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合作經濟

在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個體勞動者(主要是農民)按照自願互利原則聯合起來從事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社會主義合作經濟

正文

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個體勞動者(主要是農民)按照自願互利原則聯合起來從事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產生的歷史 工人階級取得政權以後,為實施對小私有者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發展生產,按照自願互利原則,通過示範和國家提供財政支持,鼓勵引導農民、手工業者、小商販等個體勞動者,採取多樣化形式,組織起來。中國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的農民已建立了耕田隊、犁牛合作社、勞動互助組等合作經濟組織。抗日戰爭時期的根據地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解放區,變工隊、互助組等合作組織有了更大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礎上,逐步開展農業、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社會主義合作經濟,主要包括農業生產合作社,還有手工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等。
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產生的另一種情況,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對舊制度下已經存在的合作經濟組織,進行接管、改組。如十月革命後,蘇維埃政權對沙皇時代就已經在俄國城鄉相當發展的消費合作社,就曾採取改組和充分利用的方針。1917年這種消費合作社在全俄已擁有1100萬社員(按一戶為一個社員計),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列寧說它是“必須加以珍視和利用的極大的文化遺產”,“充分利用這個組織得很好的經濟機構是很重要的”。儘管當時把持合作社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是“孟什維克、右派社會革命黨人和其他妥協的小資產階級的政黨的黨員”,蘇維埃政權還是“容納他們”,同他們“達成了協定”(《列寧全集》第28卷,第178~180頁)。1917年12月,列寧為此親自起草了消費合作社的法令草案,1918年4月,正式公布了這項法令。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會後,進一步對消費合作社進行了整頓、改造和利用。在國內戰爭期間以及實行新經濟政策後,對消費合作社又進行了政策調整。
形式  社會主義國家的合作經濟廣泛存在於農業、手工業、商業以及農村中的工業、金融業、運輸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合作經濟的形式,在非農業生產領域,各國比較接近或一致;在農業生產領域,不同的國度各具特色,呈現出多樣性。
在非農業生產領域的主要形式,有消費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和建築、運銷以及各種農產品加工合作社等,由城鄉勞動者聯合組成,生產資料或資金由合作社統一使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這些合作組織的服務性經營很強,社員從合作社所得的利益,主要體現於獲得服務,使本身的生產能在有利條件下進行。因此,在合作社盈利分配中,按入股資金分紅不是主要的;參加勞動的,獲得相當於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的現金報酬;委託銷售的產品,按交售數量返還一部分盈利。
在農業生產領域,社會主義各國的合作經濟,由於對農業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實行了不同的所有制,因此,合作經濟有不同的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①蘇聯、羅馬尼亞等國對土地實行國有,把土地撥歸合作經濟組織永久使用,其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是集體農莊。集體農莊是農民在公有生產資料和集體勞動的基礎上共同進行農業生產的合作組織。蘇聯早期的農業合作經濟曾有過多種形式,如共耕社、農業勞動組合農業公社等。共耕社是部分的耕作合作社;農業勞動組合是全面的耕作合作社。在共耕社,是共同勞動、共同使用國有土地,但耕畜和農具仍屬農民私有;在農業勞動組合,則耕畜和農具都實行公有。共耕社和農業勞動組合,都允許農民擁有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在農業公社,則不僅一切生產資料公有化,而且莊員的個人經濟也公有化了,並且對消費品實行平均分配。後來,實行農業集體化時,規定農業勞動組合是集體農莊的主要形式。②南斯拉夫對土地實行農民所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是農業勞動者合作社。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要租賃社員的土地,並支付租金。按社員參加生產和銷售產品的質量、數量分配利潤。③波蘭、匈牙利、保加利亞、民主德國、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對土地實行合作社占有,即社員土地入社,統一使用,共同耕作,但社員保留其產權。合作社對社員入社土地,要同社員簽定“議定書”,或在“地籍簿”上分別記名,或進行“專門登記”等,社員可以將土地交給繼承人,社員退社時可以退還土地。社員入社土地,可以限額分到“土地報酬”,或“使用酬金”,或“地租”。這些國家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是農業生產合作社。④阿爾巴尼亞對入社農民的全部土地實行集體所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是農業合作社。社員編入生產隊、生產小隊,規定每年必須完成的最低限額勞動日。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⑤中國在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農民在土地私有基礎上建立的合作社是初級形式的合作社。在建國以後,初級農業合作社有了很大發展。50年代中期過渡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80年代推行生產責任制,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但把它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集體保留一定範圍的統一經營,土地由農民承包經營、使用,採取聯繫產量計算報酬或包乾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這種農業合作經濟的形式,是以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特徵的雙層經營制。即集體統一經營和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的合作經濟形式。
社會主義合作經濟實踐的歷史表明,不能把合作經濟組織局限為某種固定的模式,在不同國家和不同時期,可以而且應該根據當地、當時的具體情況,對於它的具體形式,作不同的選擇。
基本指導原則 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的理論是由K.馬克思F.恩格斯、列寧所奠定的;並在歷史的實踐中為新的經驗所補充和發展。這種經濟的基本指導原則有:①社會主義合作經濟只有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才能產生和發展。空想社會主義者,企望憑藉合作社擺脫剝削制度,只能是幻想,因為他們不懂得政權的性質是一個根本問題。當代資本主義國家中比較發達、完備的合作經濟,只有在無產階級推翻了剝削者的統治以後,才能改組、轉變為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②社會主義合作經濟存在的經濟前提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占統治地位。只有當國家支配著一切包括土地在內的主要的大生產資料,無產階級掌握著國家權力的時候,才能廣泛而深入地實行合作化。合作經濟在社會主義經濟構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農業比重大的國家更是這樣。③凡是農民作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特別是農民人數眾多的國家,要大規模地採用合作生產作為中間環節,引導農民向社會主義過渡。合作經濟是農民走向社會主義道路的特定形式。④要自願互利,通過示範和為之提供社會幫助。不能採用暴力去剝奪農民。⑤形式要多樣,要選擇多種過渡形式,使農民感到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不可能一下子把農民直接過渡到純社會主義的經濟形式和純社會主義的分配方式。⑥貫徹私人利益和集體、國家的共同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主義合作經濟承認私人利益,也就是利用人們對個人利益的關心來啟發他們對共同利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作用 ①按照生產關係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狀況的規律,它能夠促進生產力諸因素的有效結合,分工協作開展多種經營,發展商品生產,發揮集體力量開發自然資源,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②它便於將個體經濟組織起來,引導人們走社會主義道路。③發揮集體經濟的優勢,可以更快的發展生產,實現勞動者的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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