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局

(七)指導和協調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人才培養工作,參與組織企業人才的引進和委託代培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行業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和指導經濟幹部,相關企業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工種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十三)研究指導全市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相關企業改革改制工作規劃並指導協調其改革改制工作;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和維穩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擬訂糧食行業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全社會糧食統計工作;指導糧食企業開展產業化經營;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畢節地委辦公室畢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畢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畢委辦字〔2010〕10號)和《中共畢節市委畢節市人民政府關於畢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畢市黨發〔2010〕]5號)和《畢節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畢市府通〔2010〕25號),設立畢節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經濟貿易局、原市糧食局的職責全部劃入。
(二)將原市煤炭局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料、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管理職責交由市安監局負責外,其他職責全部劃入。
(三)將原市鄉鎮企業局除農產品加工管理以外的職責全部劃入。
(四)將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整合劃入,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擬定全市能源行業規劃和產品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電力等能源的行業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對規劃內的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報批或核准,負責鹽業行業行政管理。

主要職責

畢節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局主要職責:
(一)調節全市近期工業和能源經濟運行,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和管理;推進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
(二)編制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規劃,擬定相關計畫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及地方性的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聯繫工商領域的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承擔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業和能源各行業的協調與推進;推進生產性服務業、裝備製造業和汽車製造業的發展;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工業園區發展規劃,擬定政策措施,推進工業園區建設;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指導協調菸草工業和專賣管理工作;參與協調藥品儲備與管理;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煤炭開發、煤層氣、煤制燃氣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等;承擔電力(火電、水電)、石油、天然氣和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的行業管理,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對全市工業和能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監測分析,對有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發布和引導;擬定近期工業和能源經濟運行調整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業和能源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煤、電、油運行調度和協調保障工作;承擔工業用煤,成品油的協調和緊急調運工作;協調煤炭、電力生產調度;參與協調交通和鐵路綜合運輸;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行業安全有關工作;綜合協調應急狀態下重要工業品的供應保障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市工業和能源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和省、地、市財政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上報或批准、備案、核准固定資產項目;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指導相關企業的貸款方向,並進行項目的等級備案和監督;制定工商企業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監督;制定工商企業利用外資貸款的投資;研究提出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租賃等工作的有關政策並實施監督;承擔全市工業和能源技術改造管理和資金安排工作,組織和指導相關企業技術創新、引進、改造;參與工業和能源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減免稅審核工作;負責工業領域投資項目設備的創新、引進、招標工作。
(六)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協同有關部門對能源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參與並指導協調工業和能源行業生產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參與協調民爆器材行業生產、銷售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
(七)指導和協調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人才培養工作,參與組織企業人才的引進和委託代培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行業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和指導經濟幹部,相關企業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工種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八)貫徹執行工業和能源行業的有關政策法規;對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的有關證照進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行業行政執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及標準的規定,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組織開展相關行業和重點用能單位和節能管理及節能監察執法工作;指導工業和能源行業領域協會、商會、學會工作。
(九)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市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配合組織開展市內國家和省地市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及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與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工作和擬訂省地市財政技術創新資金年度計畫並參與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產學研結合,推進企業創新體系建設,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工作。
(十)貫徹實施節約能源和促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編制並實施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的節能、資源整合利用(含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清潔生產的規劃,擬定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並監督管理相關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及認定工作,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工作;擬定省地市財政用於工業和能源節約專項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循環經濟建設,承擔散裝水泥生產發展和行業監管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市與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負責組織徵收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價格調節基金,提出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議。
