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業務規範的必要性
(一)建立科學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規範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
回顧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以下特點:①社會保障項目從少到多。首先是從1984年開始進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然後是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②社會保障實施的範圍由窄到寬。從最開始僅覆蓋國有企業職工,逐步擴大到各類城鎮職工,有些項目擴大到事業單位、政府公務人員。③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自下而上。首先在縣級範圍內統籌,逐步上升為地區級統籌,有的項目實行了省級範圍統籌。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道路必然造成業務管理上的粗放式和多樣化模式。在這樣的管理模式下,不同地區之間社會保險的繳費辦法、支付項目和方式、管理程式不同,不僅增加了企業和職工跨地區流動的困難,而且也阻礙了社會保險管理水平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人們逐步認識到粗放式、多樣化管理模式已成為阻礙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瓶頸,要求加強社會保障業務基礎管理、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的呼聲越來越高。
黨中央、國務院為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和規章,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規範了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頒布了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制度,等等。以上措施為我們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奠定了基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改進社會保障管理工作,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強化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
社會保障事業涉及到千萬個企業和用人單位,聯繫著上億個勞動民眾,而社會保障業務管理又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它包含了基金籌集、保險記錄、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各個環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有建立起科學、規範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程式,使每個用人單位和職工知道為什麼要參加社會保障,怎樣參加社會保障,應該按照什麼程式進行登記、繳費,又按照什麼程式申報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才能有效地組織和動員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到社會保障工作中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有嚴格地按照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程式約束自己的行為,使社會保障業務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章可循,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接受民眾監督,提高服務水平。
建立起嚴格的社會保障業務規範的同時,也必然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流動劃分為若干環節,包括基金徵收、待遇支付、基金存儲等。我們只要在不同的流動環節之間建立明確的職責劃分和監督機制,防止上一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流入下一環節中,形成在社會保障基金流動中環環審核、監督的機制,就能達到堵塞基金管理漏洞、強化基金管理的目的。
(三)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為實現管理現代化奠定基礎
社會保障業務管理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它的管理對象廣,涉及億萬職工。它的業務管理複雜,不僅包含養老、失業、醫療等項目,而且每個項目中又分為徵收、支付、基金管理等眾多環節。它的數據不僅要求準確無誤,而且保存時間長。因此,社會保障業務必須實行以計算機為主要手段的現代化管理。
實現社會保障業務現代化管理,首先要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內容、方法和程式,然後在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的基礎上進行統一的計算機套用系統開發。這樣做可以避免各地重複開發,節省大量人力物力,又可適應建立全國社會保障計算機網路的需要。
規範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由於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在管理對象、基金模式等方面千差萬別,不同保障項目的管理往往自成體系。但是業務管理的一般規律和基本要求有相同之處。
1.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到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就建立起了社會保險業務關係。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確定登記的範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登記所需資料主要包括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以及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所需的有關材料等。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的登記申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合格的給予登記,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若用人單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也應按規定辦理。
2.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
經辦機構應對以下操作環節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申報的時間和內容,用人單位應在每月5日之前辦理繳費申請;對用人單位申報進行審核,在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各地要明確由稅務機關徵收,還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方,單位繳費要在其繳費申請被核准後3日內繳費。應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可直接到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繳納;要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申報繳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及時進入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3.建立社會保險記錄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狀況和繳費狀況作出及時、準確、完整的記錄。主要包括:建立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資料庫;根據每月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台賬,分別生成用人單位繳費記錄和職工繳費記錄,並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經辦機構至少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至少每年向個人傳送一次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並隨時接受個人對其賬戶存儲狀況的查詢。
4.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
要抓好以下環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個人應通過用人單位或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社會保險待遇審批表;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對合格的申請人要下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通知;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經辦部門要及時建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資料庫,記載受保人的名單和支付待遇記錄,並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要求,為每一個受保人在銀行開設一個支付賬戶,按時撥人應支付的待遇額,發放到受保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