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財政局

(五)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六)行政政法股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制定部門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資產、財務管理,審核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全縣行政基建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股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廣播電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教育、文化等相關專項資金;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資產、財務管理,審核年度財務決算。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石門縣委石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門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石委〔2010〕14號)和《中共石門縣委辦公室石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石門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石辦〔2010〕41號),設立石門縣財政局(簡稱縣財政局),正科級,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編制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三)按照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要求,完善省和縣、市和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逐步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縣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鄉鎮政府間以及政府與企業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縣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與部門決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縣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落實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參與彩票發行監督及財務監管工作。
(四)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財政銀行賬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報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負責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具體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三)負責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從業人員的考核獎懲。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稿起草、綜合調研、新聞信息、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股
負責承擔移民、國土資源局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工作;參與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制定和征地拆遷項目資金監管;負責縣本級土地儲備資金運行監管,參與縣城區儲備土地收購審查及資金清算工作;負責縣本級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管理移民、體彩、福彩、價格調節等專項資金,負責全縣臨時辦班的審批工作。
(三)稅政法規股
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出組織實施意見;組織擬訂本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辦法;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一般增值稅退稅審核呈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處縣直單位產權糾紛;負責地方稅源調查的有關工作,參加有關反傾銷的調查。
(四)預算股
負責制定和修訂地方預算管理制度;編制縣本級年度預決算草案,匯總全縣年度財政預算;承擔縣直部門預算布置、審核、批覆、調整及公用經費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制定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方案;負責財政年終結算;承擔向縣人大報告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總決算的具體工作;負責財政供養人員信息庫管理工作;負責管理財政罰沒收入;負責指導縣鄉預算管理工作。
(五)國庫股
負責國庫管理和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國庫集中收付有關工作;負責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縣本級收入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匯總編制預算外收支季報及執行情況分析;負責匯總編制縣本級和全縣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管理縣本級財政性資金賬戶;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設立的審核及年檢;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撥付;負責處理農村“兩會一部”遺留問題;負責審計部門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有關財政收支情況的聯絡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工資統發有關政策,組織縣級預算單位工資發放工作;負責指導縣鄉財政國庫和集中收付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制定部門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資產、財務管理,審核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全縣行政基建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股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廣播電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教育、文化等相關專項資金;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資產、財務管理,審核年度財務決算。
(八)經濟建設股
承擔建設、規劃、城管、國土、環保、交通、糧食、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城建資金的支出管理;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參與財政投資重大項目的前期研究、項目評估和投資概算的確定及招標工作;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管理有關政策性補貼、節能減排、糧食風險基金、土地整理、交通發展及城市管理等專項資金。
(九)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執行財政支農、財政扶貧政策;管理有關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水利建設資金、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動物疫病防控等專項資金,並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負責農業保險工作;負責指導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十)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並提出有關建議,完善並執行社會保障、就業、民政、衛生、殘疾人保障等政策;管理有關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社會救助及殘疾人保障等專項資金;研究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政監管以及預算、決算編審工作。
(十一)企業股
承擔經濟和信息、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工作;參與研究政府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提出調整建議;參與研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管理有關科技、工業發展等相關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對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
(十二)對外經濟貿易股
承擔商務、旅遊、外事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和組織實施外經貿、旅遊和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事財務制度;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年審及年報彙編工作;負責審核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購匯人民幣限額;管理招商、外事、旅遊、援外等專項資金;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貸(贈)款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招商引資服務工作。
(十三)績效評價股
研究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政策、制度和辦法,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評價資料信息庫,研究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為制定財政政策和分配財政資金提供依據。
(十四)會計股
負責全縣會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擬訂會計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全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聯繫指導會計學術理論研究及相關學會等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代理記賬機構;指導、監督和推廣全縣會計電算化和會計信息化工作。
(十五)資產管理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監管等制度和辦法;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資產清查、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指導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產權交易事項;擬訂清產核資的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六)金融與債務股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金融巨觀調控、金融類企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參與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進金融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縣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商業銀行、農付合作金融機構等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融資管理工作;負責涉農等政策性保險的相關工作;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十七)人教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八)縣財稅(財源)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財稅(財源)辦)
做好全縣財源建設調查研究,制定財源建設規劃;加強財源建設資金的審批、撥付;對全縣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和稅收情況進行考核。同時,與相關部門做好全縣全民創業基礎性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總會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16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縣鄉鎮財政管理局不再保留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局牌子,其機構級別、隸屬關係和人員編制等事項仍維持不變。
(二)管理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縣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縣國資管理中心、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縣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局、縣財政監督檢查局。
(三)設立縣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為縣財政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日常工作和組織協調工作;具體指導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的政策檔案,審核相關部門改革方案;負責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的執行、監管;完成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和財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四)縣財政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縣政府採購辦、縣工資發放管理辦、縣國庫券推銷辦、縣社控辦、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縣財政信息中心、縣函授站)的機構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等事項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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