(十二)負責全市中小企業(含鄉鎮企業,下同)、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指導、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編制提出全市中小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組織指導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推動中小企業改革,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市財政下撥的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信用擔保、小額貸款行業。
(十三)研究指導全市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相關企業改革改制工作規劃並指導協調其改革改制工作;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和維穩工作。
(十四)依法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提出需由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名單;監督指導商業、糧食流通企業加強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的運營,力求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企業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企業清產核資及資本權屬界定和登記管理。
(十五)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參與指導相關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審核工作。
(十六)開展全市工業和能源對外合作與交流;協調相關行業的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或報批工業和能源(煤炭、煤層氣、電力、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重大投資和技改項目;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區城化合作、國際化經營;承擔中央駐市內相關企業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十七)推進商品流通行銷方式的改革、指導連鎖經營、代理制、配送制等工作,組織指導舊貨流通、實物租賃等流通方式的改革,負責全市商品市場的預測,提出調控市場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市關係人民生活重要商品儲備和風險基金的管理,按照規定對酒類流通、生豬屠宰市場、拍賣、典當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救災重要商品的調撥、供應、儲備和民族貿易工作。
(十八)培養和發展商品市場、統籌規劃商品市場體系,重點搞好全市性、區域性的商品批發市場,餐飲服務網點和商辦工業規劃,負責全市商品市場的檢測管理工作。
(十九)指導、協調、服務全市商品流通企業、商辦工業、服務業工作;合理規劃商品市場布局,引導各類企業,積極參與市場競爭。
(二十)擬訂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系改革;擬訂糧油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十一)承擔糧食供應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職責,提出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原則的建議;承擔指導協調糧食最低收購價格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產銷合作工作,負責指導市內糧食餘缺調劑工作。
(二十二)提出全市儲備量規模建議;負責糧油儲藏技術和標準的推廣套用;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計畫並監督實施,做好市級儲備糧管理和指導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二十三)執行糧食流通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糧食收購許可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擬訂糧食行業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全社會糧食統計工作;指導糧食企業開展產業化經營;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五)承擔保障駐畢節地區部隊軍糧供應工作。
(二十六)擬訂全市糧食收購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糧食直補資金及各項專款使用計畫並監督管理。
(二十七)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
(二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地區工業能源委、商務局、糧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畢節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文印、檔案、督查、安全保衛、保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信息發布、機關目標績效管理、後勤服務、黨組會和行政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等工作;協調各股室有關業務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員勞資、專業技術職務報審和出國(境)人員審查及申報工作;負責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培養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技術培訓、智力引進、人才交流工作。編報本部門的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
(二)經濟運行市場監管股
監測分析全市工業和能源經濟運行態勢,擬訂工業和能源行業經濟運行的政策措施,承擔行業運行統計,預測預警並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建議。參與全市企業扭虧增盈年度計畫的編制,參與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的研究,制訂編制中長期規劃。承擔全市煤、電、油、運要素平衡協調和產、運、銷銜接工作;參與市內鐵路運輸協調工作;承擔商業石油儲備的監督管理和成品油的運行、應急調度;負責市內成品油加油站、網點建設規劃和報批工作;綜合協調應急狀態下重要工業品的供應保障工作,參與重要物資的應急調度。負責工業和能源市場資格許可及監管工作,工業企業和物資流通的行業管理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
(三)規劃發展與技術創新股
提出全市工業和能源發展戰略建議和重點行業生產力布局,重點產品結構的調整與方案,指導相關產業布局和產業轉移;提出工業和能源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指導相關企業技術改造,管理省地市財政用於相關企業技術改造的資金,擬訂地市級財政技術改造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按照省地市規定的許可權承擔全市工業和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備案、核准工作。負責工業和能源項目法人準入條件的初審上報工作;參與全市工業和能源固定資產投資減免稅審核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相關行業合作開發利用工作。
編制並實施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規劃;推進產學研結合和企業創新體制建設,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工作;組織由全國和省地在市內實施的科技重大項目和全市工業和能源新產品開發、技術推廣、重大技術裝備、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等項目及工業和能源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工作;負責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工作
負責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工作,制定和實施基地各項規劃,負責其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開展基地項目招商工作,為進入園區的企業做好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基地內經濟運行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基地內社會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 商務工作股
貫徹執行國家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推進商品流通行銷方式的改革、指導連鎖經營、代理制、配送制等工作,負責全市商品市場的預測,提出調控市場的政策建議。
執行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重要工業品的市場專題調研,提出對外貿易的建議;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動合作和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執行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動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吸引外資工作,擬訂全市吸引外資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外資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進出口、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承擔以市人民政府、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局名義主辦和協辦的貿易洽談會、交易會、博覽會。
承擔外經貿、商品流通、餐飲、酒店服務業、商辦工業、工業企業和物資流通的行業管理,組織擬訂餐飲業、飯店業、肉類加工業、調味品工業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餐飲業、飯店業的分等定級和申報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型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按照有關規定對散裝水泥流通、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等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監察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並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執行酒類流通管理政策,配合組織實施全市酒類流通銷售許可和酒類流通溯源制度;監測全市酒類流通信息,依法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酒類流通市場的管理。
