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信息發布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制度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內容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要求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制度

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管理制度,規定在信息發布過程中各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要求、信息發布的內容和程式、信息公告的期限和形式等。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內容

出讓方應當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定等內容。出讓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受讓條件。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要求

對受讓條件中表述不明確或者有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聯交所應當及時向出讓方提出修改建議,或要求出讓方對受讓條件的執行標準作出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
受讓條件及其執行標準的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經相關批准機構審核後,由聯交所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併公布。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受讓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出具檔案,由聯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並重新計算公告期。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覆蓋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渠道,擴大信息覆蓋範圍,國務院國資委在其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並頒布了《關於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8〕32號)。通知明確指出,“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是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關鍵環節。”
根據該通知精神,京津滬渝四家接受委託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除在本機構網站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同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由其他試點機構在其網站的聯合發布信息專欄同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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