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1960年2月法國核試驗獲得成功,同年9月蘇聯、美國相繼恢覆核試驗,核軍備競賽加劇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聯合國第16屆大會認為,世界範圍的核及熱核軍備競賽已臻危險階段,“核及熱核武器之使用將使人類及其文化普遍橫遭荼毒及毀滅”,必須採取一切可能之預防措施,保護人類及其文化免遭核及熱核浩劫。為此,通過了此宣言。歷史意義
宣言宣告,使用核及熱核武器是違背聯合國宗旨、國際法、人道主義和破壞《聯合國憲章》的行為,系反全人類之戰爭;任何國家使用這種武器,一概作為摧殘人類及其文化罪論。宣言還敦請聯合國秘書長就簽訂一項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公約,與會員國政府磋商並向第17屆大會提出報告。宣言在動員國際輿論譴責使用核及熱核武器方面有一定積極意義,但未對核及熱核軍備競賽提出任何限制措施,其實際作用是有限的。宣言全文
禁止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宣言
(1961年11月24日聯合國第十六屆大會第1063次全體會議通過)
大會念及本身依據憲章有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責,亦有考慮裁軍所應遵循原則之責,
鑒於裁軍談判迄未獲得圓滿結果,而軍備競賽,尤其是在核及熱核方面之競賽,已臻危險階段,殊堪焦慮,必須採取一切可能之預防措施,保護人類及其文化免遭核及熱核浩劫,
查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之使用,徒使人類受不必要之痛苦,過去迭經下述一類國際宣言及具有拘束力之協定認為違反人道法則及國際法原則: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1874年布魯塞爾會議宣言,1899年及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公約,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多數國家仍為此類宣言及協定之當事國,
認為核及熱核武器之使用將使人類及其文化普遍橫遭荼毒及毀滅,其程度甚至較上述國際宣言及協定所宣布之武器為甚,實屬違反人道法則,為國際法下的一種罪行,
深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類如核及熱核武器之使用,實屬直接違反聯合國所以設立而用保障後世免遭戰禍並保存光大人類文化之手段以求實現之崇高理想與目標。
一、宣告
(a)核及熱核武器之使用實屬違背聯合國之精神、文字與宗旨,因而直接破壞聯合國憲章之規定;
(b)核及熱核武器之使用甚至超越戰爭範圍,其結果將使人類及其文化普遍橫遭荼毒與毀滅,因是有違國際法規與人道法則;
(c)核及熱核武器之使用並非專為對付敵人之戰爭,而且為反全人類之戰爭,全世界人民不捲入戰爭漩渦者,亦不免遭受由於使用此種武器而產生之一切禍害;
(d)任何國家使用核及熱核武器,一概作為破壞聯合國憲章,違反人道法則,及犯摧殘人類及其文化罪論。
二、請秘書長與各會員國政府磋商,以確定彼等認為有無可能召開特別會議簽訂一項禁止以核及熱核武器供戰爭用途之公約;並就磋商結果向大會第十七屆會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