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主要用於煤礦安全技改及與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其它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具備主要的自籌或其它配套資金的能力,並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明確資金來源及構成比例。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礦井瓦斯、通風、防塵、防滅火等綜合治理;
(二)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推廣先進支護工藝技術,加強頂板管理;
(三)採用先進技術防治煤礦水害;
(四)礦井供電系統穩定性改造;
(五)煤礦安全監測監控遠程聯網暨安全管理網路系統建設;
(六)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建設;
(七)與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其它項目。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地區安監局:負責組織煤管、物價(煤調辦)、經貿、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各縣市區申報的煤礦企業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項目進行審定並向管委會提出建議或意見;負責督促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大批准項目的實施和建設力度。
第六條地區煤管局:負責指導煤礦企業制定瓦斯治理和監管工作,參與煤礦申報瓦斯治理利用項目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地區物價局(煤調辦):負責協調劃撥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並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參與煤礦申報瓦斯治理利用項目的審查工作。
第八條地區審計局:負責對有政府投入的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項目預算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參與煤礦申報瓦斯治理利用項目的審查工作。
第九條地區監察局:負責對煤礦申報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建設項目的審批、監管、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條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煤礦企業申報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建設項目具體組織實施;上報建設情況及組織驗收,上報備案工作。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條件。凡申報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使用計畫的項目,必須符合第四條規定的項目。申報項目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申請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配套資金的有效證明和承諾;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
(四) 其他檔案、資料(由項目單位或其委託諮詢、科研、設計單位負責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及有關承諾、證明、圖紙等)。
第五章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原則針對具體項目進行安排,對重點產煤縣和承擔重要電煤供應任務的煤礦在安排項目時可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原則上根據資金使用計畫,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收到的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補助經費,必須嚴格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帳戶。
第十五條嚴格項目管理制度。涉及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的基本建設項目,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加大投資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力度,切實保證建設項目質量,確保發揮效益。屬於用於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監管項目所需工程材料及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進行採購。
第十六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月末以書面形式向縣市區煤調辦、安監局、煤管局報告本企業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縣市區在每季度末將情況匯總上報地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地區煤調委在年度工作結束時,召集涉及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工作相關部門,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綜合評估,並作出綜合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建立檢查制度。地、縣市區煤調辦、安監、煤管、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適時檢查。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企業應積極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的項目在實施中必須採取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合格產品,保證產品安全可靠使用,嚴禁弄虛作假和使用假冒偽劣以及低價傾銷的劣質產品。
第十九條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逐級上報地、縣市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說明原因,並將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和補助經費全額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要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留作行政經費、流動資金或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補助經費計畫以外的其它項目,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和補助經費,並對項目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畢節地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