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發布信息

【頒布單位】 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50311
 【實施日期】 19950311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辦法

第一條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是礦山閉坑的主要依據之一。為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礦山閉坑前,必須編寫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報送礦產儲量委員會審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包括礦井、中段、採區及最終閉坑地質報告。
第三條 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負責審批以下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一)原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審批勘查儲量的礦區中,重要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二)油、氣田廢棄報告。
省(區、市)礦產儲量委員會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內列為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審批以外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第四條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礦山概況,礦山地質,設計、開採及資源利用,探采對比,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閉坑原因,礦產儲量的結算及剩餘儲量處理等。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中礦產儲量的結算必須包括報告所述閉坑範圍內經礦產儲量委員會批准的全部探明儲量。
第五條 按照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有關儲量報告審批的計畫管理辦法,礦山主管部門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區、市)礦產儲量委員會報送下年度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送審計畫,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匯總平衡後於次年三月底前下達審批計畫。如因情況變化,要求改變送審計畫的,須在計畫送審時間的前二個月向省(區、市)礦產儲量委員會申請變更計畫,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條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應經礦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告送審單位應將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一式三份)一併報送礦產儲量委員會。
送審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必須是正式報告,應資料齊全、質量符合要求。
第七條 對列入審批計畫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礦產儲量委員會必要時可組織有關人員到礦山了解礦山閉坑所具備的條件、礦產的采出和儲量消耗情況。
第八條 礦產儲量委員會審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應確定主審人,並聘請評論員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後由礦產儲量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審查意見書。報告送審單位依據審查意見書進行修改,交儲委覆核合格後,由礦產儲量委員會辦事機構起草批准決議書。批准決議書經礦產儲量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後生效。
第九條 礦產儲量委員會在收到礦山閉坑地質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下達批准決議書;對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報告送審單位。
第十條 對質量優良的閉坑地質報告,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有弄虛作假,篡改數據者,一經查實,除對報告提交單位通報批評外,建議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參考提綱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另行擬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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