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監修負責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修改,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古代多把這類人或職位叫做“監修”,現在多叫做“監製”,在部分行業仍然有監修這一職位。在日本,ACG業界把提供專業意見的專業人士叫做“監修”,出版業把主編叫做“監修”。
1.監督修造。《魏書·樂志》:“ 正光 中,侍中、 安豐王 延明 受詔監修金石,博探古今樂事。” 宋 司馬光 《言永昭陵建寺札子》:“今逆禮傷孝,蠹財勞人,但使僧徒及監修之人因此為名。” 明 陸采 《明珠記·橋會》:“今日本縣差人修橋,官人及早趕上,站在 渭橋 邊,只做監修橋的官府。”《清會典·工部一·尚書侍郎職掌》:“巡幸則飭守土官以治道,凡京工之歸部者,得旨則監修。”
2.指對書籍修纂工作的監督。《舊唐書·李吉甫傳》:“時 吉甫 監修國史。” 明 朱國禎 《涌幢小品·不列監修官》:“ 宋太祖 晏駕, 若水 監修《實錄》。” 章炳麟 《中國通史略例》:“設局修史,始自 唐 代,繇 宋 逮 明 ,監修分纂,汗漫無紀。”
3.監督編修書籍之官。《宋史·沉倫傳》:“史官 李昉 、 扈蒙 撰《太祖實錄》五十卷, 倫 為監修以獻。”《宋史·錢若水傳》:“ 呂端 雖為監修,以不涖局不得署名。”
國史
監修國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的官員。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燾時期,司徒崔浩就曾“監秘書事”、“綜理史務”(註:《魏書》卷35,《崔浩傳》。)。這裡的“監秘書事”實際就是監修國史(註:雷家驥:《中古史學觀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紀北朝官修制度的變化與風氣》,台灣學生書局1990版,第413頁。)。北齊修撰國史,監修人員徑稱“監國史”,當時重臣如高隆之、趙彥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職。北周無“監國史”之名,但大臣趙善曾“監著作”(註:《周書》卷34,《趙善傳》。),實即監修國史。
唐朝設監修國史,就目前史料來看,肇始於貞觀時期房玄齡擔任此職,具體時間各書記載則稍有歧異,如《貞觀政要》卷2《任賢》說是“(貞觀)三年,(房玄齡)拜尚書左僕射、監修國史”,《舊唐書》卷66《房玄齡傳》則云:“(貞觀)三年……明年,代長孫無忌為尚書左僕射,改封魏國公、監修國史。 ”據此, 房玄齡之出任監修的時間一說為貞觀三年(629)一說為四年(630)。
但按《舊唐書》卷2《太宗紀上》, 房升任尚書左僕射在貞觀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 因此《舊唐書·房玄齡傳》的記載應有誤,監修國史之設當依《貞觀政要》,在貞觀三年(629)。貞觀三年(629)之後,監修國史的設定遂形成定製,直至唐朝滅亡。
監修國史制度,作為唐代史學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加強當局對國史修撰的控制。對這項制度,各種史學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語焉不詳,或有錯誤。茲謹掇拾有關史料試做考述,以期有助於對這一制度的認識。
監修國史,作為官方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的總負責人,其具體職責史無明文,但從有關記載來看,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奉詔引進史館修撰人員。
高宗鹹亨年間,大臣許敬宗曾主持編纂國史,為高宗所不滿,於是便由監修國史劉仁軌等“引左史李仁實專掌其事”(註:《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進行刊改;中宗景龍年間,名史家劉知幾曾進入國家修史機構——史館工作,據他自己說,是奉監修國史的“高命”(註:《史通》卷20,《忤時》。)。《唐會要》卷64《史館下·史館雜錄下》有如下一段記載: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遺樊紳、右拾遺韋處厚、太常博士林寶,並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員外郎獨孤郁充史館修撰,兼判館事,又以兵部尚書裴為太子賓客。以疾罷相,拜兵部尚書,久未任朝謝。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復監修國史,與有隙,又以抱病方退,不宜以《貞元實錄》上進,故史官皆罷,亦更移散秩。
