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從2010年2月1日起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將不再收取。
原《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第一次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後的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這種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的繳納方式要求,自申請日起滿二年,不管申清人是否獲得專利權,都得一年一繳,程式複雜,而且容易出錯。第二次修改並於200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將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的繳納方式改為:“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併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這一修改表明,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沒有獲得專利權,則不必繳納申請維持費,只有在授權時才需要繳納這種繳納方式不僅大大方便了發明專利申請人,而且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存在繳納專利申請維持費的問題。
規定理由
維持費的交納範圍僅限於發明專利,而且必須定期繳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如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繳納上述費用。即被視為自動放棄專利權。這種規定的理由主要是:
(1)能有效地促使專利權人衡量維持專利的價值,有利於大批專利及時成為一種社會財富,供公眾無償使用;
(2)補償專利局在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及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實際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