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9年12月,任廣州蓄能水電廠副廠長、廠長;
1998年06月,任廣東省電力工業局生技處處長;
2000年06月,任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1年05月,任廣東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2年12月,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04年12月至2008年12月,曾兼任公司總會計師;
2009年08月,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017年08月,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30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批准,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祁達才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4月3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訊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祁達才(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免去職務
2015年6月,據中國組織人事報報導,祁達才不再擔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董事、副總經理職務。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16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祁達才(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2017年8月3日,法院認定祁達才受賄款項總計人民幣110萬元、美元100萬元,一審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檢察機關扣押被告人退繳的贓款合共人民幣937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祁達才擔任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特變電工衡陽變壓器公司獲得廣電集團項目的投標資格、常州東芝變壓器公司在廣電集團的項目招標中入圍。
以及日本三菱電機(香港)公司中標廣電集團的項目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張某、余某(均另案處理)賄送的款項總計人民幣110萬元、美元100萬元。
江門中院認為,被告人祁達才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鑒於祁達才有自首行為,案發後能夠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937萬元,且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