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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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
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覆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
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
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監理人的職責

監理人應按被授予的職責許可權開展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1 核實進場原材料質量檢驗報告和施工測量成果報告等原始資料。
2 檢查承包人用於工程建設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使用情況,並做好現場記錄。
3 檢查並記錄現場施工程式、施工工法等實施過程情況。
4 檢查和統計計日工情況;核實工程計量結果。
5 核查關鍵崗位施工人員的上崗資格;檢查、監督工程現場的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報告。
6 檢查承包人的施工日誌和試驗室記錄。
7 核實承包人質量評定的相關原始記錄。

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

雖然監理契約的專用條款內註明了委託監理工作的範圍和內容,但從工作性質而言屬於正常的監理工作。作為監理人必須履行的契約義務,除了正常監理工作之外,還應包括附加監理工作和額外監理工作。這兩類屬於訂立契約時未能或不能合理預見,而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監理人完成的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託正常監理工作範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於委託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收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了時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範圍和內容等。

(2)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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