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矯正性稅收是政府以矯正某些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不良經濟活動,達到生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為目的而課徵的稅收。由於在市場經濟中,私人生產者往往從本身支付的成本和獲得的利潤出發,在生產決策中不充分考慮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失,因而需要政府採取管理的措施,對私人的經濟活動加以矯正。這主要是通過稅收使外在影響內在化,以達到生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採用矯正性稅收是為了調整這些產品的價格,促進生產者和購買者考慮外在的成本,從而使市場價格能夠反映真實的資源機會成本。這種調整方式是英國經濟學家庇古首先提出來的,所以矯正性稅收也稱為“庇古式稅收”。在西方國家的稅收實踐中,矯正性稅收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但更多地適用於保護環境,控制和減少環境污染。隨著環境意識的提高和環境運動的廣泛開展,如何使人口―資源―環境―經濟協調發展,從而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甚至已經成為西方政府巨觀干預的第五個目標。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在眾多的控制環境的經濟手段,比如:補貼,綜合獎勵,污染許可,確定產權之中,作為現代巨觀經濟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的稅收,由於其所特有的優勢,在控制環境污染方面發揮了有效的經濟調節工具的作用,而且越來越被人們所廣泛接受。
理論
徵收環境稅的理論根源可以從“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論談起。他認為:市場經濟運行中,因為自然環境提供的服務不能由市場進行交易,所以,市場機制無法對經濟運行主體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作用。這種以危害自然為表現形式的外部性成本發生在市場之外,庇古稱之為“負的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產生了但沒有反映社會成本和未來成本,價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環境資源的社會邊際成本。為了克服這種“負的外部性”所導致的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政府應當實行干預措施,從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內在化,迫使其面臨真實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以達到控制其污染量,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目的。已開發國家用市場機制解決污染外部性作了詳細的分析發現,市場手段中環境稅是控制環境污染的一個頗具吸引力的方法。按照公共財政的定義,可將環境徵收定義為:政府擁有的與環境因素相聯繫的收入。它包括一切在反污染的政策框架中徵收的稅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與其污染行為相適應的價格,即對污染者每單位產出征收的與其在有效產出水平上所造成的邊際損害等值的稅,目的為了實現對納稅人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的改變。由於在庇古的理論發展而來,所以又稱“庇古稅”。
作用
污染者權衡保持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稅收和減少污染少交稅所獲收益,控制成本小於稅率,則污染減少,直到二者相等時,達到污染最優水平。這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優勢:首先在靜態條件下,因為只要有污染就會被徵稅,企業出於少交稅的目的也要控污;其次在動態方面,若稅率不變,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可以減少對未來稅收的支付,庇古稅這種提供進一步減少污染的動態效率與靜態效率一起被認為是與其他方式相比的主要特點。庇古稅對外部的不經濟有矯正性的功效。它通過稅收的方式對生產和消費中的外部成本進行矯正。使產量和價格在效率的標準上達到均衡,矯正的邊際私人成本,使企業認識到在社會層面上的成本。所以又名“矯正性稅收”。而作為矯正性稅收的另一角度的優勢在於,它很好的避免了稅收的扭曲性效應。比如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過高時,人們會以閒暇替代,有獎懶罰勤的副作用,相反,庇古稅正是對外部不經濟調整為經濟,是修正性的,在初衷上就避免了扭曲效應。
在實踐中,徵收環境稅、提供補貼、發放污染許可證、收取押金都是間接控制方法。徵收環境稅與提供補貼相比,是阻止而不是鼓勵資源流人污染嚴重的企業;無需確定污染的基準點,只需確定單位排放量的稅金就夠了;可附帶得到一筆財政收入。徵收環境稅與發售許可證相比,許可征的發售有膨脹的可能,存在炒買炒賣的投機性。徵收環境稅與收取押金相比,收取押金的操作相當麻煩,且只能限於很小的範圍內。由此可見,徵收環境稅的確是一個理想的環境保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