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獎勵資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生豬調出大縣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主要以統計系統公開發布的分縣分年數據為基礎,對統計數據達到規定標準的縣予以獎勵。
第五條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可以納入獎勵範圍。
第六條為更大調動生豬非主產省及西部省區發展生豬生產能力,財政部對年度獎勵資金總規模的10%,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縣級區劃數和上年生豬調出大縣個數,按因素法切塊給地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自主安排到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重要作用的大縣。
第七條地方自主安排大縣時,要制定公開、明確的入圍和獎勵標準。原則上,縣的生豬年均出欄量、調出量等指標應不低於一定標準,且每個縣的獎勵資金不少於100萬元,避免資金分散,影響政策效果。
第八條財政部根據每年地方報送數據確定生豬調出大縣,按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及所占權重分別為50%、25%、25%的因素計算,將切塊後的90%獎勵資金直接分配到縣。分縣的生豬出欄量、存欄量按前3年的數據進行算術平均。調出量按生豬出欄量扣除當地生豬消費量計算。
調出量=出欄數-當地消費生豬數量;其中,當地消費生豬數量=(當地農村人口數×農村人均消費豬肉數量+當地城鎮人口數×城鎮人均消費豬肉數量)/平均每頭豬產肉量。
第九條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途如下:
(一)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豬舍改造、良種引進、糞污處理的支出;
(二)生豬養殖大戶購買種公豬、母豬、仔豬和飼料等的貸款貼息和保險保費補助支出;
(三)生豬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貸款貼息支出;
(四)生豬防疫服務費用支出,要嚴格控制支出規模和範圍;
(五)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獎勵資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只能用於上述發展生豬生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與生豬生產無關的支出。
第五章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動態監管制度。由省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畜牧(或農業)、商務等部門建立對生豬調出大縣的動態監測,對分縣的生豬出欄、存欄和調出等基礎數據進行動態管理,跟蹤基礎數據的變化。根據監測情況,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優汰劣,有進有出,實行動態監測。
第十七條 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地方上報的基礎數據資料和獎勵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冒領補貼或者挪用、滯留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獎勵資格,收回獎勵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要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制定對獎勵資金的具體落實辦法,加強獎勵資金管理,保證獎勵資金及時、如數撥付到縣。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49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