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僅限於對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我國刑法中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這類人僅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介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於對刑法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為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解釋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僅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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