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軍隊院校招生制度,保證幹部選拔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以及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培養軍官和文職幹部的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工作。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生,是選拔培養軍隊生長幹部的重要環節,是加強軍隊質量建設,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基礎工作。
第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必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堅持德才兼備的選拔標準和全面衡量、擇優錄取、按需培訓、訓用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招收士兵學員,在逐級選拔的基礎上,實行軍事科目考核和全軍統一的文化科目考試;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從參加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中錄取。
第六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由總政治部歸口管理,實行總部、大軍區級單位以及部隊、院校分級負責制,以各級政治機關為主,司令機關和後勤機關協助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生辦公室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在總政治部幹部部設立全軍招生辦公室,由總參謀部軍訓訓、總後勤部財務部和衛生部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軍委、總部關於幹部培訓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規定;
(二)指導檢查全軍考生的選拔、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工作。
(三)組織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錄取、指導檢查入學新生的複查複試工作;
(五)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組織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大軍區級單位在本級政治部幹部部設立招生辦公室,由本級司令部軍訓(院校)部、後勤部衛生部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總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計畫,擬制本單位招生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指導所屬單位選拔培養士兵學員苗子、確定報考對象、對考生進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補習和思想教育;
(三)組織實施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士兵考生的錄取工作;
(五)指導所屬院校的招生和複查、複試工作;
(六)檢查所屬單位執行招生政策規定情況。
第九條 部隊軍、師級單位應當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團級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的招生政策規定和計畫;指導部隊選拔培養士兵學員苗子和考生;組織士兵考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和體格檢查。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還應當負責協調軍隊院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工作。
第十條 院校由教務、幹部、衛生等部門組成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幹部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總部的招生政策規定,按照計畫組織招生;
(二)培訓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員;
(三)審核錄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
(四)組織實施對入學新生的複查和複試;
(五)總結招生工作經驗,上報統計材料。
第三章 招生計畫
第十一條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依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和幹部隊伍補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幹部部門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 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計畫,由總政治部會同總參謀部下達;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面向本系統的招收士兵學員計畫,由該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計畫,會同司令部下達。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計畫,由總政治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制定。
第四章 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招生對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士兵考生,必須聽黨的話,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立志獻身國防事業,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指揮;工作積極,有培養前途。地方普通中學考生,必須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報考機要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中央軍委關於招收機要人員的政治審查條件。
(二)士兵考生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高中畢業士兵考生數量不足時,可以允許具有國中畢業文體程度的士兵報考指揮專業三年制中專班。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報大學本科或者專科班的,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報中專班的,應當具有國中畢業文化程度。
(三)報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服現役須滿一上以上;招考其他專業的士兵,股現役須滿兩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應當在本師級單位服役滿一年。地方普通中學考生一般應當是應屆畢業生。
(四)報考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上;報考其他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二歲以下;入伍時年滿二十歲的高中畢業士兵,年齡可以放寬到二十三歲(均截止當年一月一日)。少數民族士兵,年齡可以放寬一至二歲。
地方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下;國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十六歲以下(均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五)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未婚。
第十四條 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士兵,應當具有培養為基層指揮軍官的基本素質,在本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建制連隊戰鬥班擔任班長或者副班長滿一年(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海軍、空軍及兵種的初級指揮專業,在班長、副班長考生數量不足時,士兵骨幹也可以報考。
第十五條 報考體育、新聞、文學藝術等專業考生的其他條件,由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具備報考基本條件、德才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優秀士兵,可以限額免試保送入軍隊院校學習。
第五章 選拔和培養
第十七條 士兵考生的選拔和培養,是基層單位的重要職責,由團(旅)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士兵考生從學員苗子中確定,學員苗子從優秀士兵中選拔。
第十八條 選拔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從徵兵時抓起,優先選征品學兼優的高中畢業生入伍。新兵補入連隊後,黨支部應當按照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適時提出學員苗子預選名單,經營級單位黨委審查,報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學員苗子數量應當占年度兵員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條 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優先送教導隊培養,適時任命為班長、副班長和在其他骨乾崗位上鍛鍊,並結合士兵退伍等時機,對學員苗子進行篩選和調整。
第二十條 確定士兵考生,必須履行黨支部提名、民眾評議、營級黨委審查、政治機關考核、團(旅)級黨委審批的程式。考生名單要向全體士兵公布,其檔案送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選拔士兵保送對象,由營級單位黨委推薦,團(旅)級單位黨委提名,師、軍級政治機關審核,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審批。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張榜公布選拔結果。