(五)煤礦建設與煤炭管理股
負責依法按規對全市煤炭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監管、檢查、指導和配合竣工驗收;分析、整理煤炭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指導煤礦開發項目的諮詢評估和煤礦開採方案設計、初步設計的初審、上報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市煤炭基建信息的調度、統計、分析和歸口上報。
承擔全市煤炭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地煤炭生產技術政策、規範和標準,擬訂全市煤炭生產技術政策、規範和標準;承擔煤炭供應協調保障重點行業、企業用煤需要。指導、督促、協調、調度農民生產生活用煤供應管理工作,負責煤炭合法銷售管理,配合打擊非法採煤(採礦)工作;承辦《煤炭產品經營資格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初驗、報批及監管工作;指導煤礦企業生產技術管理;負責煤礦生產地質報告的初審和報批;參與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淘汰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負責煤炭行業的生產協調及監管工作;負責組織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突出危險性等級鑑定報批,礦井通風能力、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等工作;負責煤炭生產信息的調度、統計、分析和歸口上報。
(六)化學、裝備、消費品、原材料工業股
承擔全市化學工業行業管理工作;編制提出全市化學工業發展規劃,擬訂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地化工行業標準;擬定市化工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市內化工項目實施,產業布局和產業轉移;負責全市化工情況的調研、收集、整理及其生產等信息的調度統計、分析和歸口上報。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地有關經濟政策和行業法規,對全市工業和能源行業中的機械、汽車、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等實施行業管理工作;配合編制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擬定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協調有關重大裝備項目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負責重大技術裝備的技術引進和消化創新;工業和能源領域投資項目機電設備招標工作;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汽車的準入事項。
承擔全市輕紡、家電等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食品、醫藥行業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行業規劃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業建議;承擔鹽業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協調藥品儲備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菸草工業生產和專賣管理。承擔冶金、建材、鋼鐵等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市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新材料的研發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藥準入事項,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工作。
(七)企業改革發展股
貫徹執行國企改革相關檔案的規定,編制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市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和維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中小企業(含鄉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與措施,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負責市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和信用擔保、小額貸款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負責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中小企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負責市內非公有制經濟投訴相關工作;組織和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區域化、國際化經營,指導工業和能源領域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工作。
(八)國資監管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地、市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研究起草市內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規章辦法;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承擔所監管企業股東會事項審查的組織工作;監督規範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及支出管理,對所監管企業資本收益的使用以及國家劃撥的各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和保值增值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運行評價和經營績效考核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決策追究的意見和措施;依法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進行調控,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獲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九)糧食工作股
擬定全市糧食與流通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承擔協調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工作,負責全市糧食統計工作,承擔指導和引導社會多元主體和國有糧食企業搞活糧食流通工作。
指導全市糧油儲備巨觀布局和監督管理,提出全市儲備糧的總體布局,規模、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建議;提出市儲備糧輪換計畫審核建議並督促實施,承擔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儲糧單位儲備糧的管理和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擬訂糧食行業發展、糧油產業發展及糧油批發市場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企業開展產業化經營和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技術的推廣工作,承辦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承擔保障駐畢部隊軍糧供應協調管理工作。
擬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辦糧食收購許可的相關工作。
擬定糧食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有關糧食財務、會計、稅收、信貸制度,調查了解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並進行指導,負責管理全市糧食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對全市糧食企業財務編制有關計畫、決算、匯總報表等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調撥資金預測和各項費用、補貼、基金及其他政策性補貼的管理、監督檢查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安全生產管理股
負責全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及礦山安全生產信息調度、統計、分析和歸口上報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建設、生產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建設進行管理,參與、協調煤礦建設、生產重特大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業的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及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工作,承擔民爆器材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申報、頒證及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民爆器材銷售企業倉庫、倉儲實施建設項目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民爆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民爆器材產品質量監督和科研項目管理。

人員編制

畢節市工業經濟貿易和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股級領導職數1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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