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該目錄是在開展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徵求了市交通委、運輸局,北京捷運公司、京港捷運公司等部門,以及運營安全、公共安全、反恐防恐、消防等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最終制定。
物品目錄
《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枝、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一)軍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三)其他槍枝: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二)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三)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類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陶瓷類刀具。
(二)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三)射釘彈、發令彈等含火藥的製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等工具,矛、劍、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傷、割傷、劃傷、砍傷等的銳器、鈍器。
(五)警棍、手銬等軍械、警械類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類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及其專用容器。
(二)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及其專用容器。
(三)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四)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五)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誌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髮膠、摩絲等)。
五、毒害品類: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蝕性物品類: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類: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B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愛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