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簽署
1985年6月14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SCHENGEN)簽訂申根協定。該協定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頒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便可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內在所有申根成員國內自由旅行,但從第二國開始,需在3天內到當地有關部門申報。
為了建立一個具有共同外部邊界而沒有內部邊境檢查的區域,所有參與國必須執行同樣的入境標準。舉例來說,這意味著,所有申根國家必須就哪些第三國國民需要辦理簽證的問題,執行統一規定。另一方面,訪問者持有的簽證一般在全部申根國家同樣有效。進一步而言,所有的參與國必須信賴其他國家進行適當邊境檢查的能力。這就是為什麼在申根一攬子協定中,也包括申根地區外部邊界檢查措施的執行規定。
申根一攬子協定還包括參與國警察當局之間的合作條款。共同信息系統使申根國家的警方能夠發布通緝罪犯、失蹤人員和被盜財產警告。
歐盟在司法與內政領域的合作,已逐漸擴大到申根合作範圍以外。這一趨勢將朝著加強各國警方與檢察機關的合作、統一民事、刑事立法和執行共同移民與庇護政策的方向發展。然而,申根協定並不意味著挪威自動成為擴大合作的一部分。
1990年6月,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和希臘4國加入《申根協定》。同月,8個成員國簽署了由100多項條款組成的申根公約。同時,法、德、荷、比、盧等國還簽署了關於“協調移民和避難政策”,“加強警務和司法合作”,“建立共同信息檔案中心”等內容的一系列具體條約。
1991年6月,法國成立了《申根協定》監督委員會,分別對荷、意、西、德、比5國就實施申根協定的準備工作進行調查。1994年,《申根協定》執委會根據調查結果決定,將原計畫於1992年夏季實施申根協定推遲至1995年。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正式生效。
1996年12月,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五國簽署了加入《申根協定》的有關協定。1998年4月,奧地利與義大利和德國之間全面開放邊界。
瑞士的這次公決同時通過了《都柏林公約》,該協定的主要內容是限定難民只能在一個國家申請避難。
協定記事
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盧7國正式實施《申根協定》,相互取消了對人員和商品過境的檢查。
1996年10月22日,《申根協定》執行委員會在盧森堡舉行會議,10個協定簽字國的有關部長討論了北歐5國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問題。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和冰島五國的有關部長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了會議。會議首先討論了挪威和冰島兩個非歐盟成員國要求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鑒於這兩個國家的特殊情況,會議就其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達成一項政治協定。此外,會議還草擬了丹麥、瑞典和芬蘭加入《申根協定》的議定書和協定。
1996年12月19日,《申根協定》部長級會議在盧森堡舉行,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五國在會上正式簽署了加入《申根協定》的協定。芬蘭和丹麥作為歐盟成員國,在協定簽署後即成為《申根協定》的正式成員,不是歐盟成員國的挪威和冰島將按照一項特殊協定作為“聯繫成員國”加入《申根協定》。至此,歐盟國家中只剩英國和愛爾蘭身居該協定之外。
從1998年4月1日凌晨起,義大利與奧地利之間以及義大利同法國、奧地利同德國之間的邊界已全面開放,標誌著奧意兩國已經開始全面實施《申根協定》,參加協定的各國間自此終於實現了全面的邊界開放。
1998年4月16日,瑞典議會通過關於瑞典加入《申根協定》的議案,瑞典正式成為該協定的成員國。2001年3月1日,《申根協定》在瑞典生效。
至1998年4月,歐盟15國也分別簽署了《申根協定》,但協定只在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奧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9國生效。
1999年4月26日,挪威議會批准了政府於1998年就加入申根協定與歐盟達成的協定。此舉意味著挪威與歐盟國家之間將相互開放邊界,實現人員的自由流動。在北歐五國中,挪威和冰島不是歐盟成員,它們是申根協定的聯繫國。
2001年3月25日零時,《申根協定》開始在北歐五國(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生效。北歐五國公民從此可以在該協定簽字國範圍內通行而不必受邊境海關的檢查。
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決中,瑞士民眾以54.6%的簡單多數批准瑞士加入《申根協定》。此後再經過兩年準備期,瑞士將正式成為申根國家。屆時,《申根協定》的成員國將達到16個。
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協定》參與國的範圍將由15國擴大到24國,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馬爾他9個2004年才加入歐盟的國家也將成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員。《申根協定》的“邊界”將再一次得到拓展。
2008年12月12日,瑞士正式加入申根區。至此,《申根協定》參與國的範圍擴大到25國。
2011年12月19日,列支敦斯登正式加入申根區,成為第26個申根成員國。
申根國家
《申根協定》,亦稱《申根協定》、《申根公約》或《神根公約》,最早於1985年6月14日由5個歐盟國家在盧森堡的一個小城市申根簽署。該公約於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約的成員國亦稱“申根國家”或者“申根公約國”,成員國的整體又稱“申根區”。
