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省社會保障卡製作、發行和套用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推動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工作穩妥、有序、健康地開展,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發黔人社廳通[2011]476號關於印發《貴州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制定目的

為規範全省社會保障卡製作、發行和套用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貴州省內社會公眾發行,主要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

第二條 為方便持卡人,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主要通過在社會保障卡上載入銀行業務套用實現。

載入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作為持卡人享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在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社會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時,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

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分別遵循《社會保障(個人)卡規範》和《中國金融積體電路(IC)卡規範》(JR/T0025-2010)定義的安全機制。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管理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和套用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管理事務。

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和套用工作,其所屬的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管理事務。

合作銀行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託,承擔社會保障卡製作、管理、分發、相關業務辦理等工作。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銀行合作共同發行。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行選擇確定合作銀行。

按照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與銀行訂立合作協定。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年度公布全省社會保障卡入圍COS廠商,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合作銀行據此確定本地區社會保障卡COS廠商,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六條 發行社會保障卡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方可發行,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均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

第七條 社會保障卡首次發卡免費,補換卡收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收取。

第八條 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社會保障卡發行註冊申請表;

(二) 社會保障卡發行籌備情況說明;

(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的註冊審批程式

(一) 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提交發行註冊申請報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初審,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

(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批准後,為被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市(州、地)人力資源資源社會保障局,分配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第十條 已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若變更合作銀行、COS廠商和產品,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擴大套用範圍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准。

第三章 製作管理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全省統一卡面樣式(附屬檔案一),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發卡單位、持卡人照片、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卡號、有效期,銀行標識、銀行卡號等信息。社會保障卡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要求,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保證在全國範圍內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要求,組織本地社會保障卡基礎數據採集和上報,並對所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報的基礎數據,不符合規範要求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應及時返回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修正重新上報。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卡內檔案結構劃分、控制密鑰載入、卡面印刷、個性化信息寫入等製作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統一組織,交由合作銀行具體承擔。

合作銀行完成社會保障卡製作後,應及時通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向合作銀行和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分發通知單和領卡通知單。

合作銀行憑分發通知單分發社會保障卡,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憑領卡通知單到指定的合作銀行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正式發放前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通用測試通過後方可正式發放。通用測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統一組織。已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市(州、地),如更換COS廠商和產品,須重新進行通用性測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成品卡安全管理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合作銀行共同負責。社會保障卡分發到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前的安全管理由合作銀行負責,其後的安全管理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四章 套用管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凡需要到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業務的個人均可申請領取社會保障卡。

社會保障卡可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也可個人到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

單位或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時,應填寫申領登記表,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相片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向申領人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發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初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的個人或用人單位發卡。

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合作銀行領卡後,須在卡務系統中登記,逐級向區(縣、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

區(縣、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須在卡務系統中登記,向用人單位或個人發放。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等業務受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定的合作銀行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指定服務網點)具體負責。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啟用。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並確保卡面個人基本信息無誤後須本人到指定服務網點啟用後方可使用。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辦理的,從合作銀行規定。啟用金融功能按合作銀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掛失。社會保障卡遺失的,持卡人可選擇口頭掛失和書面掛失。口頭掛失,可分別通過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服務電話和合作銀行服務電話掛失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也可通過指定服務網點同時口頭掛失社會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書面掛失,由持卡人攜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服務網點辦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辦理的,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需持本人有效證件和持卡人有效證件。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解掛。解掛僅針對口頭掛失。自動解掛時限以卡面標識銀行規定的金融功能自動解掛時限為準。自動解掛期內若需取消口頭掛失,須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證件到指定服務網點辦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補卡

(一) 社會保障卡遺失,由持卡人到指定服務網點辦理書面掛失的同時辦理補卡,並填寫《社會保障卡掛失、補卡領卡通知單》,由持卡人留存一份,於60日後、90日內憑該通知單到指定服務網點領取新卡。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辦理的,從合作銀行規定。

(二) 為確保持卡人個人信息安全,持卡人補辦新卡後逾期未領卡超過30天的,由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合作銀行共同集中銷毀,並做好登記,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重新制卡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換卡

(一) 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時,應核對卡面個人基本信息,如有誤,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時到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信息勘誤,併到指定服務網點換卡。因發卡部門原因造成卡面個人基本信息有誤的,應為持卡人免費換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同步更新涉及的業務系統及卡務系統中的個人基本信息。

(二) 因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晶片、磁條損壞無法讀取信息,卡片不能在專用設備上讀寫的,持卡人可憑舊卡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服務網點申請換卡,換卡費用按省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由指定服務網點收取。持卡人交回原卡,由指定服務網點按規定銷毀舊卡。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辦理的,從合作銀行規定。

(三)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十年,持卡人須自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屆滿之前三個月內,憑卡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服務網點換領新卡。

因卡片過期未及時換領造成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辦理的,從合作銀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銷卡。持卡人因死亡、失蹤被公安部門註銷戶籍、或出國定居等原因,應辦理銷卡,由持卡人或代理人到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障套用註銷,並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清戶通知書,到指定服務網點辦理金融套用的註銷。

指定服務網點完成銷卡手續後,由指定服務網點按規定銷毀該卡。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密碼,因個人原因保管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由持卡人承擔。

社會保障卡密碼分為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和金融套用密碼。

(一)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可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大廳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讀卡器終端進行修改。

(二)金融套用密碼可在指定服務網點和卡面標識銀行網點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服務電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社會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 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 社會保障卡的使用範圍、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 社會保障卡損壞、遺失後的掛失、補發程式;

(五) 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第五章 指定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全省選擇具備條件的合作銀行網點,授予“貴州省社會保障卡指定服務網點”標牌,具體受理社會保障卡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等業務。

指定服務網點標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製作和管理,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領用。

第二十八條 指定服務網點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

(一) 必須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配備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並承諾當受理業務量增多時及時增加工作人員。

(二) 工作人員應能熟練掌握辦理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流程,具備良好的服務態度,確保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辦理服務。

(三) 指定服務網點負責向持卡人提供有關社會保障卡相關知識的諮詢解答。

第二十九條 合作銀行應制定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受理流程,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檢查監督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也可自行組織。

第三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發行的社會保障卡實行隨機抽查制度,抽查內容主要包括卡片質量、保管、分發、發放、使用等。

第三十二條 省和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指定服務網點服務質量實行年度評估制度,檢查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依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相關信息,確保社會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四條 省和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社會保障卡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社會保障卡發放、使用、及密鑰管理中出現的安全問題。

第三十五條 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現密鑰載體遺失等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並查明原因,根據國家關於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再發放與社會保障卡功能雷同的卡介質,並積極改善受理社會保障卡的讀卡終端,為持卡人提供方便的使用環境。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未盡事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明確。

第三十八條 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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