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

《甘肅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在1999.11.24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經199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在全社會發揚中華民族扶殘助殘的傳統美德和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使殘疾人更好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甘肅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省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戶籍不在本省的,可以享受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符合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殘疾人本人的保障金,應當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數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鄉鎮政府安排,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下崗分流中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下崗。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費應當高於下崗健全職工的發放標準,具體數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農村殘疾人除按《甘肅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減免義務工、勞動積累工、村提留等社會負擔以外,對其中已喪失勞動能力的,免收鄉統籌費。

對納稅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減征或免徵農業稅;經鄉(鎮)財政機關審核並報縣(市、區)財政機關批准,減免牧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脫貧工作納入扶貧開發規劃和計畫,在項目及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隨班就讀等多種形式,保證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實施學前和九年義務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特殊教育在經費保障上予以優先照顧。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免收學費和雜費。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要按照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的規定,招收符合國家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大中專院校在頒發獎學金、助學金時,優先照顧殘疾學生。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各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及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有義務對殘疾人進行就業前的各種技能培訓;對符合培訓條件的,優先錄取;對經濟困難的,減免培訓費和其他費用。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應當在15日內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困難的,減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有關部門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條 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獨立從事生產、商業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月銷售額達不到2000元的,憑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殘聯證明,並經國稅部門核准,免徵增值稅。

第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鄉(鎮)衛生院免收掛號費。持縣級以上殘聯證明的貧困、特困殘疾人就醫,縣級以上醫院減免10%的床位費、護理費和20%的手術費,並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

第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場)、文化館(室)、公園、動物園等場所。上述場所舉辦大型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第十三條 盲人及各類一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搭乘市區內公共運輸工具。入學、治病的憑殘疾人證並持鄉鎮(街道、單位)的有關證明,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或船舶,半價收取車船費,並準予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

第十四條 執法部門應當優先受理和執行殘疾人告訴、申訴和申請的案件。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盲人讀物郵件,郵政部門應當免費寄遞。

第十六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要比規定標準提高20%。貧困、特困殘疾人需要產權調換安置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七條 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專用線、水錶、煤氣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憑其殘疾人證減免30%的初裝費、安裝費、煤氣管網建設集資費。

第十八條 城鎮殘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屬農村戶口,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以上殘聯審核,報所在地(州、市)計畫部門按照農轉非戶口的有關規定安排專項指標,公安部門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一)因公致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級以上機關授予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

(三)在國家或國際體育比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獎的;

第十九條 各市、州(地區)所在地及旅遊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和居住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按規範要求進行設計或施工的,不予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

縣(市、區)、鄉(鎮)所在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實施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條 各地原定優惠政策低於本規定標準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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