申根公約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並協調對申根區之外的邊境控制。即在各個成員國家之間取消邊境管制,持有任意成員國有效身份證或簽證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根據該協定,旅遊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國的有效簽證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國家參觀。
公約簽訂以後不斷有新的國家加入進來,截至2011年12月,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26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瑞士以及列支敦士頓。這些國家是今天的申根區。
申根國家中除挪威、冰島和瑞士之外均為歐盟國家,相反英國和愛爾蘭是歐盟國家,但不是申根協定的成員國。於2004年5月加入歐盟的10個國家(即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賽普勒斯)也參加了申根協定,但會根據各國實際情況,在2006年以後具體實施。
歐盟國≠申根國≠歐元國
國家 | 歐盟國 | 申根國 | 歐元國 |
愛爾蘭 | O | X | O |
瑞典 | O | O | X |
丹麥 | O | O | X |
挪威 | X | O | X |
瑞士 | X | O | X |
冰島 | X | O | X |
具體內容
1995年3月,德、法、西、葡、荷、比、盧7國正式實施《申根協定》,該公約於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
公約簽訂以後不斷有新的國家加入進來,截至2003年,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15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這些國家是今天的申根區。
草案的主要內容歸納起來有兩條:第一,引入歐盟決策機制,實行有效多數表決制。即一國如需對可預料事件實行邊檢,如發生國際體育比賽、重大文化政治活動時,可提前提出申請。申請須先經由歐盟委員會同意,並經來自成員國的專家團有效多數表決通過。但突發事件可例外。如某一申根成員國在發生諸如恐怖攻擊、核事故等突發事件後,鑒於事件的不可預料性,成員國可以緊急啟動單邊邊檢,但期限不得超過5天。如需延期,則須得到歐盟委員會許可,並經歐盟成員國專家團表決,獲得有效多數通過方可延長邊檢。第二,由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專家團對成員國執行《申根協定》情況進行例行或突擊檢查,取代成員國之間的互評互測。根據檢查結果,歐盟委員會每半年公布“申根健康檢查”報告,供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討論。
歐委會強調此次修改事出有因,同時也是為了適應新形勢與應對未來挑戰。《申根協定》最初簽署的只有5個國家,增加到25個後自然需要進行一些調整,才能更好地適應實際情況。今後隨著申根國家的增加,還有可能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但無論如何修改,目的都是為了加強申根區,保證申根區公民的自由流動以及第三國公民在申根區的旅行自由。
根據歐盟立法程式,草案必須在獲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准後方能生效。然而草案遭到法國、德國和西班牙等國的強烈反對,它們堅持如果需要,成員國擁有實行內部邊檢的主權。因為這些國家都面臨各自不同的“移民問題”。在德國,二戰結束後西德招募了大批土耳其勞工,這些人很多都定居下來,並不斷帶來親朋好友。法國的移民大多來自北非國家。義大利和西班牙的情況與法國類似。如果各國可以控制邊界,它們就可以有針對性地控制這些移民的流入。
有分析人士認為,《申根協定》自實行以來,大大促進了歐盟商品與人員流動,廣受歡迎。一些成員國出於自身利益考慮,試圖“開歷史倒車”,恐難以獲得多數國家支持。
歐盟、歐元區、申根區對比
國家英文名稱 | 國家中文名稱 | 歐盟 | 歐元區 | 申根國 |
Austria | 奧地利 | V | V | V |
Belgium | 比利時 | V | V | V |
Cyprus | 賽普勒斯 | V | V | - |
Czech | 捷克 | V | - | V |
Denmark | 丹麥 | V | - | V |
Estonia | 愛沙尼亞 | V | V | V |
Finland | 芬蘭 | V | V | V |
France | 法國 | V | V | V |
Germany | 德國 | V | V | V |
Greece | 希臘 | V | V | V |
Hungary | 匈牙利 | V | - | V |
Iceland | 冰島 | - | - | V |
Ireland | 愛爾蘭 | V | V | - |
Italy | 義大利 | V | V | V |
Latvia | 拉脫維亞 | V | V | V |
Lithuania | 立陶宛 | V | V | V |
Luxembourg | 盧森堡 | V | V | V |
Malta | 馬爾他 | V | V | V |
Netherlands | 荷蘭 | V | V | V |
Norway | 挪威 | - | - | V |
Poland | 波蘭 | V | - | V |
Portugal | 葡萄牙 | V | V | V |
Slovakia | 斯洛伐克 | V | V | V |
Slovenia | 斯洛維尼亞 | V | V | V |
Spain | 西班牙 | V | V | V |
Sweden | 瑞典 | V | - | V |
Switzerland | 瑞士 | - | - | V |
Romania | 羅馬尼亞 | V | - | - |
Bulgaria | 保加利亞 | V | - | - |
Liechtenstein | 列支敦斯登 | - | - | V |
Croatia | 克羅地亞 | V | - | - |
以上內容截止2015年1月1日
協定簽證
概念
1985年6月14日,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SCHENGEN)簽訂申根協定。申根協定還包含以下原則:
