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票據直貼,也即是 貼現,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分類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票據直貼就是相對於轉貼現而言的。
相關術語
期限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
利率
貼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按商業銀行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下浮3個百分點執行。
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 在貼現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 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3) 能夠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按規定不能出具增值稅發票的除外)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持票人辦理匯票貼現業務時,需填寫《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權代理人 章)後提交開戶行,並提供以下資料:
(1) 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匯票;
(2) 貼現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3) 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交易,無增值稅發票作附屬檔案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足以證明其具有真實商品交易關係的其他書面材料)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4) 貼現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商業承兌匯票
適用對象
生產或經營規模較大,產品或企業經營服務有較大的市場需求,存在季節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業務而產生的不定期票據或資金結算的各類企業。
業務申請條件
1、票據真實,記載符合支付結算辦法規定;
2、持票企業與其前手企業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3、申請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企業應滿足我行商票貼現授信條件;
4、持票企業與銀行簽定貼現回購業務(定期或不定期協定書);
5、持票企業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辦理程式
1、持票企業提供票據原件由銀行代為查詢,確定真實性;
2、持票企業填寫貼現申請書、貼現憑證;
3、持票企業提供與交易相關的契約、交易發票;
4、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前由銀行對出票企業進行授信審查;
5、銀行審核票據及資料;
6、銀行計收利息,發放貼現款。
7、按協定約定日,企業歸還票據款,銀行向企業歸還票據並退還未使用資金利息。
計算方法
匯票面值-匯票面值*貼現率*(匯票到期日-貼現日)/360
假設你有一張100萬的匯票,今天是6月5日,匯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則你貼現後得到的金額如下:
100-100*3.24%*76/360=99.316萬
有的銀行按月率計算,則:
100-100*3.24%*3/12=99.19萬
相比貸款
貼現與貸款的相同點
(1)貼現與貸款同屬信貸範疇。按照現有規定,貼現與貸款一樣同屬於信貸範疇,均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與《貸款通則》的規範,如企業在貸款或貼現之前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在發放資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審查等。
(2)貼現人與貸款人均為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貼現人和貸款人的所在單位都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經營的金融機構,我國尚未建立企業或個人利用閒余資金投資票據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國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一些民間性質的票據融資市場,對此有關的監管們應予以重視,合理規範並適度引導。
(3)貼現與貸款所適用的基本原則相同,即應遵循:Ⅰ.合法性,合規性的原則;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Ⅲ.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Ⅳ.以及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貼現與貸款的區別
(1)資金融通的期限不同。一般貸款的期限短的數月,長的則可達5年以上,而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到期可以展期,但貼現不存在展期問題,只存在到期不獲付款時的追索問題。
(2)款項用途有無約定不同。一般貸款均約定貸款用途,而企業申請貼現,無須就貼現所得款項的用途做出任何承諾或說明,銀行也沒有這方面的審查義務。
(3)收取利息的方式不同。一般貸款的利息都在貸款到期或按約定時期定期收取,通常稱之為先貸款,後收利息。貼現時票據的買入,除了票據到期不獲付款而向企業進行追索,貼現後銀行與申請貼現人已無任何關係,所以貼現時,銀行可以先行扣利息。
(4)當事人不同。貸款的當事人一般都為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貼現的當事人則為銀行、貼現申請人和票據上的每一個當事人。
(5)手續不同。貸款投放的準備工作較多、手續繁瑣,如須經過開戶、建立信貸關係、授信、貸款審查、擔保人(物)評估等過程,而貼現的手續要比貸款簡便,一般只須票據真實,票據的形成及取得合法,即可辦理貼現。
(6)流動不同。貸款投放後,一般情況下很少發生貸款權利的轉移現象。而銀行經貼現取得票據權利後,可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將票據權利通過轉帖現或再貼現的方式予以轉讓。因此,票據貼現具有很強的流動性。
(7)授信主體不同。貸款的授信主體是以貸款申請人為主,其他擔保人為輔;而票據貼現戶,第一付款人為承兌人,因此貼現授信主體應以承兌人為主,貼現申請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輔。
(8)收貸對象不同。貸款到期,收貸對象是以貸款申請人為主,擔保人為輔;而貼現票據到期,收貸對象則是以承兌人為主,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輔。
(9)會計處置與報表處理不同。企業辦理貼現後,表現為應收票據的減少,貨幣資金的增加。賣出票據後,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不作反映,僅在表外附註欄的“或有事項”中進行說明,即“已貼現商業匯票形式的或有負債金額”,表現為企業的或有負債。而企業在辦理貸款後,表現為短期或長期借款增加,貸款資金增加,在會計報表上有明確的反映。
(10)遵循的法律規範不同。票據貼現依據的是《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而貸款主要依靠《民法通則》、《擔保法》、《契約法》與《貸款通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