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系指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由上級下達和本級預算安排的用於專項建設、重大項目建設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社保、國債、支農、教育、衛生、房改、公積金、計生、移民、民政等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情況實行分級監督檢查。派駐監察機構對本系統本單位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察機關不參與項目竣工後的驗收工作。
第五條財政及有關部門收到中央、省專項資金的指標或地區確立的專項資金指標後,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有關項目資金數額、用途等情況書面報送監察機關備案。
第六條監察機關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研究分配專項資金指標和項目審定,有關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報送監察機關備案。
第七條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將項目立項、資金使用預算報告、決算報告、項目實施工程進度、竣工驗收情況報送監察機關備案。
第八條專項資金監管部門、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監控機制,開展專項資金項目內部審計工作,將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監察機關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工作。各級監察機關每年要立項對一至二項專項資金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同時,要會同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對其他專項資金及其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條監察機關在監察檢查過程中發現專項資金的使用存大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政府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騙取、套取、擠占、截留、挪用、貪污、私分和其他違法違紀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專項資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虛假項目、劣質項目和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要嚴格追究責任,並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畢節地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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