1、申根協定國家應在人員流動方面,尤具是在簽證方面採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定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定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定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定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的第一個申根國家;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定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義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頒發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26國,即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希臘、奧地利、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瑞士以及列支敦斯登。
種類辦法
1、申根簽證分為入境和過境兩類。
1)入境簽證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兩種。簽證持有者分別可一次連續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計不超過3個月。如需長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員國申請只在該使用的國別簽證;
2)過境簽證指過境前往協定國以外國家的簽證.一般有一次、兩次兩種、特殊情況下可頒發多次過境簽。每次過境時間一般為3天,最長為5天;
2、申根簽證的申請頒發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一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一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一成員國,應申辦另一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一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託管地者,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
5)途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一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後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正、灰、負名單
申根協定把申根成員國之外的國家分為正名單、灰名單和負名單三類:
1、正名單是指所有申根成員國和其他免辦簽證的已開發國家,共30個國家;
2、灰名單是指一部分成員國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員國不要求籤證的國家,共20個國家,對灰名單國家是否要求申辦簽證由各成員國自定;
3、負名單國家是指必須申辦簽證的國家,共130個;其中包括中國。
公約成員
國家 加入申根公約日期 取消邊境檢查日期 備註
比利時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德國 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 2006年世界盃足球賽期間,出於安全考慮,申根公約對德國暫時失效。
法國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盧森堡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荷蘭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葡萄牙 1991年6月25日 1995年3月26日 2004年歐洲足球錦標賽期間,出於安全考慮,申根公約對葡萄牙暫時失效。
西班牙 1991年6月25日 1995年3月26日
安道爾(非成員國) - 1995年3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安道爾與其兩個鄰國西班牙和法國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
摩納哥(非成員國) - 1995年3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摩納哥與其唯一的鄰國法國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法國人員則負責摩納哥港口的邊境檢查。
義大利 1990年11月17日1997年10月26日
聖馬利諾(非成員國) - 1997年10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聖馬利諾與其唯一的鄰國義大利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
梵蒂岡(非成員國) - 1997年10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梵蒂岡與其唯一的鄰國義大利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
奧地利 1995年4月28日 1997年12月1日
希臘 1992年11月6日 2000年3月26日 1997年已正式生效,但由於其他歐盟國家對其安全的顧慮,2000年才實際執行。
丹麥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芬蘭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瑞典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冰島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冰島不是歐盟成員國,但是作為北歐護照聯盟成員國加入申根公約。
挪威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挪威不是歐盟成員國,但是作為北歐護照聯盟成員國加入申根公約。
愛爾蘭(有限成員國) 2000年5月29日 - 有限加入,僅提供警方合作,並未取消邊境檢查(來往英國例外)。
英國(有限成員國) 2000年5月29日 - 有限加入,僅提供警方合作,並未取消邊境檢查(來往愛爾蘭例外)。
