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為目的港船上交貨價、目的港船邊交貨價(FOS)和目的港碼頭交貨價(關稅已付)及完稅後交貨價(進口國的指定地點)等幾種交貨價。
特點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是以目的地約定交貨點為分界線,只有當賣方在交貨點將貨物置於買方控制下才算交貨,才能向買方收取貨款。這種交貨類別對賣方來說承擔的風險較大,在國際貿易中賣方一般不願採用。
相關詞條——港船上交貨價
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如果買方指定了船隻,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前提是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被固定為供應本契約之用。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他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按F.O.B.價格成交,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與裝船有關的各項費用自然由負責辦理運輸事項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承租船運輸,按照航運慣例,通常在租船契約中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明確裝船、理艙、平艙費用的負擔問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裝船等費用的負擔問題上發生爭議,我們往往在F.O.B.之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這就產生了F.O.B.的變形。它們是以下幾種形式。
1、F.O.B.Linerteame(班輪條件),含義是裝船的有關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辦理。也就是,賣方不負擔這些費用,而由船方實際上是買方負擔。
2、F.O.B.UnderTackle(吊鉤下交貨),其定義是賣方僅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派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船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理艙費在內)這一條件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交到進入船艙並負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運費用。
4、F.O.B.Trimmed(平艙費在內)這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裝入船艙,並為保持船身的平穩,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填平補齊,上述各項費用均由賣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