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責任的定義
廣義的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票據責任是指票據當事人根據 票據行為或者法律觀點而承擔的票據義務,如《支付結算辦法》第209條觀點:單位、個人和抑或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的,必須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支付結算辦法》第5章觀點的責任大多也屬於這種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img/f/4e5/nBnauM3XxQjN4cTMykjM0AjN5QTMxEzNwQTMzQTNwAzMxAzL5IzL2c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狹義的票據責任
狹義的票據責任是《票據法》第4條、第44條、第70條、第71條等觀點的:在票據上籤章的票據行為人應當對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義務。這裡的責任與義務的內容是一致的.本文所指的票據責任是指狹義上的票據責任.而 民事責任是指違反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不等於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二者的內容並非一致。票據責任不同於民事責任,具體來說,二者可作四點區分。
票據責任的性質
票據責任具有雙重性
![票據責任](/img/f/eda/nBnauM3X2gDN0EDMxQzM5cTM4QTM4QTO1EDOzQTNwAzMxAzL0MzLyQ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票據責任具有連帶性
票據責任具有連帶性.所有票據當事人對持票人均負有共同的責任。民事責任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雙方協商的約定時才承擔共同責任,才具有連帶性。多數情況下,均屬於一人責任,自己責任,法律後果完全由一個人承擔,而不連帶他人。而票據責任則不同,在持票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時,所有在票據上籤名蓋章的人都要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票據當事人進行追索,而不問先後順序和有無直接關係。正因為如此,持票人的權利才得以保障。其他民事債權不獲實現時,只能以與債權人發生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為追究對象,令其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能追究與債權人沒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承擔民事連帶責任的除外)。
票據責任以票據上所記載的事項為準
票據責任以票據上所記載的事項為準.而民事責任則以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責任內容為準。承擔責任的方式和尺度完全由法律嚴格規定。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靠票據上的文義來確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時,只能依據單據上記載內容,而不得以票據以外的證據方法來變更或補充其權利。同樣,在票據上籤名的人,必須依簽名時的票據上記載的內容對票據承擔責任,不管是主債務人還是次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時,均以票據文義為準,任何人不得以票據文義以外的事項要求債務人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基於票據行為而產生
票據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最重要的不同在於:票據責任是以金錢給付義務,它基於票據行為而產生。而這種票據授受、簽章等形式意義行為的產生,並不反映導致票據授受的具體交易形態或原因.民事責任則基於違反契約的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而產生,它是違反具體交易形態中的義務或侵害某種具體權利的結果。票據責任與民事責任是相互獨立存在的,在票據當事人之間存在票據責任,但未必存在民事責任,例如出票人對其間接後手應承擔擔保付款的責任,但他們之間不存在契約關係或侵權關係,故不存在民事責任,有時民事責任是票據責任產生的原因,二者有一定的聯繫。但原則上仍然獨立,票據行為一旦完成,票據責任即產生,即使票據責任不能成立,也不影響民事責任的存在。反之,主張票據責任,不必證明導致票據責任的原因關係的義務或責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