愛沙尼亞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拉脫維亞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立陶宛 2004年5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馬爾他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波蘭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斯洛伐克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斯洛維尼亞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捷克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匈牙利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瑞士 2004年10月16日 - 2008年12取消邊境人員檢查,但仍保留貨物檢查。(成為第三個非歐盟的申根國家)
羅馬尼亞、賽普勒斯、保加利亞、列支敦斯登於2007年分別簽訂加入申根協定,原預計分別均會在2011年內正式實施。除列支敦斯登外,其餘三國均於2011年宣布延後實施時程。
列支敦斯登2011年11月19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列支敦斯登與瑞士組成貨幣和邊檢聯盟,兩國之間沒有邊境檢查;瑞士與奧地利人員則負責列支敦斯登與另一鄰國奧地利之間的邊境檢查。
現狀
申根協定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並協調對申根區之外的邊境控制。
該協定簽訂以後不斷有新的國家加入進來,截至2011年,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26個: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希臘、奧地利、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冰島、愛沙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捷克、瑞士、列支敦斯登。申根區國家中除挪威、冰島和瑞士之外均為歐盟國家,相反,愛爾蘭作為歐盟國家,卻至今未還不是申根協定的成員國。
瑞士也就是否加入《申根協定》舉行公民表決,結果54.6%的選民支持瑞士加入《申根協定》,從而使瑞士在2008年底成為申根國家。
發揮作用
《申根協定》國取消了內部邊界,極大方便了人員、貨物、資金和服務在歐盟內部的自由流動。無論是不是歐盟成員國家的公民,無論來自哪個國家的外國人,只要在這些國家中的其中一個國家獲得了合法居留和入境簽證,就同時獲得了申根國家自由通行的權利。因此受到歐盟大多數居民及許多外國遊客的歡迎。
隨著《申根協定》的細化,成員國在教育、衛生、社會服務等多方面開展了合作,使協定成員國公民在眾多領域受益於一體化成果。
時任歐盟輪值主席國盧森堡司法大臣呂克·弗里登在申根舉行的紀念《申根協定》簽署20周年的儀式上發表講話說,《申根協定》給歐洲人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也增強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團結與信任。
他說,實踐證明,僅靠歐盟單個國家是無法對付有組織犯罪、跨國毒品交易和非法移民等問題的,只有各國密切合作才能給歐洲人民帶來《申根協定》所體現的“自由、安全和法制”。
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弗拉蒂尼在講話中指出,《申根協定》實現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人員自由流通,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其宗旨便是《申根協定》各成員國之間的“團結、信任和透明”;如今運行的申根信息系統將進行擴容和升級,以適應瑞士和歐盟10個新成員國在不久的將來加入《申根協定》的需要。
《申根協定》國取消了內部邊界,極大方便了人員、貨物、資金和服務在歐盟內部的自由流動。無論是不是歐盟成員國家的公民,無論來自哪個國家的外國人,只要在這些國家中的其中一個國家獲得了合法居留和入境簽證,就同時獲得了申根國家自由通行的權利。因此受到歐盟大多數居民及許多外國遊客的歡迎。
執行難度
人們普遍認為,《申根協定》是歐盟一體化道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但《申根協定》範圍的日益擴大,也為非法移民和跨國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遇到非常時期也給協定的執行帶來難度。
《申根協定》的具體執行並非一帆風順,遇到緊急或特殊情況,成員國不得不暫時停止執行該協定。如2003年亞洲地區“非典”肆虐,義大利政府宣布暫停實施《申根協定》,決定對來自《申根協定》成員國的入境旅客恢復邊境檢查。
2004年雅典奧運會開幕前兩個月,為確保奧運會的成功舉行和安全,希臘政府作出了暫時退出《申根協定》決定。
作為歐盟成員國的英國和愛爾蘭至今尚未加入《申根協定》,除了相對保守的理念和傳統,遇到非常時期和特殊情況,執行《申根協定》的難度,也是英國和愛爾蘭徘徊在該協定之外的主要原因。
法國欲暫停申根協定
法國政府2011年4月22日放風說,歐洲《申根協定》需要“升級”,法國打算暫停執行這一允許申根區國家人員自由流動的協定,阻擋利比亞和突尼西亞非法移民。
法國義大利相互推卸責任
法國挑頭髮起對利比亞軍事行動,但在安置非法移民上與另一個參與對利軍事行動的歐盟國家義大利互相推脫責任。
一名法國總統府人士22日說,《申根協定》有缺陷,需要考慮建立一種機制,允許在歐洲聯盟邊境外部出現“系統性混亂”時暫停執行協定,直到問題解決。
《申根協定》規定,持有任何申根區國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可在所有申根國家境內自由流動,不受邊境檢查。
北非國家突尼西亞、利比亞局勢動盪引發難民潮。據聯合國難民署統計,自2011年2月以來,兩萬多名非法移民乘船經地中海來到義大利最南端的蘭佩杜薩島。
義大利官員多次呼籲歐盟承擔安置責任,但歐盟拒絕。義大利稍後開始向這些非法移民發放有效期6個月的居留證。按照《申根協定》,持這種居留證的人可以自由進出所有申根國家。
由於突尼西亞通用法語,不少突尼西亞非法移民獲義大利居留證後試圖進入法國。法方對義大利政府這一做法表示強烈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