據此,史館原史官的罷免、新史官的任命都決定於監修國史。按《舊唐書》卷14《憲宗紀上》、《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和《冊府元龜》卷556《國史部· 采撰二》,《德宗實錄》已於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等撰成奏上, 而且修史諸人各已受賞進秩,因此,此條記載所記李吉甫之事未必屬實,但聯繫李仁實、劉知幾修史、入館的經過,其所反映的由監修國史決定史官任免的情況則應是可信的。劉知幾曾對大臣監修國史有所批評,說他們“凡所引進,皆非其才,或以勢利見升,或以乾祈取擢”(註:《史通》卷10,《辨職》。),這也從反面說明史館修撰人員的引進升降是由監修國史負責的。
第二,負責史書編修工作。
中宗景龍二年(708)四月, 大臣韋巨源等五人同時擔任監修國史,時為史官的劉知幾“以監修者多,甚為國史之弊”,憤然“求罷史職”(註:《唐會要》卷64,《史館下·史館雜錄下》。),並對此提出嚴厲批評:“頃史官註記,多取稟監修,楊令公則雲必須直書,宗尚書則雲宜多隱惡。十羊九牧,其令難行;一國三公,適從何在?”“夫言監者,蓋總領之義耳。如創紀編年,則年有斷限;草傳敘事,則事有豐約。或可略而不略,或應書而不書,此刊削之務也。屬詞比事,勞逸宜均,揮鉛奮墨,勤惰須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職;某傳某志,歸之彼官,此銓配之理也。
斯並宜明立科條,審定區域。倘人思自勉,則書可立成。今監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無遵奉,用使爭學苟且,務相推避,坐變炎涼,徒延歲月。”“比者伏見明公,每汲汲於勸誘,勤勤於課責,或雲‘墳籍事重,努力用心’,或雲‘歲序已淹,何時輟手’。切以綱維不舉,而督課徒勤,雖威以刺骨之刑,勖以懸金之賞,終不可得也。”(註:《史通》卷20,《忤時》。)從劉知幾的這幾段話來看,對修史原則做出具體的斟酌決斷,對修史人員做出適當的分工安排,對修史過程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都在監修國史的職責範圍之內,只是景龍年間,監修過多,沒有較好地履行上述職責,才招致劉知幾的強烈不滿和嚴辭批評。
第三,裁斷疑難。
唐朝曾在宮禁之中設立史館,作為修撰國史的場所,目的是“重其職而秘其事”。但玄宗開元年間,卻屢有犯禁,“張說在家修史,吳兢又在集賢院撰錄”,使“國之大典,散在數處”。針對這種情況,開元十五年(727), 宰相李元瀾ㄒ欏巴?賬檔染褪飯?參詳撰錄”(註:《唐會要》卷63,《史館上·在外修史》。又,李元撈岢黿ㄒ櫚氖奔洌?短苹嵋?紛鰲岸?迥輟保?涫崩鈐?早已作古,顯誤。)。兩《唐書·李元來?肪?叢仄湓?渭嘈薰?罰?淮又釷?看,從開元十五年(727)監修國史張說致仕至十七年(729)宰相蕭嵩出任監修國史,其間缺乏監修國史的人選記載,而此時恰為李元澇紫?任期,承乏者當即李元潰?岢鏨鮮黿ㄒ樵蚴撬?×思嘈薰?返鬧霸稹?永貞年間,“史臣所有修撰,皆於私家紀錄,其本不在館中”。
為了糾正這種“乖闕”,監修國史韋執誼建議“自今已後,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曆,凡至月終,即於館中都會,詳定是非,使置姓名,同共封鎖。除已成實錄撰進宣下者,其餘見修日曆,並不得私家置本”。(註:《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又,韋執誼提出建議的時間,《唐會要》作“貞元元年”,韋執誼之任相在永貞元年(805 ),《唐會要》誤。)館外修史雖為監修國史們一再反對,但由於史官均系兼職,為保證修史的連續性,有時又不得不採取變通措施。這也由監修國史提出解決辦法,如長慶三年(823), 史官沈傳師出任湖南觀察使,他所負責的一部分史稿,就由監修國史杜元穎上書皇上,“伏望勒就湖南修畢”(註:《唐會要》卷63,《史館上·在外修史》。)
第四,審正史稿。
史書修成之後,在奏呈皇帝以前,都要先經由監修國史審正。如憲宗元和年間,史官韋處厚撰成《順宗實錄》三卷,但監修國史李吉甫認為“未周悉”,又令史官韓愈重修。韓愈與其他史官沈傳師、宇文籍等“共加採訪”、“尋檢詔敕”,終於修成五卷本新《順宗實錄》。韓愈本人對此書評價甚高,認為“削去常事,著其繫於政者,比之舊錄,十益六、七。忠良奸佞,莫不備書,苟關於時,無所不錄”。即使這樣,李吉甫仍然“慎重其事”,將《順宗實錄》帶回家中,“欲更研討”。(註:《韓昌黎文集》卷8, 《進順宗皇帝實錄表狀》。) 除以上數點外,監修國史有時還親操刀筆參與修史工作,高宗時,許敬宗任監修國史,為國史寫了“高宗本紀及永徽名臣、四夷等傳”,“又起草十志,未半而終”。(註:《史通》卷12,《古今正史》。)憲宗時,裴任監修國史,參與了《德宗實錄》的寫作,《舊唐書》卷120《郭子儀傳》後的史論就出自他的手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