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間該原則的概念尚無統一的定論,英國學者鮑爾對禁止反言原則所作的定義為:“假如某人(聲明人)以言語或行動向別人(受聲明人)作聲明,又或聲明人有義務說話或採取行動而不履行義務,因此,以緘默或不行動作出聲明,而聲明人的實際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結果亦是:導致受聲明人基於該聲明改變(壞的改變)了處境,日後在任何聲明人與受聲明人之間的訴訟中,假如受聲明人在適當的時候,用適當的方法反對,聲明人不得做任何與他事前作的聲明有實質上不同的陳詞,亦不得舉證證明該不同的陳詞。”
禁止反言是指契約的一方既然已經放棄其在契約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則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