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情況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徵主體為採礦權人;計征對象為不同礦經過開採或採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原油、原煤、原礦或精礦);費基則是礦產品銷售收入。銷售收入的計算:凡採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徵收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採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產品的,按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資源補償費標準按礦種分別以銷售收入的0.5%~4%的費率計征。資源補償費實際徵收額由下式算得: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收率係數。
按礦區,如果礦區存在跨省,由國土資源部定。 中央得50%,返地方50%。
徵收標準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國家專門確定了費率
(1)費率表中所列的地熱是指地殼內岩石和液體(液、氣相)中能被人類社會經濟合理開發出來的熱量,共分為蒸氣型、熱水型、地壓型、乾熱岩型的岩漿型五種類型。凡開採這些地熱類型中一種的採礦權人,都須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2)費率表中所列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是按使用的性能劃分的。只工開採的礦、石、粘土等礦產資源是用於費率表中規定的用途,直接進入市場銷售或加工後銷售的,採礦權人都須繳納礦產資補償費。
(3)費率表中的磚瓦粘土等個別礦產資源無市場價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辦法時,按照實際情況及出具體規定。
(4)費率表中未列出的非新發現礦種,均比照相應礦種大類或其用途確定其費率。
功能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中國實施《礦產資源法》有關礦產資源有償開採規定而由礦山企業繳納的一種費用,是在經濟上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形式之一。徵收資源補償費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合理利用資源與保護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