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 (Health Insurance)對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損失、費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殘廢,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疾病保險的責任範圍可包括:(1)工資收入損失;(2)業務利益損失;(3)醫療費用;(4)殘廢補貼;(5)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補貼等。疾病保險一般不包括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各項損失。更短一點的定義: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契約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基本信息

區別醫保

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屬於健康保險,都是以被保險人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但他們也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保障範圍不一樣,醫療保險保障範圍更廣。
疾病保險,也就是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對那些會威脅到生命或者花費比較大的重大疾病。而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就寬了很多,從一般的闌尾炎癌症都在醫療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第二:賠償標準不同。
疾病保險是定額賠付。也就是只要患契約規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立即按照保險金額賠付。比如保額20萬,那保險公司就賠償20萬。
醫療保險是按實際所用醫療費來賠付。比如保額1萬,住院花費了5000元,那保險公司可能會賠償4000元(實際費用的80%)
第三:保險期間不同。
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只有一年。投保,如果一年內沒有住院,那保險契約就終止了,要想繼續得到保障,就得再交錢續保。
疾病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都在二十年以上,甚至是終身型的。

保險國情

對因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中斷就業的受保人支付的現金補助,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方式。其作用是對勞動者因生理功能被破壞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通過社會承擔責任來給予彌補,使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疾病保險1883年起源於德國,現已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
疾病保險有法定的資格條件,需要合格的醫生出具關於患者病情的證明以及必須停止工作的建議。疾病補助金的標準,按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制定的102號公約,即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疾病補助金加上家計調查津貼,應達到一個標準勞動者(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的妻子和子女2人)收入的45%,後來改為60%。
疾病補助金的發放期限,國際勞工組織102號公約規定最低為26周;1969年的130號公約即醫療照顧與疾病補助公約規定延長到一年。世界上許多已開發國家已把疾病補助金的發放期限放寬到2~3年,並在發放期滿後,立即轉為支付殘疾補助金,標準與疾病補助金的標準相同。
中國的疾病保險待遇包括疾病補助金和疾病救濟金兩項。其中,企業職工因病停止工作,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內,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60~100%的疾病補助金;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上,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40~60%的疾病救濟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病休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休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齡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滿10年的,發給原工資;連續病休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齡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滿10年的,發給80%。

保險價格

一般是醫療保險要比健康保險要貴。比如對於一個30歲的人來說,保額一萬的醫療保險,每年交費也就四五百左右吧。但如果買消費型的疾病保險的話,保額可以到二十萬。但市場上占主流的疾病保險,比如民生的如意三寶,一般都是帶返還的,所以每年交費都是好幾千。其實這好幾千裡面大部分是存起來了,以後還是返還給你的,並沒有消費掉。商業疾病保險

主要類型

按保險期限劃分

定期保險

以重疾保障為主險,在一定期限內給於保障,一般採用均衡保費。這類重疾險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歲買就只能保障到50歲,30歲買就只能保障到60歲,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說明的是,這種保險雖然是主險,但是也屬於消費型的,沒有理賠則不能返還保費。

終身保險

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終身的保障。終身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險人身故;另一種是當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約定的極限年齡(如100周歲)時,保險人給付與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相等的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一般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都會含有身故保險責任,因風險較大費率相對比較高。

按給付形態劃分

額外給付保險

需要同時購買其它主險,例如同時投保終身壽險或者養老保險,屬於消費型險種,自然費率設計比較多見。也就是三十歲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繳費至60歲後每年都要超過幾千,且不發生理賠時保費不能返還。身故給付現金是按照主險的保額進行理賠的。

提前給付保險

需要同時購買其它主險,多數限定在同時投保終身壽保險(被保險人活著是拿不到錢的那種保險就叫終身壽險),屬於消費型險種。身故給付現金同樣是按照主險保額進行理賠的。

在這裡,凡是看見有“提前給付”字樣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個極為顯著的特徵——附加的重疾一旦發生理賠,主險的保額要相應減去理賠數額。例如投保20萬終身壽附加提前給付重疾10萬,如果發生重疾理賠得到10萬,終身壽則要減去已理賠的10萬,由20萬變為10萬。如果終身壽和附加提前給付各投保10萬,一旦發生重疾理賠,主險減後為零,保險契約就會終止的喔。

(至於為什叫提前給付,據說某公司的條款是只要確診就會先支付50%的保額理賠)

獨立給付保險

獨立給付主險型重大疾病保險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而且其責任是完全獨立的,並且二者有獨立的保額。如果被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死亡保險金為零,保險契約終止,如果被保險未患重大疾病,則給付死亡保險金。此型產品較易定價,只需考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和死亡率。但對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嚴格。

比例給付保險

按比例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是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計,主要是考慮某一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死亡率、治療費用等因素,來確定在重大疾病保險總金額中的給付比例。當被保險人患有某一種重大疾病時按契約約定的比例給付,其死亡保障不變,該型保險也可以用於以上諸型產品之中。

回購式選擇型保險

回購式選擇型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在我國尚屬空白。該型產品是針對提前給付型產品存在的因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而導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設計的,其規定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在某一特定時間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費率買回原保險額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險人再經過一定時期仍存活,可再次買回原保險總額的一定比例,最終使死亡保障達到購買之初的保額。回購式選擇帶來的逆選擇是顯而易見的,作為曾經患過重大疾病的被保險人要按照原有的費率購買死亡保險也有失公平。因此對於“回購”的前提或條件的設計至關重要,是防範經營風險的關鍵。

主險捆綁附加

多以生死兩全保險為主險,捆綁附加重大疾病險。所謂兩全險就是保障期限內身故保險公司要給錢,保障期限後沒有身故保險公司也要給錢的那種保險。這類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都在80歲期滿,附加上重疾後就成為過去最常見的有病賠病,無病返錢的那種保險。在這種保險中,附加險是不標明費率的,已經計入兩全主險費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費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險保障期等於兩全險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歲左右。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