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議定書

即《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1969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3A(XXIV)號決議,確認在國際武裝衝突中禁止使用一切化學武器,不論是作用於人或動物、植物的。 1971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即《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25年6月17日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的“管制武器、軍火和戰爭工具國際貿易會議”上通過,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37個國家簽署。1928年2月8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至1984年12月31日,批准或加入的共108個國家和地區。議定書宣布: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以及類似的液體、物質或器件;各締約國同意將這項禁令擴大到禁止使用細菌作戰方法。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國際慣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約附屬檔案和第2宣言編纂了這一慣例,強調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禁止使用產生不必要痛苦(指超過使戰鬥員喪失戰鬥力、造成極度痛苦甚至死亡)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質。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軍大量使用有毒武器並研製和使用細菌武器,使英法軍隊遭受嚴重傷亡。作為報復,法軍和英軍也先後使用了有毒武器。《日內瓦議定書》根據軍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禁止有毒武器的慣例和條約加以具體化和引申,把禁止使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作為國際法所公認的準則確定下來。但是某些國家在戰爭中屢次違反這一準則。日本侵略中國時曾建立細菌部隊,建造細菌工廠,並以中國平民和戰俘進行細菌試驗;美國在韓戰期間使用過細菌武器和毒氣;20世紀50年代初英軍在馬來亞作戰時、60年代美軍在越南作戰時,均使用了毀壞森林和農作物的毒性武器。因而,這一以人道主義為基點的議定書在執行過程中是充滿鬥爭的。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主張議定書不包括所謂“非致命”的毒氣,如催淚氣和落葉劑等。1969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3A(XXIV)號決議,確認在國際武裝衝突中禁止使用一切化學武器,不論是作用於人或動物、植物的。1971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2年7月13日聲明,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8月7日加入的《日內瓦議定書》,並指出:“該議定書是有利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鞏固,並且是符合於人道主義原則的”,中國將在“互相遵守的原則下,予以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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