第二十二條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對象確定後,應當安排軍事、文化強化訓練,以複習文化為主,一般由師級單位組織。
第二十三條 士兵考生填報志願,採取個人志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生可以填報兩個志願,並對是否服從調整錄取表明態度。《獻身國防事業志願書》必須由考生本人填寫。
第二十四條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院校應當加強招生宣傳,動員三好學生、學生幹部和有特長的學生報考軍隊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區、縣(市)重點中學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對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質、道德觀念、服役態度和工作成績,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現實表現,客觀、準確地作出鑑定。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報考軍隊院校。
第二十六條 對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工作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軍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條 報考軍隊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須參加軍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報考其他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參加考核的人數一般為參加文化科目考試人數的一點二倍。
第二十八條 軍事科目考核的內容和計分方法,由總參謀部軍訓部會同總政治部幹部部確定。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組織命題和擬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條 軍事科目考核的組織實施,以各級司令機關為主,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協助。考核成績由主考單位填入《軍事科目考核成績登記表》。
第八章 體格檢查
第三十條 考生的體格檢查,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規定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三十一條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體格檢查,必須在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或者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生應當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體格檢查表須經主檢醫師簽名和醫療單位蓋章。
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試
第三十二條 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的科目、分值,由總參謀部軍訓部會同總政治幹部部確定。命題、審訂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由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由各級幹部部門會同軍訓(院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高中畢業的士兵考生,文化統一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六門;國中畢業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四門。
第三十四條 士兵參加文化科目考試的人數為招生總數的一點五倍以上。考場設在師(旅)級以上單位,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監考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嚴格考場紀律。
第三十五條 考試結束後,必須按照保密要求將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閱卷評分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組織。文化統一考試成績應當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條 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文化統一考試,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七條 對士兵考生,應當根據招生數量、條件及專業要求,結合本人志願,從政治、軍事、文化、身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對象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確定,招生院校審核錄取。
第三十八條 初級指揮專業一般在本兵種士兵考生範圍內錄取,少數特殊專業在本專業士兵考生中錄取,其他專業統一錄取。進入錄取範圍內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試成績確定培訓層次,優先滿足本科和大專招生計畫。
保送對象免試入學僅限定於中專班,如本人參加文化統一考試,達到大專或者本科錄取要求的,優先入大專或者本科班學習。
第三十九條 對駐邊疆、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的部隊的士兵,以及駐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部隊的少數民族士兵,實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錄取中,應當給予他們適當照顧。
第四十條 士兵考生錄取工作於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結束。考生被錄取後,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記表》上籤署意見,簽發《士兵考生入學批准書》,連同文化統一考試試卷一併裝入考生檔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發《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必須公開,部隊應當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 錄取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招生院校應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填發《錄取通知書》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批准書》。
第四十二條 軍隊院校不得錄取士兵委託代培生和士兵自費生。
第十一章 複查和複試
第四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院校進行政治、身體複查和軍事、文化複試。複查複試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條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學前所在團(旅)級單位,《士兵考生入學批准書》隨即註銷,並連同其檔案在一周內轉回考生入學前的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部隊應當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學的考生,退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其檔案移交入學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經費
第四十五條 軍隊院校招生經費,由總後勤部制訂標準,列院校教育費科目,按後勤財務系統報領。經費開支範圍,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招收士兵學員的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體檢費,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掌握,其它經費由招生院校掌握;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軍訓(院校)部門按照標準統一分配。
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招生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實施獎勵。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試、錄取或者入學資格,對士兵考生,可以視情給予處分:
(一)塗改或者偽造檔案材料,假報年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民族、入伍時間、職務等,騙取報考資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體格檢查、院校複查複試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採取賄賂手段,取得報考、錄取或者入學資格的;
(四)有其他違反招生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紀律處分:
(一)塗改或者偽造考生的檔案材料、試卷、考試分數,在監考、閱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縱容或者夥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
(四)盜竊或者泄漏試題、答案、評分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三條 軍隊幹部入院校學習和軍隊院校招收飛行學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招生工作。具體細則,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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