯工作。

(七)若在學生社團聯合會中但任幹部同時在社團擔任主要幹部,則必須放棄在社團中的工作,或者放棄社聯工作。以保證在工作中的公正、公平性。

第七條 理事會代表團

(一)必須是本會會員。

(二)學習努力,成績較好,沒有掛科、重修情況。

(三)能公正、公平的代表社團及社聯利益。

(四)工作積極肯乾,有奉獻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績。

第八條 符合條件者有意參加競選可向辦公室領取《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競選報名表》,填寫報名參加面試。(委員會代表團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代表競選由社團聯合會舉行,各理事通過競選演講,最後由社聯主要幹部及全部會員投票產生。(以下所說競選均不包括理事會)

第十條 候選者通過面試、競選演講等多輪環節展示自己的能力,評審需根據候選者表現選取最終候選人名單,最終由主席團決定最後職位,由團委審批後予以委任。

第三章 學生社團換屆(換任)細則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從成立之日起,原則上每一學年須召開一次換屆(換任)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學生社團新一屆領導機構(包括學生社團新一屆負責人及其主要幹部)。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第一負責人為協會會長,學生社團第一負責人候選人由學生社團理事會或發起小組推薦,經學生社團聯合會考核審查,由學生社團選舉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授予聘書並正式予以任命。學生社團第一負責人任期原則上為一年。

第十三條 第一負責人候選人資格:

(一)具有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正式學籍的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

(二)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間無受任何處分。

(三)在該學生社團擔任幹部(幹事及幹事以上級別)半年以上或為新成立學生社團發起小組成員,熟悉該學生社團的事務,同時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較強的綜合素質。

(四)工作積極肯乾,有奉獻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績,在該學生社團有較高的威信。

(五)學習努力,成績較好。

(六)積極支持和配合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主要幹部為除第一負責人外的其他幹部,學生社團主要幹部由各社團根據自身制定的幹部產生辦法,於換屆大會一併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聯合會記錄備案。

第十五條 統一換屆(換任)期間前,學生社團應以書面形式向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上交《學生團體指定負責人審核表》。必須在換屆大會舉行前兩個工作日前通知社團聯合會,並邀請紀檢部幹事對換屆大會進行公證。待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後方可換屆(換任),換屆(換任)大會必須在一周內知會所有學生社團成員。

第十六條 換屆(換任)大會由該學生幹部(幹事及幹事以上級別)及會員參加,與會入數必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開,大會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督察部人員監督。

第十七條 選舉時正式候選人的得票數必須超過有效選票的一半方能當選,若第一輪選舉候選人得票數均未超過半數,應進行第二輪選舉,選舉時如出現問題,由學生社團聯合會指派的監督人與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商定。

第十八條 對於有如下條件之一者,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提出整改警告,警告後一至兩個月內沒有明顯改善或繼續違反規定的,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強行解散、改組該學生社團,或直接更換其主要負責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紀,嚴重違反校規校紀或不服從學生社團聯合會管理、監督。

(二)學生社團六個月無活動者;雖有零散活動,但參加者甚少;無任何影響。

(三)進行與學生社團不符,與學生身份不符的活動且不服從管理。

(四)內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亂,且無視學生社團聯合會整改警告。

第十九條 如遇特殊情況,學生社團可提前一周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督察部提出申請,根據本社團的幹部產生辦法,重新選舉產生主要幹部,並於換屆後一周內報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未經換屆大會由學生社團內部直接任命,或未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指派幹部現場公證產生的主要負責人,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不予承認,並有權撤換。

第二十一條 各社團在整個換屆過程中,有不符合本程式及規定的,學生社團聯合會對選舉結果不予承認,有權撤換,並對負責社團作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換屆(換任)大會後一周內應將《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和《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幹部資料登記表》的列印版和電子版上交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存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每學年社團統一換屆之後舉行頒發會長證書儀式,對所有在此期間正式換屆的學生社團的上一任會長頒發會長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上任滿一年的學生社團負責人,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會對其頒發會長證書。對上任少於半年的會長,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不頒發會長證書;對上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會長,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將通過主席團討論酌情考慮發任期為半年的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團體換屆必須要有的環節:督察部公證、年度財務公布。若無這兩個環節將對其年度評審進行扣分。不經過社聯公證的換屆無效。

第二十六條 換屆占年度評審5%,根據換屆流程、換屆秩序、現場情況及換屆後工作交接等方面酌情給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適用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中註冊的所有學生社團。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人員構造

一,主席團:主席1名,副主席1名。

二,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公關部,部長1名,副部長2名。

四,新聞部,部長1名,副部長2名。

五,策劃部,部長1名,副部長2名。

六,財務部,部長1名,副部長2名。

七,督察部,部長1名,副部長2名。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名單

公益服務類:愛心協會、心理協會

文化學術類:書畫協會、外語協會、攝影協會

科技實踐類:電子商務協會、旅遊協會、金融協會、手工協會、汽車協會、法律協會、投資理財協會、市場行銷協會、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協會、EPT沙盤協會、廣告協會

體育競技類:輪滑協會、足球協會、棋牌協會、排球協會、電子競技協會、桌球協會、籃球協會、武術協會、羽毛球協會

藝術表演類:魔術協會、吉他協會、動漫協會、校園舞蹈舞協會、禮儀協會、美妝協會

網路:微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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