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基發〔2015〕16號
各市教育局、編辦、公安局、民政局、衛生計生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2005年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廳印發的《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實行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制度
登記註冊是學前教育機構取得合法地位,納入規範管理的必要途徑。《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明確提出:“依法實行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的管理,按照《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試行)》要求,結合年檢制度,對轄區內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進行梳理,已經取得《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園許可證》)且年檢合格者,換髮《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合格證》(以下簡稱《登記註冊合格證》);年檢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辦園資格。
二、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
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工作政策性強,面廣量大,各級教育、機構編制、公安、民政、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學前教育機構的登記註冊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審查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資格、頒發《登記註冊合格證》;機構編制部門負責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通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證明材料,縣級公安部門負責出具安全保衛人員和安全防範設施達標證明;民政部門負責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專業機構負責出具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進行企業法人登記;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出具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管
各有關部門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以縣為主、縣鄉共管、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機構的準入、管理和退出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管,建立完善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制度、年度檢驗制度、分類管理制度、動態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及公示制度等,特別要強化對學前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加大對非法辦園的清理整頓力度,規範辦園行為,提高辦園質量,確保兒童安全健康快樂成長。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全文
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規範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招收3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並對其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幼稚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轄區內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依法實行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五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資格,並頒發《登記註冊合格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工作。
第六條 中外合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經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註冊。
第七條 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前教育機構設定,應當符合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及幼稚園布局規劃,達到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二)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設定在安全、衛生、無污染的區域內, 園舍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規定要求。
(四)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園宗旨;有合法的機構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有符合國家要求的課程方案;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規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計畫。
(五)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名稱應當規範,並符合相關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可能對公眾造成誤導的詞語。學前教育機構應先到法人登記機關進行名稱核准。
第九條 申請籌設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主要包括: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況、辦園性質(公辦、民辦)、招生對象、辦園規模、辦園形式(全日制設餐、全日制不設餐、寄宿制等)、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法人證書等。舉辦者是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三)房屋使用證明,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鑑定報告。同時,自建、自購房屋的需載明產權;租賃房屋的需提供租賃契約。
(四)辦園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
聯合辦園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園協定書。
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學前教育機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申請籌設納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須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註冊表》)。
(二)提交籌設情況報告。
(三)提交學前教育機構章程。主要包括:名稱,地址,辦園宗旨,組織機構,招生範圍,招生對象和規模,資產數額及來源,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等。
(四)提供舉辦者房產證或租賃契約、房屋抗震安全鑑定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保衛人員和安全防範設施達標證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專業機構出具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舉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需提供風險承諾證明。
(五)學前教育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
(六)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擬任園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專業資格證明、健康合格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同意批准,並送達申請人。對不予批准設立的,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批准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由登記機關核發《登記註冊合格證》,並向社會公告。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還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登記註冊合格證》後,按照有關規定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登記註冊合格證》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按照有關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需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登記註冊合格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登記註冊合格證》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招生。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註冊:
(一)擬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規模、條件、性質及地址設定不符合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幼稚園布局規劃的;
(二)舉辦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在申請籌建中弄虛作假的;
(四)園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符合相應資格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學前教育機構年初向登記機關提交年檢報告(包括辦園方向、行政管理、人員資格及配備、教職工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保教質量、安全衛生、設施設備、資產和經費運行等情況),登記機關對學前教育機構開辦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達到相應標準的,視為年檢合格。年檢合格的,可開展新學期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登記註冊合格證》等有關證件,並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公示制度。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情況和年檢情況向社會公示,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實行學前教育機構統一標識制度,便於社會、家長監督。標識由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設計製作。
第十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制度。我省學前教育機構按照辦園水平一般分為示範性幼稚園、一類幼稚園、二類幼稚園、三類幼稚園。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評估定類,並視其辦園情況作類別晉升或降低處理。
第二十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施動態管理制度。以縣為主建立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條件、招生、收費標準、類別、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實施動態監管,並作為年檢和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經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隨意更名、合併、遷址、變更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如確需變更,必須由舉辦者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原登記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因故停辦時,舉辦者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原登記機關,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幼兒安置方案和教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經核准後,由登記機關監督實施,收回《登記註冊合格證》等有關證件,並發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取得《登記註冊合格證》擅自招生的、拒絕年檢或拒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擅自停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擅自變更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性質和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登記註冊合格證》及《登記註冊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設計式樣,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印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 月31日。2005年下發的《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