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釋
社會性格,指的是社會成員在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相近的生活經歷的基礎上形成的為大多數人所共有的性格特徵。社會性格與群體性格和個體性格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一般與個別或共相與殊相的關係。其中社會性格是對群體性格和個體性格的概括和抽象,群體性格和個體性格是社會性格的具體體現,受社會性格的制約和統攝。社會性格是隨著社會歷史條件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社會性格也就不同。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地域的多數人所具有的共同性格傾向。社會性格制約著個人性格以及整個民族或國家的政治走向。這個概念是由法蘭克福學派的弗洛姆(E·Fromm,1900—1980)明確提出來的,他在《逃避自由》一書中分析德國納粹主義的社會基礎時認為,納粹主義之所以能夠迷惑住德國民眾,除了經濟原因和意識形態的原因之外,還有心理原因。這就是德國下層中產階級的社會性格特點。社會性格是在研究集團心理時採用的中層概念。所謂社會性格是同一種群體中多數成員所共有的心理特質和性格特點。如家庭、社會、企業、國家機關、階級和階層、軍隊、民族等。不同性別、不同年齡的人們也構成不同的群體,有獨特的心理和性格。社會性格依附於群體生活,是在群體生活中形成並在多數群體成員那裡得到體現的性格特點。社會性格一方面建築在個人人格的基礎上,同時又是多數人共同的人格特點。因此,它是作為一種共性的東西隱藏在個人人格的深處,成為對人格起作用的深層力量。正是這種在多數成員中起作用的深層力量,才把分散的個人人格聚集為一體,形成一種特有的性格。
概念形成過程
社會性格是指同一文化中的大多數人所共同具有的性格結構的核心,並且,這些性格,是人被既定的社會結構、政治制度、生產生活方式所改變,同時去適應的結果。相當於使某種結構能夠運轉的一個功能。
這一概念最早出現於《基督教義的演化》(1931)一書。後來,弗洛姆一直把這一概念作為他的精神分析-馬克思主義體系的核心概念。他認為,雖然馬克思提出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及其社會觀念的命題,但並沒有說明經濟基礎是怎樣轉化為意識形態的;社會經濟基礎並非直接決定上層建築,在兩者之間存在著無數中介結構,其中主要包括社會性格和社會潛意識兩種。社會性格是一定社會關係的反映,其作用主要是維持和穩定社會及其發展;它體現著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對人的行為的必然要求,而這種要求則潛意識地形成性格的內部動力。弗洛姆在《自由的人》(1947)一書中指出,現代西方社會環境塑造了五種不同類型的社會性格,即依賴性格、掠奪性格、囤積性格、市場性格和生產性格。他把人視為意識、活動和價值的主體,強調從整體、本質及關係上看人,注重從人的普遍本性與社會條件作用雙重決定因素中去尋求人的性格的動力本質及其結構形成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