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招收自費生的通知

直轄市招收自費生的通知,文發號是教學廳〔2005〕7號,於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頒發。

直轄市招收自費生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特區高等學校在內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自費生的通知

教學廳〔2005〕7號

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

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高等學校從2005年起在內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自費生。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高等學校在內地還將招收預科生和研究生。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招收內地本科自費生辦法

(一)招生學校

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

(二)報名

北京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均可報考香港有關招生學校。

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以下簡稱香港6所單招院校)的考生報名和諮詢事宜由招生學校負責,具體報名辦法由招生學校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協商後由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考生報名工作由各有關省級招辦統一組織,招生諮詢工作由招生學校負責,各有關省級招辦協助組織實施。

(三)信息傳遞

香港6所單招院校負責將考生的報考信息及時傳遞至考生所在地的各有關省級招辦,各有關省級招辦在商定的時間內將考生的高考成績、本地的一、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傳遞給香港6所單招院校。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與各有關省級招辦之間的信息傳遞內容及方式按內地普通高校招生有關信息傳遞的工作要求執行。

(四)錄取

錄取工作由香港8所招生學校負責。其中,香港6所單招院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本校對考生的面試成績錄取新生。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2005年起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有關省級招辦應將其安排在第一批次錄取,調檔比例由學校和有關省級招辦協商確定。各有關省級招辦對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錄取工作要予以充分重視,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錄取結束後,各有關省級招辦負責將香港8所招生學校已錄取考生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機構)招收內地自費本科生、預科生及研究生辦法

(一)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辦法

1.招生學校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2.報名

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均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報名並填報志願,也可直接向澳門5所招生學校報名。

3.信息傳遞

澳門5所招生學校負責將直接在本校報名的考生信息傳遞給有關省級招辦。各省級招辦應於當年的6月30日前將所有報考澳門5所招生學校考生的高考成績、報名表及本地的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等資料用特快專遞方式寄往各招生學校。

4.錄取

?

澳門5所招生學校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及本校的相關要求錄取新生。

(二)招收研究生辦法

1.招生學校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

2.招生宣傳、諮詢及招生章程

每年3月1日起,澳門3所招生學校可委託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登載各校的招生章程、專業介紹、報名申請表等相關信息以及招生宣傳材料,以便考生查詢,同時公布本校招生網站供考生直接諮詢。

3.報名

自“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登載澳門3所招生學校的招生章程後,考生可自行下載報名申請表並根據招生學校的要求將有關材料逕寄招生學校。

4.報名審核及錄取

澳門3所招生學校直接受理並審核考生報考申請表,決定是否面試和錄取。如面試,招生學校自行聯繫內地高校提供場地(有關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負責將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提前通知考生。

澳門3所招生學校自行決定錄取人選和獎學金生的人選(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考生不予錄取)。招生學校將錄取通知書直接寄給考生。

三、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的招生宣傳、諮詢及招生章程

各有關省級招辦負責向本地考生宣傳介紹香港、澳門的招生學校及招生辦法,並協助招生學校受理考生的諮詢。同時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也將接受招生學校的委託,登載各校的招生章程、學校及專業介紹、錄取名單等相關信息,以便考生查詢。

四、招生生源省份及生源範圍

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的香港、澳門13所高等學校面向內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具體省份是: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招收研究生的澳門3所高等學校在上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其生源範圍為在上述17個省份的普通高等學校且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也在上述17個省份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和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專業可招收戶籍為上述17個省份的非應屆本科畢業生)。

五、赴香港、澳門學校的證件辦理

凡被香港、澳門的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憑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赴香港讀書的新生還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檔案)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門的手續。

學生在香港、澳門期間,其內地戶口不予註銷。

六、入學新生名單備案

香港、澳門的高等學校於9月底前將全部已報到新生名單寄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高校學生司)備案,其中澳門高等學校的已報到新生名單由澳門高教輔助辦公室統一寄送。

七、學生管理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就讀期間,應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習期間的政治思想教育及遇到突發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分別負責管理和協助處理。

八、學歷、學位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業期滿,獲得高等學校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內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九、畢業生就業

在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學習的內地學生畢業後,自主擇業,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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