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氣罐車

石油氣罐車,即由發證之日或由許可證最後一次續期之Et起計滿一年的前一天。獲發許可證的車主,在監督要求時,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出示該許可證。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即由發證之日或由許可證最後一次續期之Et起計滿一年的前一天。另外,如車主易人,車輛已經報廢或毀壞,以及許可證取消等,原許可證停止生效。
獲發許可證的車主,在監督要求時,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出示該許可證,以便加添、更改或撤回、修改該許可證。在氣體安全督察或警務人員要求時,車主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出示許可證,以供檢查。監督可隨時向石油氣罐車及石油氣瓶車車主送達通知,規定他在該通知書指明的地點及時間交出車輛,由氣體安全督察進行檢查。氣體安全督察可就該車輛或該車輛的裝備,親自進行或請人進行他認為適當的檢查、檢驗或試驗。
運載石油氣罐車或石油氣瓶車的操作人員,必須是經過訓練並有豐富實際經驗以致有能力進行這項工作的人。
石油氣罐車或石油氣瓶車上,必須配備有標準和法規要求的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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