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力推銷

( best efforts )

即承銷商只作為發行公司的證券銷售代理人,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證券,發行結束後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發行風險。因此,盡力推銷也稱代銷。採用這種方式時,投資銀行與發行人之間純粹是代理關係,投資銀行為推銷證券而收取代理手續費。盡力推銷一般再以下情況下採用: ① 在投資銀行對發行公司信心不足時提出; ② 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發行公司為減少發行費用而主動向投資銀行提出採用; ③ 在包銷談判失敗後提出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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