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2015年2月4日,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鐵路局、公安部聯合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公告,進一步明確並規範了禁止攜帶物品的種類、範圍及名稱,以切實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列入《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主要包括槍枝、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類、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8類,以及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

與此前鐵路公告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相比,更加明確規範,在物品種類上未做大的調整,為加強鐵路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在易燃易爆物品中增加了氟利昂、發泡劑H等;在槍枝、子彈類中,增加了相關樣品;在爆炸物品類中,細化了彈藥的具體品名等。考慮到一些特殊旅客的需求,還調整了個別禁止攜帶物品的範圍,如禁止攜帶的“氧氣”,不包括“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

社會影響

國家鐵路局相關負責人強調,春運高峰臨近,鐵路運輸企業要嚴格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和《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於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等規定要求,切實加強旅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並在鐵路車站、列車等場所通過多種方式公告宣傳,取得廣大旅客的理解和支持。鐵路旅客應當自覺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鐵路行政監管和公安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各方面共同努力維護鐵路運輸良好秩序,確保鐵路旅客運輸安全。

圖書目錄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枝、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其他槍枝: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B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愛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2016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修訂

從12306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了解到,為適應鐵路公共安全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情況,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鐵路部門對《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做了修訂,新的“禁帶目錄”將於2016年1月10日起實行。

修訂後,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絕大多數是目前已經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主要變化是,針對近年來旅客傷害事件中出現的新情況,將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利器、鈍器等列為禁止攜帶物品。

例如,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都禁止攜帶進站上車。

此外,對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機等可以限量攜帶的物品,對其限制攜帶數量進行了調整。例如,旅客可攜帶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20毫升;冷燙精、摩絲、髮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不得超過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帶2小盒;普通打火機只能帶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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