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轉發鐵道部《關於五起液化氣體自備罐車裝載超裝和途中發生漏氣事故的通報》的通知

3.1986年11月1日,東方紅煉油廠從北京良各莊發廣州下元站的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衡陽站,罐頂閥蓋部位發生嚴重漏氣,押運人未帶工具止漏,一路上閥蓋不斷噴射石油氣,直到下元站,嚴重威脅行車安全。 4.1986年12月29日,東方紅煉油廠從北京良各莊往廣州下元、石牌站發運23輛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衡陽站,其中一輛罐車壓力上升安全閥起跳,五輛罐車壓力超壓。 5.1987年1月29日,洛陽煉油廠自鄭州局留莊站發株洲北的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城陵磯站,車長發現有嚴重漏氣。

勞動人事部轉發鐵道部《關於五起液化氣體自備罐車裝載超裝和途中發生漏氣事故的通報》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
現將鐵道部《關於五起液化氣體自備罐車裝載超裝和途中發生漏氣事故的通報》轉發給你們。《通報》中列舉的五起液化氣鐵路槽車嚴重超裝、漏氣事故是重大的事故隱患,如果不及時妥善的處理,其後果將不堪構想。為了加強對液化氣體鐵路槽車使用、運輸的安全管理,杜絕類似事
件的再次發生,確保鐵路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鐵道部《通報》所提的意見辦理。各有關地區的勞動部門要積極配合當捷運路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對所轄範圍的液化石油氣、液氨、液氯、液化二氧化硫等液化氣體裝卸單位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槽車和裝卸設施的維護保養,裝卸作業環境安全,
裝卸管理、裝卸復檢記錄等,特別是防止超裝措施。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嚴肅對待,限期解決。對情況嚴重的,主管部門應責成停產整頓。沒有防止超裝的可靠設施和措施的,不得再進行液化氣的充裝。
二、各主管部門和裝卸單位應切實加強對液化氣裝卸作業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改進裝卸設施,提高裝卸作業人員和押運員的責任心和專業知識。對充裝計量要實行專人覆核確認制度。在近期內實現液化氣體充裝和計量的自動化和聯鎖控制。
三、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修和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凡超期不檢修或維護保養不良,存在跑、冒、滴、漏問題的,不得充裝。
四、請各有關省(區、市)勞動部門將檢查情況及《通報》所涉及單位的安全問題,於四月底簡要書面報告我部鍋爐局。
附:鐵道部關於五起液化氣體自備罐車裝載超裝和途中發生漏氣事故的通報鐵運〔1987〕146號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九日
各鐵路局:
一九八六年以來,全路共發生五起液化氣體自備罐車漏氣和超裝事故:
1.1986年5月5日,石家莊煉油廠從良村發廣州局雲溪站的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安陽寶蓮寺,壓力上升到23.5kgf/平方厘米,安全閥啟跳,經用水降溫,壓力下到11kgf/平方厘米,續行至鄭州圃田站後,經鄭州煤氣公司鑑定為超裝,當即卸下42噸。
2.1986年8月9日,太原化工廠從太原北發煙臺地區珠璣站的液氯罐車,行至青島分局康家莊時,氯氣從壓力表管沙眼處逸出,造成農民兩人中毒,棉花、大豆30餘畝減產,經濟損失8700元。
3.1986年11月1日,東方紅煉油廠從北京良各莊發廣州下元站的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衡陽站,罐頂閥蓋部位發生嚴重漏氣,押運人未帶工具止漏,一路上閥蓋不斷噴射石油氣,直到下元站,嚴重威脅行車安全。
4.1986年12月29日,東方紅煉油廠從北京良各莊往廣州下元、石牌站發運23輛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衡陽站,其中一輛罐車壓力上升安全閥起跳,五輛罐車壓力超壓。衡陽站當即將這六輛罐車甩至冷庫走行線,並派出20餘人警衛監護,50米範圍內切斷明火,同時派消
防車沖水降溫。經衡陽市勞動局、株州車輛廠檢查,確認事故是因超裝引起安全閥起跳、冒液,從閥口衝出的液化氣高達10米,各車壓力表顯示23~32公斤不等,經急調液化氣罐車泄氣後,壓力下降到18kgf/平方厘米,再掛往株洲車輛廠處理,每車卸下5.6噸。由於安全閥
起跳,氣體衝出,衡陽站2台調機從早8點至夜23點停止了調車作業,市區交通被截斷。這23輛罐車的兩名押運人沒有押運證,對液化石油氣罐車的充裝情況及安全知識也不甚了解。
5.1987年1月29日,洛陽煉油廠自鄭州局留莊站發株洲北的石油液化氣罐車,行至城陵磯站,車長發現有嚴重漏氣。經有關部門檢查,漏氣系因罐車液面計滑管脫落。經岳陽化工廠分卸降壓,防止了事故惡化,但已干擾了運輸,影響一趟列車晚點。押運人周志、劉志全擅離職
守,押運至洛陽即下車。
液化氣體罐車裝運的都是液化了的易燃、有毒氣體,氣體逸漏會引起火災、中毒,並肇致人員中毒死亡,作物枯萎。液化氣超裝,還有可能引起容器爆炸,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對東方紅煉油廠、洛陽煉油廠、石家莊煉油廠、太原化工廠等單位的液化氣自備罐車的超裝、漏氣事故及押運
人擅離職守,過去鐵道部都曾通報過,但未引起各該工廠及有關鐵路局重視,至今仍未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對鐵路行車安全威脅極大。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特再提出如下要求,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立即向全局有關職工通報上述罐車事故和隱患,並組織有關人員就液化氣罐車的過軌、交接、傳送、掛運、押運、調車、編組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二、邀請省市勞動局及石油化工廳(局)於三月底前同赴液化氣體生產充裝工廠,檢查《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應據隱患的危害程度,分別採取停發、嚴格管理制度、限期改進等措施。要求工廠保證發運的罐車,罐體及壓力表,安全閥等附屬檔案良好,
作用正常,充裝計量準確,達到不漏氣、不超重、不超裝、不超壓。檢查結果請各局於四月底前報部。
三、車站應要求發貨單位落實添派押運人制度。押運人應熟悉貨物的物理、化學性質,熟知罐車的結構及各附屬檔案性能、使用方法及故障處理,經工廠安全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擔任押運工作。如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充裝前檢查,封車情況不明,押運人可拒絕押運。押運人須持有鐵路發給的
“押運人須知”,並隨帶必要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堅守崗位,全程押運,並就沿途溫度(外溫)、壓力變化等作好記錄。
四、鑒於液位計、流量計計重存在不少隱患,為有效防止超裝,各局應按化工部建議,要求充裝單位裝設軌道衡復檢充裝量,並限期解決。
198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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